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与优化
2016-09-10夏冉付舒涵
夏冉 付舒涵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为大批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和广泛的发展空间。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不成熟阶段,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针对制度不完善、风险较大、监管较难等问题,提出优化策略,以实现互联网金融更加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风险管理 监管
一、背景
1980年以来,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初期,互联网与金融联系密切,但仅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支持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1995年更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而到了2013年以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构建了一个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日益增强的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高涨起来,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及第三方平台以井喷式大量出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步迈向巅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延伸出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而现代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发展和细分下,主要以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模式、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运行模式为主[1]。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公众或企业的投融资降低了门槛,尤其为大量中小企业带去了发展的生机。互联网的传导作用促进了数据化、信息化经济的发展,刺激了金融创新的增长。
2015年,我国网贷行业运营平台已达2594家,仅2015年年内就有超过1500家平台上线。而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更高达9823.04亿元,增长率接近300%。此外,到目前为止,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也高达270多家。整个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开放化的环境下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
然而,这条布满鲜花的道路上也充满了大量荆棘。2015年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896家,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密集地浮出水面,互联网金融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的挑战和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
1.运行制度不完善。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需要完善合规的制度及体系。以众筹模式为例,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实物众筹一般以小额的公募为主,股权众筹则兼有公募与私募。我国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159家,成交规模达到61.15亿元,但其中运营失败的就有近20家。股权众筹涉及到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益,而一般的众筹平台只是媒介,在不能与企业“点对点”的交流下,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维护,最终往往由股东演变成债权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2]。而且众筹不同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股权的流通与转让以及企业失败后权益的保障缺少明确的运行机制。
而对于互联网融资领域,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造成了众多项目和企业难以运行的问题。此外,部分互联网融资项目涉及VC领域。除了股权不明晰的问题,风险资本如何运作、管理以及如何退出,也成为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信息制度不完善。公众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系统的效率。然而,互联网科技性强,往往在有心人的操作下,加重信息不对称等相关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足是对投资者的最大损害。项目、企业融资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广泛筹集资金的目的。在传统融资方式下,银行通过信用调查、项目审查和追踪现金流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监督。而在互联网金融下,大部分融资通过非实体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资者在投资前的调查大多依赖第三方平台,但平台通常不承担监管作用,更有不合规的平台甚至极少审核、筛选企业的资产包或项目。当融资方较少披露或隐匿运营信息时,投资者难以有效追踪现金流的使用状况和项目实施的进程。
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其投资者、筹资者的信息泄露问题均较为严重。部分平台一面从事金融服务,一面与同业互相买卖信息,谋求私利,导致用户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3]。
3.竞争制度不完善。自互联网金融企业井喷式出现后,行业内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为扩大业务规模,不惜构造巨大的庞氏骗局,而部分理财产品也通过降低价格、虚高收益率的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一方面欺骗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造成恶性竞争的循环。
(二)潜在风险较大
1.内在风险滋生。在信息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性扩大。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交易容易出现,在较高的融资成本下,融资方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项目,不仅违背了初期的投资理念,更可能在项目后期卷款跑路,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致使互联网金融内在的信用风险滋长。
以余额宝为首的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货币市场及无风险利率,而以基金为首的理财产品依赖于我国股票与债券市场。互联网金融所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较为广泛,且难以分散。
网络技术既成就了互联网金融,也带来了巨大的操作、技术风险。根据我国2015年度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网络病毒近一年增长近15倍,以金融互助等理财欺诈也频频发生。互联网技术上的缺陷使得造假严重,风险丛生。
此外,互联网金融使得货币的虚拟性增强,支付结算更加便捷。公众在过分依赖互联网后,风险意识反而淡泊,相比传统金融,公众更可能在面对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项目时,过于低估潜在的风险,这也令非法平台及个人有机可趁,使得内在风险不断蔓延。
2.外在风险易扩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外在风险表现在其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互联网金融集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于一体,使分业经营的金融市场趋于混业化,不仅排挤了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投资和信贷,致使货币乘数扩大,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4]。
