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私营企业的劳动交易关系研究
2016-09-08梁伟军
梁伟军 叶 凌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农民工与私营企业的劳动交易关系研究
梁伟军叶凌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是市场化劳动交易关系,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均衡是劳动交易的核心问题。当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总体高效,交易频率低、劳动力资产专用性低、交易不确定性低、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劳动交易显失公平,最低劳动标准执行不理想、机会均等实现较好、所得分配相对均衡。劳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构建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劳动交易关系,应着力促进劳动交易公平性。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加强企业劳动绩效考核规制、完善劳动就业市场体系建设、优化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严格实施最低劳动标准制度等是可行的制度保障选择。
农民工; 私营企业; 劳动交易效率; 劳动交易公平; 相互关系
一、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研究的重要性
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核心主题,认识和把握特定劳动力群体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往往从劳动力市场分析入手。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现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通过工资调节劳动力供求、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内在机制,但在城乡二元体制安排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形成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一种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亦称“首属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亦称“次属劳动力市场”,城市农民工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中的一部分。②作为纯粹的市场化雇佣劳动者,③绝大部分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雇佣劳动关系。④调查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在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占83%,自营者仅占17%。⑤
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需要经济学主导下的深入研究。既有的经济学研究主要沿袭古典、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侧重于以生产成本为基础、企业生产效率为导向进行分析,对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关注不多,深入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偏少。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是市场化的劳动交易关系,农民工与私营企业是两大劳动交易主体,劳动力的使用权是交易对象,农民工工资是交易对价,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均衡是劳动交易的核心问题。当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如何?如何促进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劳动交易关系构建?这些问题均需在实证研究基础上予以回答,进而探求改善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的制度保障选择。
二、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结构
(一)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
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以下简称“劳动交易效率”)是选取的第一个变量,指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在确立和发展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节约状况。运用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符合“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的“契约人”行为特征,劳动交易效率主要包括劳动交易频率、劳动力资产专用性、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与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劳动交易成本五个要素。其中,劳动交易频率是指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双方订立劳动契约的频繁程度;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是指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即农民工一旦从事某种职业,再转向其他职业的难易程度;劳动交易不确定性是指对单个农民工劳动绩效进行准确评价的难易程度。劳动交易频率、劳动力资产专用性和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均有高、低之分。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是指劳资双方为保障劳动交易契约有效运行、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契约保障机制,包括劳资双边治理、一体化治理和第三方治理等三种形式:劳动交易频率低、劳动力资产专用性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低的古典劳动契约对应双边治理,劳动交易频率高、劳动力资产专用性高、劳动交易不确定性高的关系劳动契约对应一体化治理,介于上述两种劳动交易之间的新古典劳动契约对应第三方治理。劳动交易成本是指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在确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所发生的成本(包括时间、货币支出等)。劳动交易效率共选择20个题项进行测量(表1),其中子变量劳动交易频率(x1)6个题项(x11-16),劳动力资产专用性(x2)6个题项(x21-26),劳动交易不确定性(x3)3个题项(x31-33),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x4)3个题项(x41-43),劳动交易成本(x5)2个题项(x51-52)。
(二)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公平
(三)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
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是农民工在私营企业就业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两大选择。一方面,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自发性效率导向促使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在劳动交易过程中必然追求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主体权益实现的自觉性公平追求促使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在劳动交易过程中必将力求实现交易平等、提高交易公平。从劳动力市场上效率与公平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辩证统一的内在逻辑关系分析,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之间应存在内在关联,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经济人”,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中必然寻求交易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进而发展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劳动交易关系。
