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路在何方?
2016-09-10钱晓峰
钱晓峰
中国大陆少年司法的起步,源于上世纪80年代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的一次小小改革。1984年的深秋,正处严打年代,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引起了极大关注。但上海长宁法院的法官们却作出了这样一个判断:“对于青少年犯罪,不能只注重打击,还是要教育挽救。”作为一种勇敢的尝试,少年法庭在长宁法院应运而生,虽然诞生之初,它非常弱小,只是刑庭内部的一个专项台议庭,但这却意味着少年司法在中国大陆的重新起步(相对于1949年以前的少年司法制度)。而上海“海纳百川”的城市精神,使少年司法制度在这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并最终催生了全国少年法庭蓬勃发展的燎原之火。以长宁法院为例,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亦走过了机构从专项合议庭到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范围从分散审理到集中管辖,功能从单一刑事审判到综合审判的历程。正是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不断巩固完善下,少年司法的队伍、机制不断壮大发展。
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1984年11月,长宁区法院创建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时称少年犯合议庭)。少年法庭在上海诞生后,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和活力。经过上海高院对长宁法院做法的肯定,1986年上海部分法院相继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7年,长宁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司法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1988年出台了全国首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形成了“五个注重”的工作理念……
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探索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1986年8月13日《中国法制报》头版报道了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消息;次日,《人民日报》及其海外版作了转发。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任建新阅后批示:“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是个新生事物。”
到1988年年初,上海全市20个区县法院全部在刑庭内建立了少年法庭,中级法院也相应在刑庭内建立了二审少年法庭,从而在上海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部由专门的少年法庭、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审理。上海的经验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关注,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指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
1988年7月,长宁法院把少年法庭从刑庭分离,在上海法院率先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从而在组织机构上进一步肯定了少年审判组织的独立性。随后,上海市各区县法院陆续掀起少年法庭的建设高潮,一些条件成熟的区县法院陆续将原有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扩大为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1991年底,全市法院各少年庭普遍建立了少年司法“两条龙”工作体系;1996年年底,全市20个区县法院基本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除法院的少年法庭趋于完善外,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专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预审科或预审组,看守所普遍设置了少年监房,检察机关建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科或检察组,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专门从事少年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做到少年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不同的角度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循序渐进。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体系,显示了政法工作的整体优势,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随着1996年刑诉法、1997年刑法的实施,上海全市少年法庭收案出现大幅度下降,有的少年法庭年收案不满10件,这与法院其他业务庭收、结、存案大幅度上升形成强烈反差。审判任务的严重不足,导致少年法庭机构面临着存废问题。为促进少年法庭的发展,1999年3月,上海高院决定对少年法庭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保留长宁、闵行、普陀、闸北4个基础好、案件多、地理位置适宜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指定管辖四至五个区县的少年刑事案件,其余区县法院的少年法庭予以撤销。长宁法院少年庭于1999年4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五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彻底改变了原来的案源不足、审判资源使用不合理、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经过多年实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优势在少年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充分验证,起到了稳定机构、锻炼队伍、丰富经验的作用。
2008年7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部分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上海法院少年法庭集中管辖的做法,认为“这为探索成立少年法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署,2006年9月28日,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采用“1+2+7”模式,即上海一中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综合庭,长宁区、闵行区法院设立少年综合审判庭,辖区的其他7个基层法院贝lJ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项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从而将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从刑事领域扩大到了民事、行政领域,实现了司法的全面保护。2006年10月起,长宁法院少年庭正式开始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而开始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的试点工作。十年来,“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理念得到充分贯彻,“二情三心四理”的工作方法得以坚持完善,社会观护、心理干预、诉调对接、回访帮扶等民事审判特色制度得以创建壮大。
为何少年法院迟迟未落地?
早在2000年,为上海建立少年法院一事,上海分管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刘云耕曾两次批示。之后,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就上海建立少年法院事函复上海高院表示同意。上海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在全国“两会”期间,多次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少年法院。2001年3月,上海高院向上海市委领导、市委政法委报送关于成立少年法院的具体方案,并于9月向最高法院报送关于成立上海少年法院的报告。上海的检察、青保等有关部门及华东政法大学等法律院校的领导、教授、专家也积极支持在上海建立少年法院,使上海建立少年法院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2008年7月1日,沈德咏在福建泉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市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在探索建立包括少年法院在内的少年司法制度上就可以考虑先行一步,为全国作出示范,积累经验。”2009年6月,上海高院就试点设立少年法院问题专门召开少年审判工作专题汇报会,听取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出席会议领导均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热情,认为在上海率先成立少年法院很有必要,条件也已成熟。
当年,上海高院应最高法院的要求,还就上海率先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专门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除上海外,全国其他地区,如成都、北京、河南等地亦先后积极努力争取建立少年法院。但遗憾的是,由于一些部门对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认识不一,导致少年法院这一体现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视程度的专门法院迟迟难以落地。
少年家事法庭的探索
2013年以来,尤其是在江苏、山东、浙江、福建等地,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得以在南京、徐州、宁波、三明等城市少年法庭蓬勃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
而长宁法院少年庭亦面临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逐年稳步上升,涉少刑事案件收案数、犯罪人数均呈逐年下降、急剧萎缩趋势,案件数量从最高峰时期的300余件下降为20余件。案源减少导致少年庭职能面临转变,少年法庭存在被边缘化和被迫转型的危机。因此,在2015年11月,长宁法院少年庭在原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基础上继续扩大收案范围,将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进一步将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向着少年及家事法庭的组织机构开始进一步探索发展。这一改革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改革思路不谋而合。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老年人权益,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家事审判法庭,探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自身的规律;为了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转移财产,探索审前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探索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等。这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许多是少年法庭过去已经探索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重合。
因此,面临家事审判改革,是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进一步吸收民庭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力量,建立少年家事法庭?还是相关试点家事审判的民庭吸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力量,建立家事法庭?是积极迎接挑战,扩大收案范围知难而上?还是坚守原有阵地,做好传统少年法庭特色工作毫不动摇?这是个问题,对于许多地方的少年法庭来说,更是决定未来生存的抉择。
最高法院对此并无明确统一要求,而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改革。从现有上海的家事审判改革方案来看,民庭主导的家事审判改革与少年庭主导的家事审判改革两种模式并存,以开展对照改革、比较优劣。少年法庭多年坚持的柔性司法、开展的特色工作,对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对于少年法庭来说,还是有改革的机会,还是有发展的空间,关键在于如何把握。
长期以来,少年司法在改革中诞生,在摸索中前进,在抉择中成长。30多年来,既有探索创新,也有停顿徘徊,但向着建立独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而努力的改革方向始终没有改变。上海长宁法院作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在三十而立之后,有了深厚的基础,也面临发展的抉择。面临机遇和挑战,我们唯有积极迎难而上,不断探索创新,勇于自我突破,才能使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建立少年及家事法庭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建立少年法院更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