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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令”:物稀为贵,水清有鱼

2016-09-09任陇婵

视听界 2016年4期
关键词:号令专网定向

“6号令”:物稀为贵,水清有鱼

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专网及定向传输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正式实施。消息一发布,便如飓风在国内信息传媒江湖激起千层浪,因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使掌握在各个广电传媒机构手中的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各类牌照成了稀缺资源,引爆了A股广电传媒板块大幅上涨。一阵风浪过后,放眼国内视听新媒体服务市场这“半亩方塘”,俨然一平如镜、清澈见底,里面悠游的“鱼”清晰可见。

从文件内容来看,新规主要是以广电总局2004年出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为蓝本,根据近年来互联网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网传输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电视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来一番梳理和修订,一定意义上带有总结性,有的规条是对前述要求的细化、补充,有的则是事后规范。“专网与定向传输”无疑是文件中最令人咀嚼的新名词,其实“专网”并非新词,是指局域网和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除了广电传输领域的“小三网”(有线、无线、卫星),还包括电信固网、移动网等,IPTV和专网手机电视也都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进行传输。“定向传输”大约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公网的前端集成播控平台与互联网电视机(或机顶盒)之间的传输,实际上指的是互联网电视业务(OTT TV),或者说是将互联网电视业务纳入了“定向传输”管理的范畴,仍适用于2011年出台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81号文”)。可见,“专网与定向传输”是对管理范围、对象及方式给予更明晰的概念表述,对从事内容服务、集成播控、传输分发及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各主体的定位、资质、行为规则给予明确。

广电总局此番可谓“两手抓”:一手加快“织网”,在部门职责范围内,通过健全行政法规体系织就一张覆盖专网、公网的视听内容传输业务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法网”。以“56号令”(2007年12月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与“6号令”这两个部门规章,分别来规范“公网”与“专网与定向传输”两个领域的视听服务业务管理,为从事互联网视听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业务的各个主体制定约束性要求及行为规则,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主体提供法规依据;一手狠抓管控,紧紧拈住牌照管理(行业准入和资质)这件趁手“法器”,一面缩小“网眼”,一面收紧“网绳”,让“专网及定向传输”这一池水中的“鱼”成为限量版,并让从事内容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各主体保持国有属性,赋予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各专网与定向传输主体以某种专营性主体资格,进而维护专网与定向传输领域的纯洁性、安全性。但是,靠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制造的资源稀缺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牌照大幅增值和传媒资本市场繁荣能否良性、持续?靠这几条屈指可数的“鱼”,能否担负起守住“客厅方塘”以及繁荣发展“广电特色视听新媒体服务业”的光荣使命?亦尚待观察和实践求证。

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太快,未来视听新媒体业务发展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目前国家从法律层面对这个新兴业务领域进行规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为此,广电总局以部门规章对与广电业密切相关的视听新媒体业务进行约束和规范,让电信运营商和各类新兴媒体争相发展的移动视频业务放慢一点脚步,降降内里的“虚火”,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从整个信息文化传媒行业长远发展的大格局来看,“6号令”与“56号令”,都无疑是我国发展视听新媒体服务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历史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章,也是未来国家对视听新媒体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激情初稿”。

(任陇婵:山西省广播电视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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