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对策
2016-09-10王芳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了蓬勃发展。同时,由于在大数据时代下,其自身存在的隐私风险、安全风险和平台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缺位,衍生了网络洗钱、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类型的金融犯罪,必须要靠健全监管层面的立法立规,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管理,构建更为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金融犯罪的侦防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予以有效防控。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犯罪 防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渗透进经济、金融、社会、民生等领域,改变人们的思维、行为习惯及投资、消费方式。与其他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行业革新的领域类似,互联网金融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进,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早的各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到如今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勃发,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从单纯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到互联网业务的转变。
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驱使下,具有人群覆盖优势、数据挖掘、分析优势和平台操作便利、无门槛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并迫使传统金融行业进行革新。同时,由于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存在着从运营到监管层面的诸多风险。近来频发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著名案件,只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冰山一隅,全国3464家被监测的P2P借贷平台,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问题平台约占46%,加之网络金融诈骗手段翻新,案件层出不穷等现象,则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敲响了警钟。
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所谓大数据,是指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并为之所用的技术革新,它所承载的平台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型产业,它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挖掘、信用风险管理和资金转移管理上的需求。但由于信息的无界性,一旦使用大数据的用户怀有恶意目的,那么很可能酿成金融犯罪,目前我国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诈骗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网络钓鱼诈骗。这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犯罪方式。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盗取、收买用户信息,通过传播木马、伪造钓鱼网站、发送含有欺诈信息的电子邮件等引诱上当的方式,采取诱骗用户自己划转资金或盗取用户的账户密码划转资金等手段对用户实施网络诈骗。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社会层面的广为运用,目前,第三方支付已取代银行卡诈骗成为网络诈骗的最新作案工具。第二类是假造借钱行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审核不严的漏洞,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第三类是信用卡金额套取诈骗。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内金额。这两类案件也层出不穷。
二是网络洗钱。不法分子一方面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而由于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门槛低、高频交易的特点,使赃款可以通过一系列复杂、快速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混淆资金来源,实现资金的快速洗白;另一方面利用大量p2p借贷平台对出借人审查不严格、游离于主流监管体系之外的漏洞,向p2p平台大量出借赃款,再借由p2p平台之手,将赃款转移,脱离监管视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逐渐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不法分子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在成为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三是非法集资。随着p2p借贷平台的纷纷涌现,以p2p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近来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擅自开展向社会公众融资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伪造信用评级和资金托管平台,许以高额利润回报,吸取大量公众资金,进行自我融资或期限错配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一旦投融资失败或发生客户大量挤兑,大量客户的资金血本无归。2014年及之前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2015年的E租宝、大大集团,均因涉嫌非法集资而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引起犯罪的风险原因
一是隐私风险导致用户信息容易泄漏。“大数据时代没有隐私”,虽然是一句夸大的用语,但却真实反映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给个人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于当前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无缝衔接及网络信息扩散的迅速化和无界性,用户在现实世界及网络上的每一次消费行为及个人所在地、行径位置、健康和财务情况等基本信息都可以被挖掘和利用。而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隐私问题远远超出了常规身份确认风险的范畴,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攫取,就可能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前提条件。
二是安全风险导致金融系统易受攻击。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基本上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在万维网平台进行控制的,因此一旦承载网络的物理平台或网络本身出现安全漏洞,就可能对金融系统或用户财产安全造成致命影响。事实上,当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虽已趋于成熟,但远不完美,加之网络黑客活动的增长率居高不下,使得包括恶意攻击和木马病毒等其他安全隐患仍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中,既有针对用户个人的盗取账户、密码等犯罪行为,也有针对金融系统的入侵行为,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对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危害。
三是平台风险导致金融行为缺乏规范。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小微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运营管理不规范、信用不高等问题。很多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底线意识,在资格条件不具备、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较易构成犯罪,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用户信用审核上做得不够,为了迅速达成交易,缺乏正规的审查流程,合同的签订也不规范,而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又未覆盖到位,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进行网络洗钱和恶意借钱的犯罪行为。
四是监管缺位导致金融风险缺乏监控。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行业准入的标准不清晰,金融监管的部门和相关权力不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具体金融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不明晰,导致违法边际过大,产生了大量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由于监管缺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仅纵容了网络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而且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大量乱象,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誉、资质良莠不齐,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立规,完善监管、树立标准。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出台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省级层面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同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构建多部门联动的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理财、p2p网络借贷、众筹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抵触现行法律的行为,如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等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台司法解释。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包括合同签订规范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是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管理。修订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扩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使之与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环境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规范管理,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网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系统的开发,以监测、预防、查杀可能的黑客攻击行为及病毒程序,并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制安装。此外,还要做好网络安全及网络行为风险的社会宣传与教育,使社会公众逐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
三是利用大数据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机制。人民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扩大人群覆盖范围,特别是对小微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对象的信用评级覆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利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对客户的社交网络信息、用户申请信息等网络行为进行深度的信息调查,同时加强客户的信贷历史挖掘,加强客户信用数据的审核,对于有网络洗钱、恶意借贷行为的对象,进行有效拦截。同时,要打通线上线下,采用先进的预测模型等策略,进行数据挖掘和信息分析,提高信用评估的决策效率,建立完备和科学的风控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为客户投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解决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遍布各省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吸收省内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会员,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构建约束机制,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布恶意行为人的黑名单,并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业务标准,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并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底线思维,深入了解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触及,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公安经侦部门要跟踪了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和发展动态,对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来的涉案人员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犯罪主体专业化、手段智能化、反侦查意识强,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衍生犯罪特点显著等特点予以警惕,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侦手段,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助力犯罪防控。同时,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做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网络信息查证和犯罪嫌疑人员追踪等工作,打击具体犯罪人员。此外,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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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2).
基金项目:本文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对策研究(2015 ZD00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芳(1973-),女,湖北松滋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职称:讲师、注册会计师,主要研究领域:司法会计、金融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