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016-09-10樊星李颖
樊星 李颖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未能跟得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从而引发了不少问题。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在宏观的框架下,从微观机理角度进行研究,采用横向的现实比较与纵向的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创新监管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指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行为,涉及的领域主要有互联网支付、P2P和众筹。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投资陷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混乱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提上日程。本文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并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家监管部门虽然已经对非法集资等活动高度重视,但仍未能拿出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分业监管体系相冲突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愈发密切,我国金融行业有向混业经营靠拢趋势,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一套完整的网络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迟迟未能形成。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之间的冲突,目前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设的难点。
(二)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共同发展的产物,传统与现代的结合解除了时空的限制,使得监管当局难以预测市场资金流动性。一是我国传统的现场检查手段和监管组织形式已难以适应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二是各级监管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空白将导致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
(三)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缺少金融牌照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朵新秀,使得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然而,接踵而至的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反映出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鱼龙混杂的现状,一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没有获取金融牌照的情况下违规经营,应对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极差,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将来如何发展,依赖于今后我们将实行怎样的监管思路。下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对策。
(一)宏观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1.一定的风险容忍度下,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原则性监管模式是指,监管当局较少介入或者干预具体业务,对金融机构以引导为主。[5]规则性监管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以成文法为依据,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流程和业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中应以原则性监管为主,规则性监管为辅,明确监管目标。
2.防止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 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为确保监管有效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从事相同或相似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监管。
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受惠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是要增加金融服务、减少实体经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依赖。二是要推广大数据分析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三是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让实体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的立法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想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困难。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如表1),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表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文件
■
对于我国,监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要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出发点来加快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的搭建与增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
4.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从严格到宽松也分多种层次:一是严格的审慎监管,涉嫌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二是市场监督,只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三是注册,相关机构必须通过注册进入市场;四是市场自律。根据互联网公司的风险级别、发展动态、注册规模等进行量化评估,可将互联网金融公司依次划分到以上四类,实行分类监管。
(二)微观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1.强化行业自律。相对于政府的监管,行业的自律优势就显而易见了。主要体现在:效果显著、范围广、空间大、最重要的是自觉性强等特点。因此,行业的领军企业要发挥其灵动性做好表率制定自律的标准建立起行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要想着等政府强制干预了才去被动的组建。
2.加强信息公开,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利益。对于网络金融行业来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信息的公开来解决。要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让投资者能够对运营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行业自律为理念,加强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产品有个准确的风险评估,这样不仅提高了投资者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信任度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循环关系,还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13年我国出台了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支付这一模块。因此网络环境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去重视,进一步解决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产生的民事、刑事纠纷。
四、结语
展望未来,如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中进行金融创新,仍将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正确地应对上述挑战,需要担当的勇气,也需要智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新生儿”,为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十分难得的机遇。我们不能照搬国际经验,应当立足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积极探索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新道路。
作者简介:樊星(1994-),女,满族,河南平顶山人,系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监管;李颖(1994-),女,汉族,河南商丘人,系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