表1 劳动交易效率变量选择
表2 劳动交易公平变量选择
续表
三、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特征分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14年10-11月调研组在武汉市完成的调研项目——《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的劳动交易研究》。以在武汉市私营企业受雇的农民工为调查对象,个案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选取青山区东方红村、洪山区狮子山街共8名典型农民工进行深度访谈,深入了解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分层抽样与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分别在武汉市十三个直辖区向私营企业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6份,问卷回收率为95.3%,问卷有效率为100%,并对调查数据运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
对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与劳动交易公平的调查数据进行信度分析,以检验问卷结构的可靠性。结果显示问卷总体信度为0.702,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可信度。
(一)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上总体高效
1.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水平低
调查发现,被访者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58.0%,接受过技能培训的仅42.3%,其中接受过非农职业技术培训的94.1%,初级技工及以下水平者72.8%;认为自己具有的技能很难转行干别的工作的占22.6%,只适合干一种工作的13.1%,干很多工作的66%,很容易转行干别的工作的33.9%。表明农民工文化技能水平偏低,技能的专用性弱,转行工作在技能上低障碍,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水平低。
2.劳动交易频率低
我们公司从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口头承诺。我们的工资都是每月固定发,公司的老板跟我们是老乡,私下关系也熟,比较讲信用,说一个月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要是我在工地上受到伤害了,算工伤。老板会赔我们医药费。(YDD,M,22)
3.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低
农民工工作任务具有可分割性的占57.3%,个人工作量很容易被雇主计算的55.2%,雇主选择按小时计算工资的40.2%,按完成工作的件数计算工资的19.2%,按其他方式计算工资的40.6%。表明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在劳动交易中工作任务易于分割,工作绩效相对容易测算,劳动交易的不确定性低。
工地上有很多工种,有拉脚手架的,有打桩的,有拉水泥的,他们有的一个人干很多活,有的几个人干一个活。他们的工资大部分按天计算,干一天给一天钱,绝大数比较好计算。也有难计算工作量的,比如像我们这种长期给公司干的,我们按年结算工资,如果我们提前需要钱,可以提前预支个3000元到5000元,年尾把欠我们的钱全部还上。(LW,M,44)
4.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
农民工受雇的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仅20.6%,当发生劳动纠纷时,79.3%的农民工选择直接与雇主协商,愿意通过工会或劳动仲裁机构维权的仅占21%。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属于典型的双边治理。
我从来没有看见过工会,只是听见一起来打工的老乡说起他的工友在工地上受伤了,老板不给医药费,然后他们找了一大帮人找老板索要,最后讨来一些医药费。我们这儿都是小厂子,没有工会,要是我上班的时候受到伤害了,就找老板要医药费,一般都是直接和老板私下协商,他要是不给再想其他办法。(LS,F,38)
5.劳动交易成本低
农民工与私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面谈一次就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占57.1%,认为建立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等成本并不高83.2%,付出的时间并不长81.5%,熟人介绍工作、电话联系沟通等便捷的社会网络支持,使劳动交易过程相对简单,所花时间短,支出费用少,劳动交易成本低。
我一般在家里就做做家务或带带孩子,有时候觉得很无聊,就会去找隔壁一起来打工的表嫂,问她有没有活干。表嫂打工时间长,经验比我丰富,所以每次我找她的时候,她都会很快给我介绍到活干,一般都是去清洁公司做卫生,遇到家里农忙的时候,我就带着孩子回家帮我爸妈种田。(GY,F,25)
综上分析,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呈现交易频率低、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水平低、交易不确定性低、双边治理等特点,符合古典劳动契约特征及治理结构匹配类型,交易成本低、交易总体高效。
(二)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公平上显失公平
1.最低劳动标准执行不理想
最低劳动标准执行方面,东方红村农民工以自编的打油诗给出回答:“武汉地铁跑得快,养老保险不给带。工资只开最低线,到手只有百把块,加班不给加班费,到底无赖不无赖。”调查发现,农民工月工资不少于1300元、每小时工资不低于14元(武汉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占82.9%;工作不超过11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83.1%;拥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69.5%;有节假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71%;在正常工作日加班没有得到1.5倍的日工资报酬的78%,在休息日轮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时,没有拿到2倍的日工资报酬的82.2%,在节假日工作也没有享受3倍的日工资待遇的79.7%;没有未农民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61.2%;雇主从不招聘童工的92%。表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并未得到切实执行。
我们从来不交保险,公司为了省事,一般都会把交保险的钱当工资发下来。要是遇到加班的情况,都会给加班费,但是往往低于国家标准。过节工作也没有三倍工资,最多就是补休。(GX,M,22)
2.机会均等实现较好
雇主对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等看待、提供平等的就业和晋升机会的占70.2%,不会任意解雇农民工的78.3%,不强迫农民工做不愿意干的事情的82.4%,尊重农民工,没有辱骂、体罚等现象的80%,能够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建议、改善工作待遇的60.8%,农民工可以依法维权且不会受到雇主打击报复的84.0%,农民工与雇主能平等沟通交流、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67.8%。反映出私营企业相对尊重劳动者权利,农民工享有较为均等的劳动就业和发展机会。
3.收入分配相对均衡
从收入分配方面来看,相同的工作成绩拿到相同的工资占73.7%,获得的薪水与付出的劳动大体平衡的73.1%,相同岗位的职工以及不同岗位的职工因对企业贡献大小不同形成的收入差距均比较合理的77.6%。说明农民工比较认可既有的收入分配方式,比较满意,收入分配相对均衡。
