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社会效果的犯罪学实证分析
2016-09-10李茂久
李茂久
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2011年5月1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醉驾由此入刑;后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进一步修正。时至今日,“醉驾入刑”已经实施5年了,围绕着“醉酒入刑”的争议一直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本文针对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设计
(一)相关概念界定
“醉驾入刑”作为现在约定俗成的称呼是指醉驾的行为已经被刑法纳入进去从而作为犯罪予以打击,但是醉驾入刑只是行为表现,其归属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经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入刑以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共包含四种行为。目前从某市A区法院的判例来看,涉及本罪名的主要是第二种行为即醉驾行为,其他三种还没有一起判例,本文不再赘述。
(二)实证研究的效度与信度问题
所谓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规范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方法。由于醉驾导致的犯罪主要表现在具体个案犯罪中,所以遵循实证分析的基本要求,必须对醉驾犯罪从多个方面进行量化。任何实证研究都和研究的效度和信度有关。本文以A区法院收集的2011—2015年醉酒驾驶犯罪资料为实证研究样本,选取了年度发案数、犯罪动机、犯罪人职业、犯罪人年龄、犯罪人性别、犯罪人城乡情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多个变量对醉酒驾驶的犯罪现象进行分析。
二、A区法院5年查处醉驾案件基本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案件的犯罪率分析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者与人口总数对比计算的比率,是犯罪密度相对指标之一。本文选择A区法院从2011—2015年5年因为醉酒驾驶而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为分析样本。A区常驻人口为53万,分别根据四个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从而计算出季度的犯罪率和年度的犯罪率。由下表我们可以发现,2011—2015年这5年中,A区法院判决处分的犯罪人数分别为101、175、113、100和79,年度的犯罪率分别为0.19‰、0.33‰、0.21‰、0.18‰、0.14‰。2011—2015年这5年中,犯罪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而从季度犯罪率来看,四个季度的犯罪率分别是0.21‰、0.33‰、0.30‰、0.22‰,四个季度明显第二季度的犯罪率要高于其他季度。其中2011年第1季度没有犯罪统计,缘于《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季度还没有生效。2011年第2季度共16起案件,是5年里面犯罪率最低的季度,这是因为从2011年5月份开始,“酒驾行为”刚刚被认定为犯罪,侦检机关对于案件的入罪标准还比较审慎,检法机关尚在摸索探讨审理经验。2012年度是醉驾行为判案率最高的一年,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了“运动式”的整治行动,法检机关也已经形成了司法审判的实务经验;另一方面,民众普遍对醉驾行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和认知偏差,对于醉驾的法律后果还没有形成内心认知。
(二)案件的发案来源分析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的发案来源能够说明本案是如何被发现的,从而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在总共568起案件中,453起案件是通过公安交警部门主动设卡查获的,占总数的79%;108起案件是在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被查处,占总数的19%;其余案件是随机性发现,如违停或者寻衅滋事等。这说明醉驾行为主要是通过公安交警部门主动的执法查处被发现的。醉驾行为高低取决于交警部门的执法主动性、执法能力和执法效力。
(三)醉驾案件发案的时间、地点分析
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反映了犯罪规律。从实证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醉驾案件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18:00-00:00时段,总计312件,占总数的46.9%;其次为14:00-18:00时段,总计209件,占总数的26.55%。而发生在7:00-12:00时段的没有。就查获的醉驾犯罪案件作案地点来看,主要是集中在城乡结合道路,5年总计有287件,占案件总数的50.5%;其次是城市主干道路和闹市区,分别为124件与115件,分别占比21.8%与20.2%,而乡村道路则发生的相对较少。这也反映了城市生活的特点,城市人群有夜生活的便利和习惯,晚间聚餐喝酒的生活习惯导致醉驾行为的常发性。
(四)醉驾行为主体的身份情况分析
醉驾犯罪主体的信息从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即性别、年龄与身份。从性别来看,醉驾犯罪的主体首先是男性,5年间男性醉驾发案数为561件,占总数的98%。其中在男性中主要年龄阶段是青年,总计297件,占总数的52%。其次为中年,总计269件,占据总数的47%;最少的是老年。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来看,以企业工作人员和个体户为主,5年间该身份总计为321件,占总数的57%;其次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总计149件,占总数的26%;最后是农民与进城务工人员,总共97件,占总数的17%。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比较符合饮酒应酬的社会现实情况,企业工作人员和个体户由于经济交往多,相应的醉驾行为比较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应酬比较多,自然醉驾行为也较多;而最少的是农民与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这类群体消费能力有限,同时,其主要交通工具是助力车或者摩托车,对这类交通工具查处的较少。
三、醉驾犯罪的预防与对策分析
(一)刑罚预防:醉驾犯罪预防要注重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
从近5年的醉驾犯罪的统计可以看出,在犯罪率方面总体还是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彰显了刑法对醉驾犯罪行为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就犯罪的预防来讲,通过刑罚的执行能够很好地实现对于犯罪本身的打击,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同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通过刑罚的执行起到很好的警示性作用,避免他们“重蹈犯罪覆辙”。在刑罚预防方面,由于刑法对醉驾行为的处罚较轻,没有产生实质危害的基本不会判处实刑,所以,多数醉驾犯罪人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再加上酒驾行为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抽象保护,属于抽象危险犯,一般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酒驾查处的多,但基本都会处于拘役和罚金,导致公众对于酒驾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为此,对酒驾行为应该更多地注重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
(二)情景预防:加强针对特定时空和特定人群的查处、管制与教育
犯罪的情景预防是指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以此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景因素和促成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目的。一般来说,醉驾犯罪行为发生在一定的时空情境下并与日常工作或生活环境中的人、事、物联系紧密。由前面的特点可以看出,醉驾行为的犯罪时间、地点相对集中,具有明显的时空和主体的规律性。所以,应把握醉驾行为的时空规律,对常发性的时间与地点加强查处力度,对其时空内的人、事、物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安排,阻碍醉驾发生的情景刺激,增加特定情景下醉驾的风险与成本,从而使行为人自觉避免醉酒或者饮酒后从事驾驶的行为。
(三)执法预防:加强公安执法机关对于醉驾行为查处力度和效能建设
由于中国社会独特的“酒文化”,饮酒是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最常见的方式,醉驾行为表现为完全的生活化;同时,醉驾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实害结果,刑法入罪化处理只是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危险变成实害的可能,属于对社会法益的提前性保护,因此,醉驾行为是一个抽象危险。这就决定了除了醉驾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从而产生实害结果的强行外,很难通过一般社会公众的主动举报行为发现,其主要依赖于交警部门的主动执法查获。要加强公安交警部门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查处效能的建设,提高醉驾行为被查处风险。
(四)社会预防:加强社会系统性预防醉驾行为机制建设
社会预防更多的是针对醉驾行为的特点采取系统的社会性措施:第一,由于醉驾行为主体集中在中青年的男性,所以,应该对特定主体进行针对性的普法宣传,使饮酒的常见主体能够形成对醉驾、酒驾行为危害的认识,杜绝以身试法的想法。第二,应进一步规范供酒场所,设置饮酒的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限制,通过年龄限制缩小社会公共场所的饮酒人群。第三,利用先进科技增加醉驾的难度。既然醉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汽车产业也越来越关注汽车安全技术的研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检测并预警醉酒驾驶行为,形成预防醉驾驾驶行为的机制,以大幅度降低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课题“醉驾入刑问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地区实证分析——兼论行为入罪化的社会机理研究”(14C049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