3.监管难度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慢,但由于资本基数大,市场广阔,后劲十足,发展迅猛,这也带来了监管上的问题。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阔的特性,并使得虚拟化后的货币流动速度更快,难以管理。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度小,难度大,涉及范围狭窄。同时,国内还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相关法律,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欺诈性强,利用监管和法律漏洞非法集资或构建庞氏骗局,在骗取大量资金私逃后,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缺乏相关部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
四、互联网金融的优化
(一)构建规范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要彻底解决互联网金融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就要在一个规范化的平台上建立完善的运行体系和制度。互联网金融不是单纯的一种金融服务渠道,而是涵盖了线上线下的方方面面,要进行规范,首先要着力于细节的锻造,将权益、流转等方面苛刻的细节要求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也类似工业制造,只有拒绝粗放式生产,才能得到精致的产品。
在涉及广泛的群体的同时,往往还存在“点对点”的交流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这种模式基于用户的体验,更注重于用户的反馈。公众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实际上与网上消费的本质无异,用户需要得到的是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丰厚的投资回报以及优质的服务体验。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以用户为中心,而非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服务体系,提升用户体验。
此外,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容易掉入业务同质化的陷阱。理论上,互联网金融往往最能刺激金融创新的产生。在一个优质的平台上,需要注入大量新元素、新思想,以达到互联网金融差异化的发展,降低市场风险对其较大的影响。因此,建立合理的机制鼓励创新,也是构建规范化体制的一个部分。
(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模仿传统金融,建立起风险管理的专项部门。这一部门主要负责对运行时内部的风险进行掌控,一方面,严格审查、筛选与评估投资项目及一些打包的资产,利用完善的信息体系对筹(融)资审慎调查,另一方面则涉及交易过程中的对担保机制、违约风险的管理,主要是在设定的风险水平的基础上,消除异常的风险因素。
完善的征信体系决定了信用风险的大小。互联网是大数据时代的助推器,在技术发展下,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轻而易举。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缺少的是将获取的信息进行真伪甄别和整理成完整的信息网络的能力。互联网领域内应当通过合作构建完善的个人及企业信息征集体系,并进行合法信息的资源共享。
技术安全的建设也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能力维护网络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大信息识别和网络实名认证技术,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与金融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系统的完善,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被盗用。
(三)革新传统金融体系
革新传统金融体系无疑是缓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冲击的重要渠道。这一措施看似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的应对措施,实际上优化传统金融的发展结构有助于提升宏观经济抗击风险的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传统+互联网”的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化金融机构模式是传统金融机构扩展服务平台的主要渠道,各个实体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在开发新业务的同时,提升业务质量,简化业务程序,降低运营成本。我国证券公司自开展网络股票软件后,大大简化了公众股票开户及交易过程,提高了效率,又增加了大量客户。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时,金融机构也常常通过完善手机APP形式吸引年轻客户。这些举动无形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
建立全方位立体的互联网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强制性的政策管控,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初期发展的阶段,政府不能完全放任自由,在保证自由发展空间的前提下,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法制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严抓监管,主要监督互联网金融服务以及整个交易流程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5],杜绝金融欺诈、犯罪现象通过互联网愈演愈烈,加大对蓄意违规操作及进行信息泄露、信息交易的运行商的惩罚力度。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或合法正规的民间管理组织,在监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同时,也可以对公众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并鼓励加入该领域,通过创业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6]。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一种革新,并非是单纯的网络加金融,它是使现代金融体系走向金融脱媒化的助推器。一方面,我们应当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不完善、风险扩散及难以监管的问题,另一方面,不能因此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开拓、创新,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的运营机制、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引导互联网金融始终在正确的轨道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仍不能取代传统金融在经济中占据的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应当引入互联网的概念,大力开拓其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而互联网则要联通线上线下,构建“传统+互联网”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J].东北亚论坛,2014,v.23;No.11404:73-82+127.
[2]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No.18503:80-97.
[3]杨志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5,No.79318:147-148.
[4]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No.253749:29-36.
[5]洪艳艳.中国银行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发展研究[D].云南大学,2015.
[6]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No.44711: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