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践行“四种形态”
2016-09-10徐明
徐明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具体化表述,为监督执纪提供了一把刻度尺,它是源于实践也必将指导新的实践的理论性概括。
四种形态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既关联又有区别,既各有侧重又指向一致,集世界观和方法论于一体,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光辉。因此,我们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践行“四种形态”,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把握住“四种形态”内在规律,掌握其核心要义,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进而提高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量变到质变观点,监督执纪要久久为功、驰而不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事物的发展都是由量变引发质变,在质变的基础上产生新的量变,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四种形态”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这本身就体现了量变到质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对违纪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进行了科学判断,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们以“四种形态”为执纪指南,要辩证地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面对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必须明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逻辑规律,对整治各种作风顽疾和遏制腐败毒瘤有一个正确心态,不能把反腐倡廉建设寄希望于“一鼓作气”和“一阵风”,以致用“百米冲刺”的速度跑“马拉松”,结果欲速不达;也不能认为事物质变都有渐进过程,对小问题小情况听之任之,任由其发展恶化。必须明白“风暴起于青萍之末”的道理,应做好应对作风严管后反弹的思想准备,做好打反腐倡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我们要注重对执纪审查效果的追求,既要抓纪律处分的数量,更要高度重视纪律处分的质量,不以“数字论英雄”,不以“眼球经济”为导向,坚持治标、谋求治本,坚持把群众的现实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执纪标尺,着力于推动反腐倡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我们要坚持久久为功的执纪理念,驰而不息地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咬定目标不放松,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远大目标有机地融入日常工作中,以“积跬步致千里,积细流成江河”的胸襟和胆识,用监督执纪的量变积累赢得质变飞跃。
坚持矛盾对立统一观点,监督执纪要有的放矢、精准发力。马克思主义矛盾观认为,任何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辩证统一的,相互之间互为依托、不断变化。这种观点要求我们必须辩证地、冷静地认识和運用“四种形态”,对四种形态要区别对待,不能上下一般粗地均衡用力,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学会抓重点、抓关键,集中精力解决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执纪实践中,我们要重点把握住两个关键:一是充分认识同一种形态对应的违纪情形和违纪问题是千差万别的,对每一种形态不能搞“一刀切”,要把具体形态放到特定区域、时间和环境下进行研判,要善于抓住问题的关键节点和主要症结。二是以动态的眼光认识和运用“四种形态”,不能把“四种形态”静止地孤立起来,要充分认识形态之间是动态变化的,做到“时移世易”,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刻舟求剑”。当前而言,“抓早抓小”“挺纪在前”是主攻方向,广泛运用第一形态是必需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有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这些都是必需的,但这些并不是监督执纪的全部,决不能因实施了“第一形态”,就人为弱化其他形态特别是执纪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对严重违纪行为搞无原则的“从轻发落”。践行“四种形态”,就是要辩证地看、务实地办,做到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监督要有针对性,执纪要有威慑性,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就纪律约谈、诫勉谈话,该纪律处分的就立案审查不手软,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监督执纪的最终落脚点。
坚持普遍联系和发展观点,监督执纪要把握重点、破解难点。事物间都是普遍联系并在不断发展中的,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告诉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必须坚持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从宏观上研判微观,在微观上把握宏观,把“四种形态”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谋划和运用。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的重要支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践行“四种形态”提升执纪效能不是纪检部门的内部事务,而是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的全局事务。我们要服从和服务于“四个全面”这个大局,就要坚持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从全局高度认识监督执纪的极端重要性,工作中以问题为导向,注意把握重点、破解难点。“太平官”消极怠工,“为官不为”影响发展,我们就把“四种形态”运用到治理“庸官”、“惰官”和“太平官”身上,着力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群众对干部“带病提拔”多有怨言,干部对领导“唯上不唯下”不乏意见,我们就严把干部提拔廉审关,坚决“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力的,使用好《问责条例》这把利剑,坚决进行追责问责,推动形成正向用人导向和干部选拔机制。对机关部门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我们可以综合使用信访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等手段,积极营造勤政廉政氛围;对屡教不改、置若罔闻的,通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把鲜花戴在先进的胸前,把板子打在落后者的身上。
坚持主观要符合客观观点,监督执纪要标本兼治、有为有位。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也是我们践行“四种形态”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反腐倡廉建设日益为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纪检机关期望值很高,对清明政治呼声强烈,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应有的政治定力,对形势做出冷静判断,在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时不能脱离实际盲目冒进,不能摆“花架子”图一时之虚荣,也不能奉行“鸵鸟策略”贻误时机。在主观上,我们要对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的政治理念充满信心,进一步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客观上,我们要直面“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遏制,但腐败毒瘤远未肃清”的严峻现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权力事项和关键节点拓展,对形势的研判不夸大不避讳,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找准定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主观符合客观、主客观相统一,我们要在客观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执纪步伐不为舆论所裹挟,以事实为执纪依据,以执纪效果为检验标准,坚持有腐必肃、有案必查、有病必治;执纪目标不为一时的成绩所陶醉,监督力度不减,执纪尺度不降,把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地净化政治生态,履职尽责,有为有位。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与时俱进的科学,其主要观点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过了的,“四种形态”是对社会政治生态的科学研判,这种研判同样来自于反复实践,这决定了两者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践行“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实践的必然选择,对落实和完善“四种形态”极具现实意义,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开辟了新路径,在更高层面上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拓展了新境界。
(作者系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