有字吃字,无字吃力,我们文化低,只能干体力活,不存在什么公不公平的,只要能找到活干,干一天就有一天钱,付出基本是会有回报的!无非是有的回报多,有的回报少。(LF,M,43)
最低劳动标准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政策,事关农民工体面劳动和有尊严生活,是判断劳动交易公平的关键要素。尽管机会均等实现较好、收入分配相对均衡,但难以改变劳动交易显失公平的事实。
(三)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相互影响
1.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因子分析
分析表明(表3),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的KMO值为0.714,卡方值为1539.363,在0.01水平上显著,表明这些指标达到了因子分析要求,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
表3 KMO和Bartlett的检验
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可概括为五个因子(表4),因子1中主要涉及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指标1-3),因子2中主要涉及劳动交易频率(指标4-6),因子3中主要涉及劳动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指标7-9),因子4中主要涉及到劳动交易成本(指标10-11),因子5中主要涉及到交易契约的治理结构(指标12-14),因此将他们分别命名为“劳动力资产专用性因子”,“劳动交易频率因子”,“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因子”,“劳动交易成本因子”,“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因子”。五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64.921%,符合因子分析要求。
表4 劳动交易效率的因子提取
2.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公平因子分析
分析显示(表5),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的KMO值为0.801,卡方值为1815.958,在0.01水平上显著,表明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公平达到了因子分析要求。
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公平指标可概括为3个因子(表6),因子1中主要涉及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指标1-4),因此将其命名为“最低劳动标准因子”;因子2中主要涉及农民工的就业机会问题(指标6-8),因此将其命名为“就业机会均等因子”;因子3主要是衡量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付出与回报是否趋于一致(指标9-11),因此将其命名为“所得均衡分配因子”。五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为68.473%,符合因子分析要求。
表5 KMO和Bartlett的检验
表6 劳动交易公平的因子提取
3.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分析
(1)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相关分析
为探求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的关系,根据前文生成的劳动交易效率与劳动交易公平两个综合性变量的因子提取,对二者进行积矩相关测量(表7)。Pearson系数为0.233,表明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正相关,双侧检验表明,二者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说明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中,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协调关系。劳动交易效率是交易公平的基础,交易成本的节约能够为农民工追求劳动交易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劳动交易公平是交易效率的保证,交易公平的提升能够为农民工追求劳动交易效率提供价值支持。
表7 劳动交易效率与劳动交易公平的相关性
**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2)劳动交易效率与劳动交易公平关系的回归分析
①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因子对劳动交易公平的影响
选取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作为因变量、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诸因子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判断劳动交易效率构成因子对劳动交易公平的作用。分析显示(表8),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143,表明该模型可以解释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的14.3%,即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诸因子对劳动交易公平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同时,该模型亦在0.01水平上显著。在此显著性水平下,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诸因子中,只有劳动交易频率未进入模型。其中,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农民工劳动交易成本、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回归系数(B)均为正值,表明这三个因子与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显著正相关。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因子回归系数(B)为负值,表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与劳动交易公平显著负相关。
从标准化系数(Beta)看,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对劳动交易公平的作用程度高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劳动交易成本和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其中,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的标准化系数为0.2047,表明在农民工劳动交易关系中,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越高,劳动交易公平程度则越高。尽管从短期看,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专用性可能需要花费较多的教育时间和费用,但从长远考虑,无疑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劳动交易公平性。劳动交易不确定性的标准化系数为-0.168,表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对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的提高具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其逻辑在于,工作任务越易于分割和工作绩效越易于计算,即交易不确定越低,则越有利于促成农民工与私营企业达成劳动报酬协议、提高交易效率,确保农民工获得基本工资收入。劳动交易成本的标准化系数为的0.190,表明劳动交易成本对交易公平产生一定影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和费用越多,越有助于降低他们劳动交易的盲目性与失误性,形成公平的劳动交易环境。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的标准系数为0.181,表明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层级越高,越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弱化“资强劳弱”的格局,促进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形成公平稳定的劳动交易关系。
