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借贷研究的文献综述
2016-09-10徐硕正
【摘要】在中国,仍存有大量难以申请银行贷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资金同时也最难以得到资金,P2P借贷作为具有商业与公益双重适应性的模式已在全球潮起云涌。本文从定义、溯源、发展与相关研究、分类和存在的法理依据五个方面,“不挥棒子,不看旗子”,尽量客观地对国内外的P2P借贷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加以简要评述。
【关键词】P2P借贷 法理依据 文献综述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而且逐渐蔓延出互联网企业集体淘“金”的燎原之势(宋建华,2014)。互联网企业与银行间的渗透与反击暂且不论,网络融资正逐渐发展其规模,扩张其势力(陈初,2010)。作为网络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P2P网络借贷”正快速发展,并为传统银行信贷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安德鲁·霍尔丹曾预言:“P2P借贷将会取代传统银行。”然而虽已声名鹊起,却是毁誉参半。誉者赞其曰“金融创新”、“普惠金融”;毁者斥之“非法集资”、“庞氏骗局”。
二、定义的研究
P2P借贷的定义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基础定义和附加限定。其中基础定义指的是对其属性和媒介进行规范,而附加限定主要是在基础定义上对借方、贷方与平台提供方的角色、盈利方式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一)基础定义
P2P的全称是对等网络(Peer to Peer)。这种起源计算机网络的点对点技术,指一种区别于中央网络系统的,主要依靠用户群(Peers)交换传输信息的信息互联技术。其中,每个用户具有节点和服务器的双重性质。节点之间,依靠用户群进行信息交换。P2P借贷指的是参照这种网络结构建立的资金借贷。
P2P借贷的中文译法为“点对点贷款”(史文才,2013),官方译法是“人人贷”。现有的文献中,对其定义不尽相同。林荣琴(2014)认为目前法学界缺少权威的定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1)将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界定为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然后进行配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公司。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在《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将P2P借贷定义为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附加限定
1.对于借贷双方的限定。对于借贷双方的限定主要集中在借贷双方应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这一问题上。
张廷宇(2013)和田东升(2013)都将P2P借贷限定为狭义的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张廷宇(2013)重点指出信贷的小额限定。田东升(2013)不赞同将P2P借贷双方的范围从自然人之间扩展至自然人与企业法人间或企业法人间。
然而第一财经(2013)认为贷款方应为个人,但借款方可以为个人或者法人企业。吕祚成(2013)则认为贷款方可以为自然人或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借款方应为个人。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则更是认为借贷双方皆可扩展至企业法人。
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从另一角度,限定贷款方应为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即不认同从银行贷款投入到P2P借贷中盈利的行为。
2.对于P2P借贷公司(平台)在交易中所处角色的限定。关于P2P借贷公司在交易中所处地位分为中立与参与两派。中立派认为平台公司应该独立于双方之外,对双方不施加任何影响,如田东升(2013)等;参与派则认为平台应该提供相关的考察报告,如邹志鹏(2012)等。
3.对于P2P借贷公司盈利方式的限定。P2P借贷公司一般以提供借贷双方信息、收取中介费等方式作为收入来源,也有部分以提供借款人相关考察报告作为主要盈利方式,还有部分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更多地是混合盈利的模式。
(三)最终定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2014)将P2P借贷定性为“财务回报型众筹”,这是与“股权式众筹”并列为主要的众筹方式。
黄迈(2009)对P2P借贷寄以厚望,认为其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商业与公益的结合,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晓睿(2014)认为P2P借贷是撮合交易,借贷双方自助地在该平台上发布借贷需求,借由该平台撮合而成交易。
许多学者提出:P2P借贷平台是“准金融机构”。然而林荣琴(2014)指出当前中国并无任何一部商事法律精准地给出了金融机构的定义,更遑论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准金融机构”了。
张欣(2013)和李爱君(2012)等指出金融机构的两大方向:提供金融服务、参与货币信用。他们认为P2P借贷平台符合第一个特点——主营业务与金融服务业有关,但不符合第二个特点——平台在交易中不是债权债务人,故而认为其不完全是金融机构,称其为“准金融机构”。
陈哲(2014)指出唐靖(2012)关于“金融机构”的另一种定义,即认为直接参与货币信用是基础,直接借贷关系是经营模式,还款逾期是风险。须同时满足这三点才可称为“金融机构”。然而由于P2P借贷平台由于其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且其主要风险来源不是逾期还款,所以不是“金融机构”。因此,陈哲(2014)认为P2P借贷平台应属于“准金融机构”。
林荣琴(2014)从“金融机构”的分类出发,认定P2P借贷不属于金融机构。但由其客观上已经卷入金融活动,所以将P2P借贷平台认定为“准金融机构”。
