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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

2016-09-10付舒涵夏冉

时代金融 2016年18期
关键词:概述防范措施互联网金融

付舒涵 夏冉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其次描述了其发展和崛起过程,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现阶段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概述 发展 风险 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和分类

当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引领时代的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但由于其仍处在不断地发展和创新中,对其内涵的界定,当前尚未达成共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本质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创新。按照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支付宝等;第二类是融资类,包括P2P等中介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第三类是投资理财保险类,主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1]。

二、互联网金融:崛起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如此具有时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其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模式的变化则衍生出许多新的金融需求,比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网上购物,网络交易逐年激增[2]。加之传统金融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低效率因素,服务范围不全面,不能有效的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传统金融市场存在着空白区域。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依托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凭借着其业务运行网络化、业务经营信息化、业务竞争自由化和业务交易平民化的特点获得了庞大的群众基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586万人和285万人,较2014年分别增加405%和352%,其中P2P理财产品在各年龄层的理财人群中使用率高达76%。

(二)发展历程

1.初步萌芽阶段(2007~2011)。在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层面支持。2005年以后,网络借贷开始萌芽,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发展起来,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开始从技术层面深入到金融业务层面,但并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

2.迅猛发展阶段(2012~2014)。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在这一年迅猛发展。2013年的6月,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仅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达到了近2000亿元的规模,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3];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单纯资金中介。

3.行业细化阶段(2015-至今)。目前互联网金融大致可分为支付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众筹互联网和借贷互联网四个部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愈发壮大,政府部门也开始逐渐重视其发展现状,细分之后对其进行适度的分类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因此面临传统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经营风险和技术操作风险。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较为突出。P2P平台的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时,积累了大量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4],其本质倾向于“吸收存款”,而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明处罚措施。法律定位的不明确,给了互联网金融部分参与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在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大行其道,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维护客户信息等方面极为欠缺。举例来说,针对阿里巴巴和腾讯在网络打车这一新兴的移动支付领域的价格战是否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反垄断法无法给予解释[5];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也没有相关法律可以确认。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人信息基本网络化,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极易出现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问题[6]。针对上述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业务经营风险

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进入者水平参差不齐,有些进入者经营能力欠佳,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妥善处理好风险控制问题,致使最终出现大量坏账。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进入者动机不纯,以诈骗为目的。也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截至2015年,出现了1302家P2P跑路平台,严重的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信息不对称,顾客对相关企业不了解,会导致逆向选择,按照“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高质量的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市场中充斥着大量低质量的金融企业,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三)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交易平民化,很多个体交易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同时有些技术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工作人员和投资者操作不当,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技术和系统上的缺陷也会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差,计算机系统的设计水平低都会直接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节约成本,创新动力不足,不注重核心技术的研发,采用外包核心技术的办法,过渡依赖外界支持,一旦外部供应中断,企业将无法及时向顾客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此外,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目前使用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大都依赖国外进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7]。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协调配合。

(一)政府行使权力,落实法制建设和健全监管体制

法律层面,政府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在对原有的金融法规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形式、市场准入资格、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进行规范,明确法律界限;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系统软件、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识别等技术环节,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标准是当务之急。

监管层面,首先要获得法律支持,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目标和具体措施,坚持走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和创新监管之路,严防过渡监管。其次是技术支持,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和协调,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8]。除此之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应结合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申报主体及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以及申报主体制定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并对申报者进行严格的筛选控制,以提高行业进入者的整体水平和行业吸引力。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涉及面远超传统的金融行业,现有条件下监管的难度过大,可采用跨部门协助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灵活性高、作用空间大,可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对影响小、风险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采用行业自律监管,对影响大、风险高的业务可进行严格审慎监管;通过跨部门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协作,及时识别风险,联合打击违法行为[9]。

(二)经营者规范经营

金融机构应从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入手,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科技创新建设,建立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技术队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计算机管理办法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教育也是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水平的关键点。通过培养计算机人才来有效应对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一系列问题;培养创新性人才,提高金融设施的自主创新能力,减少技术的对外依赖程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升员工整体的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水平,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失误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三)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应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资项目而忽略其背后的风险。如“e租宝”抓住了大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不了解的弱点,编出了“高收益低风险”的虚假承诺,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远高于银行一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90多万投资者跌入陷阱。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很好地补充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对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的促进意义[10]。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无疑会面临比传统金融更广泛的风险,因此,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应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J].中州学刊,2014(2).

[2]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3).

[3]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范畴、革新与展望[J].财经科学,2014(6).

[4]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5]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

[6]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7]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8]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9).

[9]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10]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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