表8 劳动交易效率构成因子对劳动交易公平的促进作用
a.因变量:交易公平R=0.388aR2=0.150调整R2=0.143
从标准化系数的绝对值来看,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对交易公平整体上起促进作用。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劳动交易成本、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Beta值的总和,明显大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的Beta绝对值。尽管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中的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与劳动交易公平之间呈显著负相关,但并不影响劳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之间整体上的正相关关系。
②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因子对劳动交易效率的影响
以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作为因变量、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诸因子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判断劳动交易公平对劳动交易效率的作用。分析显示(表9),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042,表明该模型可以解释劳动交易效率的4.2%,即公平诸因子对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同时,该模型亦在0.01水平上显著。在此显著性水平下,农民工劳动交易公平诸因子中,只有最低劳动标准因子进入模型,回归系数(B)为正值,即它与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显著正相关,最低劳动标准越高,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越高。从标准化系数来看,最低劳动标准的标准化系数为0.180,说明最低劳动标准的提高对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基本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提高农民工最低劳动标准,有利于调动农民工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
表9 劳动交易公平构成因子对劳动交易效率的促进作用
a.因变量:交易效率R=0.228aR2=0.052调整R2=0.042
四、改善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基于武汉市286位农民工的调查数据,本文对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着重揭示了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相互关系,探求改善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实现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制度保障路径意涵。
本文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总体高效,劳动交易显失公平;劳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农民工劳动交易效率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交易频率低、劳动力资产专用性低、交易不确定性低、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交易总体高效;劳动交易公平主要表现为最低劳动标准执行不理想、机会均等实现较好、所得分配相对均衡,交易显失公平。总体上,劳动交易效率促进劳动交易公平,劳动交易公平利于提高劳动交易效率;结构上农民工人力资产专用性对劳动交易公平的影响高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劳动交易成本和劳动契约治理结构,最低劳动标准相对于就业机会均等、所得均衡分配对劳动交易效率的作用更为显著。改善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关系、实现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与公平均衡,应通过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劳动交易公平性,充分发挥劳动交易效率及交易公平构成相关因子对劳动交易公平的积极促进作用。
(一)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
农民工劳动力资产专用性对促进劳动交易公平有重要影响,提高农民工劳动力资产专用性是可行选择。人力资本是劳动力资产专用性的基础,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是提高人力资产专用性的内在基础。从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水平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年来看,当前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偏低,进而导致人力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大,更换单位和工作频繁,不仅影响自身人力资本积累,且给企业用工行为短期化提供了有力托辞。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为指导,各级政府从培训资金管理、培训主体到位、培训条件保障、培训效果考核等方面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地方农民工培训政策体系,充分利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中心、达到培训资质要求的企业等组织机构,有计划、针对性地展开农民工培训工作,整体提升农民工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素质,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和劳动力资产专用性。
(二)加强企业劳动绩效考核规制
降低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单个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易于准确测量,劳动贡献与劳动所得有机挂钩是促进劳动交易公平的重要途径。工作绩效是否易于准确测量与企业薪酬制度密切相关。相对而言,计件工资制比计时工资制更能保证单个劳动者工作绩效计量的准确性。目前多数私营企业采用计时工资制和团队(班组)工作制,导致单个农民工的劳动贡献难以准确计量,超时劳动不仅成为企业压低工资、获取更多利润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民工通过增加劳动投入以求增加收入的无奈选择。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包括工资工时制度的规制,促使企业采用易于准确反映农民工劳动贡献与劳动收入有机统一的劳动绩效考核方式方法,实现农民工劳动付出与劳动收入相匹配,促进劳动交易公平。
(三)完善劳动就业市场体系建设
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环境下,农民工与私营企业通过劳动交易、确立劳动关系并非主要通过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是基于地缘、血缘、业缘等熟人社会途径,由已在相关行业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以传帮带的形式,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交易关系。尽管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寻找就业岗位、与企业协商劳动条件等产生的交易成本,劳动交易成本处于非正常的低水平,但缺少劳资双方基于理性博弈形成的利益共享机制,实际上农民工处于相对剥夺者地位。因此,应打破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格局,建立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强化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倡导集体劳动合同制,引导农民工积极主动走向劳动立场,以组织化形式与私营企业协商谈判,使劳动交易成本正常提升的同时,促进劳动交易公平,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四)优化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