其他更多的由于没有详细区分“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等细化概念,将之统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如禹海慧(2014)、吕祚成(2013)、邹志鹏(2012)、辛宪(2009)等。
三、溯源、发展与相关研究
(一)追踪溯源
毋庸置疑,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opa是全球第一家正式的P2P借贷公司。但追溯期本源却有了不同的分歧,展示出了对于P2P借贷本质的研究上側重点的不同:
其一为“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这是Yunus的得意之作。以此为根源的学者大多将之本质归于小额借贷,并多从“金融脱媒”的角度看待P2P借贷。其二为“标会”。“标会”发源于解放前的福粤江浙一带(李爱君,2012),后流行于北美华人社区。(王紫薇等,2012)。然由于风险管理困难与信用体系脆弱等原因,“倒会风波”时有发生。以此为根源的学者多将之归于民间借贷。
(二)发展与相关的研究
1.国外市场的发展与研究。国外主要的P2P借贷平台主要分布在英国、德国、美国等。代表性平台主要有Assetz Capital, Auxmoney,Lending Club等。亚洲国家起步较晚。
国外对于P2P借贷的研究大多从2008年开始。早期多以介绍为主:Berger和Gleisner(2009)介绍了美国与德国网络P2P平台Prosper和Smava的建立。之后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个人的借贷成功率、机构的中介作用和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学者们认为借款者的个体信息和社交状态对借款成功率会有显著的影响,但行为特征的影响目前尚无统一结论。
第一,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个体信息
个体信息指的是借款个体间的差异化信息,如财务状况、种族等。这主要影响借款成功率。Freedman(2008)和Lin(2009)研究表明: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的成功率也越高。Puro(2010)认为借款成功率随利率与借款额度上升而下降。Collier(2010)指出除借款额度、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外,竞拍方式也有显著影响。
Barasinska(2007)认定性别对成功率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比男性的借款者的违约率更低。Pope和Sydnor(2008)认为种族特征会强烈影响接待结果。Andrews(2008)对交易记录进行分析的结果却相反,认为借款者的肤色、种族特征与借款者的个人财务状况相比对借款成功率的影响不足为道。
第二,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社交状态
Wang等(2009)认为社交状态会影响同一平台成员利益的平等性。Lin等(2009)发现借贷结果受网络结构的影响并不显著,受社交关系的影响较大。他们认为网络社区的人际关系能够有效的减轻贷款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Freedman(2010)认为线上P2P借贷相对地缺少某些借款者信息,如信用记录、收入、职业等,但通过社交网站上的信息可以有所补充。Benjamin和Robert(2010)更是希望通过嵌入网络社区里的个人声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线下社交状态对借贷行为具有巨大的影响。Freedman和Jin(2008)发现如果贷款方中有借款人的朋友或者线下联系人时,贷款的违约率会下降。Gollier和Aghion(2000)认为建立群体担保与惩罚制度可有效降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然而,Kumar(2007)发现信誉好的借款者也不一定就能按时还款。Greine(2009)认为借款人的社交状态对于其违约率的影响不显著。
第三,针对平台的研究
Berger和Gleisner(2007)发现P2P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改善上具有显著作用。Kumar(2007)指出由于市场的理性,贷款人可以依据对借款人的分析,确定其事前借贷违约率,从而推定其风险溢价。
Samuel等(2008)认为由于利率差异的存在,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可以通过平台取得贷款,当借款人团体形成后,融资成本会进一步下降。
2.国内市场的发展与研究。国内的P2P借贷在2009年后开始有较快发展。第一财经(2013)指出:中国P2P借贷平台已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至少132家。
禹海慧(2014)认为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是中国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海蓓(2012)認为成立于2006年的宜信是中国第一家提供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公司。李爱君(2012)却是在认同中国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的情况下,认为由两个美国女孩开创的“我开”是最早开展P2P借贷业务的组织。
国内对P2P借贷实证方面的研究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P2P借贷平台公布的交易数据较少。郭弈(2011)研究表明:融资成本会受到信用评分、借贷额度、历史纪录等影响,并且认为Collier(2010)提出的竞拍方式缠身的社会资本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不显著。借款成功率同融资成本一样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然而社会资本却可以有效提升成功率。
四、归纳分类
(一)平台在借贷中所处角色
1.单纯中介型。单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2006年正式运营的来自美国的Prosper。该平台通过收取提供融资服务的服务费获利。交易成功的借贷双方皆需缴纳中介费。拍拍贷的经营形式基本相同,主要通过服务费获利。其利率由借贷双方竞标决定。
