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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20期
关键词:加害人犯罪案件犯罪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褻、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活动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本文以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手,深入分析案件特点、案发原因以及现有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0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五分之一, 其中涉嫌强奸罪11件13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3件13人,涉嫌介绍卖淫罪2件3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1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以未婚男青年和已婚中老年男子居多,未成年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其中不满18周岁的2人,占6.67%;18-30周岁的12人,占40%;30—60周岁的16人,占53.3%;其中,年龄最小的15周岁,最大的57周岁,未婚者占50%,已婚者占50%。

二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外来人员比重较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30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2人,初中文化16人,高中以上文化10人,初中以下文化占66.7%。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农民2人,无业人员12人,外来务工人员8人,企、事业单位2人,学生1人,个体户5人,其中外来人员占80%。

三是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外来女童居多。27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皆为女性,且从年龄分布上看,6周岁以下4人,6-13周岁19人,14-18周岁8人。可见,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仅2周岁;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最大,高达77.4%;被害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的被害人占比达84%。

四是具有“熟人”身份的加害人比例较大。27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包括邻里、朋友、亲属等)的,占77.8%;属于“陌生”关系的,占22.2%。调查发现,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不足等弱点,通过施以小恩小惠或者轻微胁迫便可“轻而易举”成功作案。

五是案发地大多为封闭或相对偏僻的区域。据调查,27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案发地点主要集中在外来人口导入较多的城乡结合地区。加害人通常选择在自己家中或被害人家中、学校附近的宾馆等相对封闭、隐蔽的地点实施性侵行为。案发时,被害人均处于无成年家长看护的状态,加害行为既容易得手又不容易被发现。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原因分析

一是加害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色情、淫秽作品的刺激,加之未成年人年小体单,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往往成为他们“下手”的首选对象。加之加害人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对未成年人“摸一下、亲一下”,只是“占占便宜”的不道德行为,并没意识到此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二是受一些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性教育在中国一直是比较隐晦的,无论家长还是校方都未能将性知识和性安全的教育放到足够重视的地位,缺少对孩子必要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的缺失使得部分低龄儿童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是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在遭遇性侵危险的时候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三是大多数未成年受害人的父母或因离异、丧偶,或因忙于生计长期不尽监护职责。特别是来沪打工的父母,他们无暇顾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任由孩子“放养”,加之经济基础条件较差,只能租住在廉价出租屋内,周边外来务工人员杂居,社会关系复杂。未成年人生活在这样缺少家长监护的复杂环境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性侵的对象。

四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缺乏必要的警惕和安全防范意识,被性侵后出于惊慌和恐惧不能反抗、不敢告发,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加害人往往以给零食为诱饵或关心学习生活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一旦得手或未成年人不敢、不愿告发,加害人会更加嚣张,便会出现长期、多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现象。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专业化办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一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尚未同步建立。目前,上海只有检察机关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归口未检部门统一办理,法院并未将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专业化审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未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固定人员负责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二是对被害人的询问取证工作有待完善。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大多在一般成年人专用的询问室,陌生的环境容易使未成年被害人感到压抑和恐惧。另外,由于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独立性和分离性,被害未成年人经常遭到反复询问,容易受到“二次伤害”。

·救济和保护措施比较薄弱

一是心理干预难以进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愿过多谈及自己的心理状况,而法定代理人由于考虑到被害人的名声,也不愿多提。被害方的消极态度也使得公安机关怠于为被害方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和治疗,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安抚工作。二是司法救助杯水车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然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遭受的身心损害只能靠少量赔偿的医药费来弥补。虽然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但是申请司法救助不仅程序繁琐,而且救助金额十分有限,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可谓杯水车薪。

·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關注和保护力度不够

一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身心感受的关注力度和保护不够。我们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较为注重案件本身的办理及犯罪的打击,较少关注性侵害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和心理感受,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危机评估、心理康复、跟踪回访等支持工作。二是家长及社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和保护力度不够。调查发现,有些性侵案件发生后,家长的第一反应是愤怒,并未安抚未成年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也未能获得来自社会的关注和救助。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部门尚未建立或健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助机制。

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

一是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检察机关要做的是加强三级未检部门的上下联动衔接,主动加强与案管、公诉、控申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全面落实由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建议审判机关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庭受案范围。二是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探索建立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专用询问场所,营造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最大限度地限制被害人隐私的扩散和减轻心理的不安与紧张。可以让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陪同下一次性完成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等工作,并且对被害人陈述有关性侵害过程及细节进行录音录像,便于之后的诉讼环节查阅,减少对被害人不必要的复核询问。

·立体化预防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预防性侵宣传教育,提高未成人安全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把防范性侵害的相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让未成年人明白什么是性侵犯以及遭受性侵犯该怎么办,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的作用,通过讲座、漫画宣传册、“两微一端”等方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加强教育联系,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与妇联、教育局等部门的合作,对家长开设“家长课堂”,召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高发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加,强化家长监护意识。

·健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

一是健全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应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特点设立专门的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被害人所在的教育部门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援助机构,在求学的过程中给予特殊帮助等等。二是健全心理援助。要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专家成员库的作用,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援助。比如,对于需要接受心理医治的未成年被害人,为其提供专业的心理医师进行心理康复的治疗,并跟踪回访。针对心理创伤比较大的被害人,联合父母共同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使其快速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lymjc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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