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多元化、动态化是市场化劳动交易关系公平协调的重要标志。当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单一化、底层化、功能弱化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成本高、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享机制不完善等导致当前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契约治理主要为双边治理,第三方治理偏少,一体化治理更少;农民工工会组建率低、“草根”维权组织不被体制所认可等导致双边治理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优化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应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农民工工会组织发展,并将各类“草根”维权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提升双边治理效力;二是加强劳动法治,尤其是劳动司法建设,简化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程序与环节,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效,强化第三方治理中的国家强制实施效力;三是提升企业发展理念,构建资本与劳动平等互利合作共享理念,以员工持股、企业民主等途径构建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享机制,促进一体化治理的实现。
(五)严格实施最低劳动标准制度
最低劳动标准涵盖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障、禁止使用童工等劳动者基本人权保障规定,是国家介入劳动用工领域,发挥劳动规制职能,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体现。调查发现,农民工与私营劳动交易中存在工资踩底线、加班工资打折扣、社会保障不提供等最低劳动标准执行不到位问题,直接影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及政府劳动执法不力。农民工所在企业多为中小型劳动要素密集、加工服务类企业,缺少品牌价值意识,企业文化建设落后,社会责任感缺失,逃避劳动法治监管倾向突出。同时,劳动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短缺的体制性问题,导致最低劳动标准执行不到位问题长期得不到强力约束。严格实施最低劳动标准制度,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义务,也是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政府、媒体、社会组织与农民工应协同参与最低劳动标准制度实施,发挥政府劳动执法、媒体宣传披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民工主动维权等协同功能,保障最低劳动标准制度严格实施,实现劳动交易公平,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
注释
①⑤参见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5年4月29日。本研究中的农民工是指外出农民工。
②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85-86页。
③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④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指私营企业招聘农民工为单位成员,农民工在私营企业管理下提供有酬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⑥曹小华、欧国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农民工权益》,《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6期。
⑦苏海南、胡宗万:《我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⑧蔡昉:《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社会福利制度统筹》,《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2期。
⑨张洪霞、崔宁:《市民化视域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问题研究》,《调研世界》2014年第11期。
责任编辑王敬尧
Study on Labor Transaction Relation between Peasant-worker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Liang WeijunYe Ling
(College of Marxism,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Analyzing from the angle of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he relation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during the employment of peasant-workers in private enterprises is the relation of market-oriented labor transaction, while the balance of labor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s the core issue of labor transaction. At present, the labor transaction between peasant-worker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is efficient on the whol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w labor transaction frequency, low labor asset specificity, low uncertainty in labor transaction, simple labor transaction contract governing structure and low labor transaction cost. However, the labor transaction lacks of fairness: The minimum labor standard is not operated ideally, with relatively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nd relatively 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To construct balanced labor transaction relation between labor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labor transaction fairness, the emphasis should be paid on labor transaction fairness.
peasant-workers; private enterprises; labor transaction efficiency; labor transaction fairness; interrelation
2015-09-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交易成本视角下的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13BJL006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建国以来的农民迁徙自由权研究”(14YJC8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