辛宪(2009)认为“红岭模式”也应归于此类:VIP会员保障金制度对于其高风险并无改善作用。而李爱君(2012)认为由于红岭模式独特的三方担保人制度应该独立设立为一类。2.复合中介型。Zopa的责任除了单纯的中介外,还承担了信用认证、代追账款等服务。主要通过服务费获利。该平台是现金少有的跨国平台,自其于英国成立起,锐意进取,现已在美国,日本等地推广。宜信甚至协助贷款人筛选借款人信息,交易双方的撮合是宜信的主要业务所在,资金出借人无法查询借款人员的详细信息(钱金叶,2012)。
(二)平台是否提供抵押、担保
1.无抵押无担保。Prosper的责任主要在交易过程,从收集信息到资金支付。然而对于每笔交易,Prosper都不予以任何的保障,同时也不需要任何抵押。
2.无抵押有担保。Zopa的责任包含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即变相的提供对贷款的担保。安心贷提供连带保证。其对借款者有着严格的要求,不仅有地区的限制,而且还会进行实地的考察(李爱君,2012)。何晓玲(2013)认为红岭创投因其条件赔付、还款风险金、现场认证等也应该归于此类。
3.有抵押有担保。这是较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模式,脱胎于小额信贷。但因为需要固定产或其他作为贷款抵押,所以作为这种形式代表的青岛模式与温州模式不是典型的P2P借贷公司(辛宪,2009)。
(三)特殊类型之公益型
作为公益平台的代表,Kiva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水平较低的客户服务(辛宪,2009);“宜农贷”选取被主流金融机构忽视的农村女性作为目标用户,并对收益进行了限制(何晓玲,2013);“齐放”的目标客户是在校学生(何晓玲,2013)。“我开”是一家纯公益性的P2P平台,主要以捐助为主,对边远地区的贫困户提供贷款(何晓玲,2013)。服务费、广告流量、培训费是此类的主要收入来源(辛宪,2009)。
(四)特殊类型之社交型
Lending Club建立于2007年,将P2P借贷与社交网络联系起来,通过社交网络间的高信任度、高传播度来维系相对较低的违约率(辛宪,2009)。
五、存在之法理依据
2009年以前,许多学者对P2P借贷持否定态度。从贷款方角度,他们认定这种形式是一种“转贷款”,而这种服务只能由商业银行提供;从资金出借方角度,P2P借贷又被认定为一种“委托理财”,这也是由信托、基金等专业金融机构才可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准金融机构,P2P借贷平台实属违规经营(黄迈,2009)。然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15)》),政府已事实上默认了P2P借贷平台经营的合法性。
对于P2P借贷的信用风险,Steelmann(2006)将之归结于无抵押的信用模式,Klafft(2008)认为风险较大是网络匿名系统交易经验的缺失造成的。辛宪(2009)提出将P2P借贷归于民间借贷进行管理。根据《规定(2015)》,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以P2P借贷平台只要不触犯相关规定,没有禁止P2P借贷的法律存在。
针对部分P2P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李钧(2013)认资金流转的行为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信息对称,是辨别是否是“非法集资”的关键。
史文才(2013)认为平台如能够及时划付资金,不涉及挪用,则不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如果其对于资金的使用无非法主管目的和客观行为,则也不够成非法集资罪;由于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所以不涉及发行公司债的问题。
遵循着“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否定P2P的借贷存在是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国家基本方略的,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与财产权。
六、文献评述
从已有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的借贷成功率、机构的中介作用和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认为:借款者的个体信息差异与社交状态对借款成功率影响显著。P2P借贷平台发挥着重要的磨合作用,显著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效损失。
国内对于经营模式的研究独树一帜,而且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P2P借贷已经逐渐显现出自身独特的一面。中国的P2P借贷平台从中国实际出发,将国际前沿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数年前还是空缺的社交P2P借贷现在也已经兴起,中国特色模式也日益蓬勃,这个行业在迅速的兴盛起来,然而对于有些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
第一,已有的研究对于P2P借贷的定义、特征等基础理论的研究相似度太高,缺乏独立性,不能起到为制定政策指路的效果。
第二,对于P2P借贷的实证研究虽然由于数据等问题难以开展,但仍应在以公开的数据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P2P借贷现在仍存有很大的问题,尤其是监管方面,但对于参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尚无相对统一的结论。相关的研究不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可实践性。理论体系与实践的结合也存在欠缺。目前无论是P2P借贷发源的英国还是发展的最好的美国都尚无较好的监管措施,在无从参照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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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硕正(1996-),男,汉族,江苏宿迁人,东南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国际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