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2016-09-10莫韬
莫韬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严格规范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同时也为了持续地保持能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步,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方面,2014年3月13日我国财政部进行了修订和发布。本文通过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了比较和解读,达到了解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深层次思想,把握国内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发展方向的目的。
【关键词】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 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变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长期股权投资,也是市场财报信息使用者最关心的内容。14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2014)),重新规范和调整了其核算方法与范围,这里面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初始成本的核算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计量方法和投资收益等。这一系列的变动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与2016年颁布的旧准则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核算方法角度出发,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在新旧准则中的会计处理做一比较分析,系统的分析新旧会计准则下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不同。
一、CAS2(2014)适用范围
在14年,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上,在会计准则中财政部重新进行了修订,长期股权投资主指:投资方同归股权投资达到控制百日投资单位,或者是能够重大的影响到被投资单位,或是为了和被投资单位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以此来经营风险进行分散。投资方不能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共同控制的其他投资,不管市场的活跃度怎样、公允价值是否确定,均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而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新旧准则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新准则规定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适用范围比旧准则要小,所以新准则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从新旧准则的核算范围调整的角度来看,修订以后,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就是投资企业方需要承担的风险。而对不能够进行控制、重大影响、一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那么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以及投资资产价格的变动风险就是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的2种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因此,2014年修订后的新会计准能够更好更有效地满足投资风险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更加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重修定义“合营企业”“控制”“共同控制”
2014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合进行了修订,此外还提出了营安排准则,且重修定义了“合营企业”、“控制”、“共同控制”,CAS2(2014)指出,只有严格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才能够精准的定位好“合营企业”、“控制”、“共同控制”,CAS2(2014)只规范了如何进行对“重大影响”进行判断。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以及财务,投资方有权参与决策,但无法控制或者是一起控制去制定政策。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投资企业可进行重大影响的,则被投资单位就是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而CAS2(2014)并没有对重大影响的定义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但同时也新增加了一个内容:在对重大影响进行判断时,应当考虑当期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因素,如:可执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的债券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在考虑潜在表决权时,不考虑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只考虑“当期”的。同时,对重大影响进行判断时,需将当期可执行、可转换潜在表决权的影响给考虑进行,但是,在采用权益法来计算确认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时,包含潜在表决权的其他衍生工具以及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则不用进行考虑,除了在当前此类潜在表决权能够马上得到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回报。
实务中,有以下的因素在判重大影响时是要注意的:(1)派代表进入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机构以及董事当中去。(2)被投资单位在制定政策时要有参与。(3)和被投资单位有重要较易的额关系。(4)派出管理人员到被投资单位。(5)提供关键的技术资料给被投资单位。
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变化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
如果合并的对价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在合并日,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该把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来进行确定。如果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支付的现金和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间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出现差额,应该将此差额的调整应根据资本公积来机械能;若出现资本公积的余额对差额无法进行冲减的情况,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对新旧准则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存在明显差距:新准则强调“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就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主要为:若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投资方得到时,其负担的运费、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付出的资产,换句话说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核算计量,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关于合并费用的处理要求纳入准则正文。
(三)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这种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的处理基本上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一样的,按照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明确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依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四)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CAS2(2014)当中有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是权益法核算下进行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其纳入到所有者权益当中去。CAS2(2014)采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处理方式的理由:(1)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投资方具有享有权,符合现行准则中费用以及收益定义的,应确认为损益。(2)与购买以及直接处置被投资方股权的交易,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变动的交易因间接因素导致拥有享有权的,在会计处理上,因为其经济实质上市一样,所以处理也一致。购买和直接处置被投资方股权,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是利得,应将其计入到损益当中去,同理,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变动因间接的因素所导致拥有享有权的,也应计入到损益当中去。
四、结束语
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活动来快速提升企业的价值。所以必须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2014为了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能够保持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并整合完善了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我国财政部对旧会计准则进行了详细修订,新会计准则相对于旧会计准则是一种伟大的进步,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都是有规律可循的,他完善了旧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减少了利用会计准则漏洞进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同时也提高了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为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带来了更可靠的信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Z].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Z].2014.
[3]谭英.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J].商情,2008,(24).
[4]季小兵.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和解读[J].中国市场,2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