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环境税法立法引起的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思考
2016-09-10李夏
【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国家对此也愈加重视。在环境税即将出台之际,本文梳理了相关立法上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环境税法 环境税 碳税 费改税
一、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探索
新一轮税改启动以来,我国运用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尝试开始。2007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2011年提出“实施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保税”;2012年,国务院将《环境税法》作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63件立法项目之一,并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起草。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保税立法相关工作”的税收制度改革内容。到14年底,《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审;至2016年两会期间,《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不出意外的话今年就能顺利出台。
二、我国当前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监管,同时在现行税收体系中辅之以部分对环保有益的税收规定。就费用方面来说,主要是指排污费。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范围。税收方面,主要是在现行的主要税种中设立部分税目,从而引导生产与消费,实现环保的目的。我国在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主要税种中都设立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目,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环保方面的收费及税收对保护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严峻事实看,显然还不够。就排污费而言,其制度有以下缺陷:首先,企业只要缴纳了排污费就等于变相取得了污染权,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其次,排污费只针对企业的部分污染行为缴纳,现实中有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应缴费的群体之外。再次,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用途性质不明确,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比较大,其使用也缺乏监督。第四,现行排污费主要着重于环保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末端治理,而不能像税收一样发挥对企业行为的事前指引和诱导作用。此外,排污费还存在着征收不规范、征收率偏低等问题。
再看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方面,这些税种、税目大多不是直接以环保为目的,针对性不强,保护的范围有限,而且税率偏低,对环保的调节力度不够。因此,我国探索设立专门的环境税是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环境税法主要争议问题
(一)费改税足够吗
根据目前来看,我国制定环境税法极可能只包含污染排放和二氧化碳,基本上相当于在现有排污费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这让人不免思考,既然要制定专门的环境税,仅实行费改税就够了吗?
我国目前在环境税方面实行的是“费改税”方案。这一方案即在我国目前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费和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收费项目转为环境税,并重点考虑制定二氧化碳税、生态税等。这一方案虽看似改革力度小,但从目前复杂的现实而言是最稳妥的,改革阻力小也好操作,在环境税设立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且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实行“费改税”,随着环境税征收体系以及其他关于生态方面的政策措施的成熟后进一步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完善环境税。个人认为,这一方案对当前我国是最为合理的。我国目前环境现实确实严峻,但若就此认为我国环境税设立需要一步到位就太不现实了。环境税的设计不仅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更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更应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国情为基础,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税制。
(二)要不要设立碳税
针对是否要征收碳税的争议也非常大,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中碳的排放量来征税。由于有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影响国际竞争力,国际上也经常将此问题与政治问题相联系,因此碳税是一个更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开征碳税将明显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例如芬兰从1990年开征碳税,从1990~1998年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7%;瑞典从1991年征收碳税,截至1995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90%的减少源于征收碳税。因此,我国应在环境税中设立碳税,同时针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低的现实,笔者建议通过实行低税率,提高计征标准,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税收返还等手段,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三)高税率还是低税率
环境税征收的税率既关系到环境税的效果,也关系到企业的承受力,因此税率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低税率对企业不足以产生震慑,难以达到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技术、节能减排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高税率会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形势发展。
200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我国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要求在2015年6月前,将排污费提高1倍。例如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由0.63元提高至1.2元以上;废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以上。
个人建议,在环境税的开征初期以提高之后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全国最低的环境税税率标准,同时赋予地方立法者权利,以此更好的推动环境税的实施,又有利于平衡企业的赋税水平,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发展。
(四)如何征收,如何使用
环境税应该如何征收也是一个现实性的大问题。核定排放量具有很强的技术专业性,如果交由税务部门,除了遭遇技术困境,还会削弱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污染排放的责任,不利于环境税的征管。因此,笔者建议征收环节由“税务部门主管,环保部门认定”,即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污染排放量,而其他得征税工作则交由税务部门负责,不过这就牵涉到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需要在实践中协调与磨合。
此外,在环境税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一,专款专用可以提高环境税的接受度,有助于获得公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开展初期,专款专用的推行有利于集中资金用于环保事业,有效的缓解环境保护的压力。再次,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公开预算,公开支出,有利于保证环保资金的来源,使支出项目得到落实,有利于改善当前环境状况。
四、结语
开征环境税是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更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保证环境税的征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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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国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视野下的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1(05).
[3]张克中,杨福来.碳税的国际实践与启示[J].税务研究.2009(04).
作者简介:李夏(1989-),女,北方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