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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

2016-09-10王芳菲

时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风险

王芳菲

【摘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没有改变传统理财产品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同样面临着传统金融中的风险,然而因为它们具有了普惠金融和互联网的基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还面临着自身特有的风险。本文从产品、产品供给者、产品需求者三个方面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理财产品 风险

时下最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是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和网络借贷融资,前一类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后者是以陆金所、人人贷模式为代表的P2P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反响。金融的本质在于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无法隔离于金融风险之外,它们必然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性,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与传统金融产品相对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因而在其风险的种类、诱因、表现形式、影响范围与程度等方面会与传统产品风险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市场、产品提供方与产品需求方三个大方面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在实务界中,我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进行国际金融投资,所以不会面临汇率风险,因此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利率水平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金融产品的定价。同传统金融产品一样,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确定的,因而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会带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的波动损失,产生利率风险。在2013年6月“钱荒”期间,余额宝的收益率高达10%,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到来,余额宝的收益率已经降至3%以下,可见互联网金融的收益率容易受到基准利率变动的影响。同样,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面临着生存压力,当放开存贷款利率约束时,拥有较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会挤占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份额。由此可见,市场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法律与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融合了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模式,因此对于许多产品提供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经营性质、范围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提出明确的界定,产品业务边界也相对模糊,因此为产品的金融监管也带来很大难度。市场上有些机构利用法律、监管的漏洞,推出复杂的但冒进、高风险的产品以吸引投资者,误导投资者并损害投资者利益为自己谋利,并可能导致市场恶性事件的发生。此外还有一种政策风险是: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可能会改变原先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中某环节的法律政策支持,从而使得该产品的某特性不在适应与新的政策制度,对该产品的运作和发展产生影响。

另外,从交易主体双方角度看,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对交易主体双方承担的义务的规定。从而使得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的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界定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很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并且也没有相关法律来规定此类金融产品纠纷的投诉或诉讼程序,为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然是一种新兴事物,而监管体制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适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或者不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也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面临法律与监管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供给方面临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如果在某个时点或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变现的需求时,流动性风险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周转的功能,客户资金流入互联网金融机构形成沉淀资金,这些资金一般会在第三方中介处停留或长或短的时间。如果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不善,出现资金挪用或是遭遇季节性、节日性的批量提现,可能会出现资金链的断裂,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中一方在合约到期时违约,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出现在互联网贷款模式中。以P2P網络贷款为例,平台会强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基本资料,非强制要求提供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其他资料。借款人很可能为了获得贷款而隐瞒不利的信息,对个人资料进行粉饰或是造假,从而给平台和贷款者提供错误的信息资料,扭曲其真实的信用评价,从而引发信用风险。并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大数据技术较落后,大数据资料信息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互联网征信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贷款者很难通过信用体系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

(三)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技术风险包括应用风险与能力风险。技术应用风险主要表现在计算机后台系统和客户端软件的缺陷和漏洞带来的风险。系统与软件的漏洞易受到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和威胁。若破坏了系统数据,则容易造成系统的故障或是崩溃,使得整个金融交易网络陷入瘫痪状态,给机构和客户都造成巨大的损失。技术能力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存在缺陷,在特殊时点或是突发时点出现大规模交易时不能正常运转。这时候由于系统不能正常处理应对,往往会影响到正常的支付,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消极的社会舆论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机构的声誉受损,并引起大量客户流失,进而损害机构的利益的风险。由于互联网有很强的信息传播能力,因此如果出现有关产品或机构的负面消息,则很有可能迅速广泛传播开来,对其声誉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消息在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对原始信息过分修饰或捏造导致信息失真,从而将负面信息进一步放大,严重损害机构的声誉,并带来客户流失、利润降低、大量份额赎回等不利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操作失误、人员缺失、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因外部事件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开放性,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失误,其影响可能会被传递到其他交易环节,构成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需求方的风险

(一)长尾风险

与传统金融产品争取的客户群不同,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多针对的是位于长尾市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客户,细分了市场需求,服务于“金融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客户数量众多、分布分散,金融需求非标准化,信息不对称程度大,这一类客户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这一类群体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可以便捷、高效的为客户解决个性化的投融资需求。但是,这部分客户群体的特征决定了其潜在的风险。一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纪律规章容易失效:这部分客户群体的呈现小额投资于分散投资的特点,他们作为独立个体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个体监督成本会大大高于投资收益,因此这类群体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另一方面,这部分群体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容易接受产品宣传信息内容,被误导、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在群体中容易出现个体非理性与集体非理性。因此,如果发生恶性事件或出现风险,尽管可能單个个体涉及的资产金额不大,但是由于事件覆盖人数数目庞大,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总体来说,由于存在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持续有效的金融监管必不可少,保护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二)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蕴藏着很大的网络安全隐患,黑客、电脑病毒、手机病毒、木马等日益猖獗。现在客户享受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几乎都是通过电脑终端或者手机客户端来完成的,但是各个终端都可能存在漏洞,给黑客和病毒有了可乘之机。因此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者在享受网络技术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额外的账户密码窃取、资金盗刷、个人用户信息窃取等网络安全风险。

四、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

本文从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背后所蕴藏的风险进行了逐条分析,我们发现互联网金融产品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依然是金融,金融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只是在互联网这个载体上重新体现出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是基于互联网思维重新表现金融产品,这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有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的同时,因为融合了互联网技术而产生了特有的互联网风险。这也是在新型金融模式产生之后我们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刘爽.《我国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探究》.浙江大学,2009.

[2]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2期.

[3]王方宏.《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考》.《国际金融》,2014年第2期.

[4]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金融时报》,201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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