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必要性
2016-09-06陈思静
摘 要 在世界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国籍问题早已不只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更是一个国际社会难以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一直秉行“单重国籍”的国家政策,在历史上曾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以来,关于在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呼声就一直存在,而如何全面评析双重国籍制度的利弊、是否应在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对我国的国籍立法改革而言亦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本文以为,建立双重国籍制度,对于便利世界各地华人之间的交流、增强中华民族的影响力和向心力、对我国吸引、保留各行各业的高精尖人才大有裨益,这一构想符合世界各国国籍立法的趋势,亦符合人权观念的要求。同時,在建国初期影响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特定历史因素已经大大减弱,在中国加入WTO、正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通过立法措施,在我国构建“双重国籍”制度,实有必要。
关键词 双重国籍 单重国籍 多重国籍
作者简介:陈思静,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30-02
一、 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
在世界历史与中国历史的进程中,我国的华人华侨群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19世纪大量华人出国务工开始,中国境外的华人华侨群体逐渐形成,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数千万人口的庞大群体。华人华侨对于促进世界各地的经济发展及中国近代化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秘鲁华工史》的作者斯图凡特在他的这部著作中对华工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又如,有“国父”之称的孙中山,他凭借着满腔的爱国热情,为我国的革命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近代以来的中国立法对于海外华侨的国籍利益给予了有力的保护。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国籍立法可见于清政府时期的《大清国籍条例》,这一条例的修订对解决当时的中国同荷兰之间的印尼华侨国籍争端、维护印尼华侨的国籍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1929年中华民国所颁布的《国籍法》中,亦充分利用了1930年《海牙公约》的条款,在事实上承认了“双重国籍”制度,充分保护了当时广大华侨的利益。
我国的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无论该项立法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实中它确确实实对广大华侨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实践中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世界各地的华人华侨都以“炎黄子孙”自居,但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人数众多的华侨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许多华侨放弃中国国籍而加入他国时,往往是基于生计方面的原因。在感情与法律之间,众多华侨感受到的多是现实的冷酷。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很多人往往采取延期注销身份证、虚假使用延期护照等手段保持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广大的华侨往往会认为他们与中国的联系是根深蒂固的,然而他们在诸多方面却享受不到中国公民的权利,这种落差也往往很难为他们所接受。
事实上,广大华侨目前对于中国双重国籍有着强烈的愿望。“2000年6月,加拿大中国商会与《中华导报》联合进行了一项‘关于大陆移民能否恢复双重国籍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92%的人希望中国政府能允许他们拥有中国国籍。” 2005年民建中央亦在两会上提出了改革国籍立法、取消双重国籍限制的立法要求。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取消双重国籍的限制,既符合广大华侨的现实需要,亦符合中华民族精神的要求。王崇本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就曾经讲过:“规定国籍最应注意者为民族精神,而最足以保持此种民族精神者,即为血统,万不能因其偶然出于异域即剥夺其本国之国籍。吾国华侨遍居全球,而尤以南洋为数最多,彼辈在外所生儿童之心思及志趣,与我国内地儿童相当,岂能否认为中国人乎?” 试想,正值抗日战争、面临内忧外患的国民党政府尚且能对华侨的国籍问题有如此认识,我们今天还有何理由将数千万的华侨拒于中国国籍之外?
二、 建立双重国际制度,有利于我国保留、引进人才
当今世界,如果说科技竞争是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的制高点,那么人才竞争可以说是科技竞争的核心。美利坚合众国之所以可以保持世界上其他国家难以匹敌的国际竞争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通过各种措施吸引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去美国发展,而在这些措施中,美国国籍与美国绿卡自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
从引进人才与保留人才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单重国籍制度”不得不说直接排斥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截止2006年,“中国出国留学人员累计达到了40万人。其中回国率仅为30%。” 根据中国社科院《2007 年全球政治与安全》:中国流失的顶尖人才数量在世界居于首位。前几年数据显示,自1985年以来,清华大学高科技专业毕业生 80%去了美国,北京大学这一比例为 76%。 这深刻反映了我国在国际人才大循环中“外流多,回流少”的现象,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特别严重。
国家为了吸引留学生回国工作,自然应对留学生有一定的吸引力,而国籍是一项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留学生为了利用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进行科研、为了更快的融入当地社会,加入留学所在国的国籍是一项现实的需要。而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却要求广大留学生必须放弃自己的国籍,这自然是给留学生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放弃了中国国籍,中国留学生也就放弃了户籍等在中国的诸多权益,他回国参加工作的动力怎能不会大打折扣?而根据印度等国家的实践,双重国籍制度在吸引和保留人才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因此,如果我们能借鉴相关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那留学生回国工作的热情必将得到较大的提升。同时,在采取措施保留留学生群体这一优质人才资源的同时,如果我们可以引进更多的国外人才加入中国籍,这对于世界文化的交流与中国综合国力的增长亦是大有裨益的。因此,双重国籍的限制,已成为我国引进与保留人才的一项巨大障碍,必须予以破除。
三、 对于认为“双重国籍制度”具有弊端的相关观点的辩驳
(一)引起相关国家不必要的担心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否认双重国籍制度,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20世纪50年代,由于新独立的东南亚国家担心中国对其进行革命输出,推翻当地的政权,因此当地华侨的国籍问题也就成为了一项比较棘手的“遗产”。新中国为了与东南亚国家建立友好合作的外交关系,通过一系列的双边条约,最终确立了当地华侨“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不选择当地国籍”的结果。
不可否认,单重国籍制度在历史上确实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外交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然而,在今天看来,我们不能否认东南亚国家当时的担心是有必要的。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思潮在东南亚确实很有影响力。许多年轻华侨,甚至喊出了“我们爱毛主席,我们不爱反动父母”的口号。后来中国又经历了长期的政治动乱,亦加深了东南亚国家的误解。
然而,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今天,笔者认为经济合作已经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关系中的重点。东南亚国家对于中国进行革命输出的担忧早已今非昔比。同时,如果说东南亚国家仍有这方面的隐忧或有相应的民族情绪的话,单靠单重国籍的制度亦是难以有效维护当地华人华侨的合法权益,90年代发生的多起东南亚排华事件便是例证。
(二) 双重国籍不符合世界潮流,会引起公民权利义务冲突
认为双重国籍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的观点主要源于1930年《海牙关于国籍法冲突的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而关于权利义务冲突的观点,亦不外乎认为双重国籍会引起服兵役、外交保护等各方面的冲突。
其实,尽管1930年的《海牙公约》及其后的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现象和多重国籍现象下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都曾提出限制双重国籍的目标及措施,然而,世界大多数的国籍立法早已明示或默示的承认了双重国籍制度。因为,较之18世纪时期西方各国的双重国籍制度,当初的不利影响已经不甚明显,而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籍选择权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一项制度已经逐步得以确立。因此,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现状而言,承认双重国籍制度似乎更符合时代的潮流。
而对于会引起相关权利义务(如兵役义务、外交保护)冲突的观点,笔者以为这些冲突并不构成构建双重国籍制度的障碍。就国内法层面而言,完全可以对有双重国籍的人群进行部分政治权利的限制(如美国不允许中途归化入籍的人士竞选总统,印度对部分双重国籍人士限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国际法层面而言,亦可以通过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对兵役、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加以限制。而关于外交保护方面的冲突,诺特鲍姆案已经确定了外交保护中国籍的“实际联系”原则,所以这方面冲突的负面影响亦是比较有限的。
四、 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的21世纪,合作共赢才是人们应当共同关心的话题。因此,国籍问题,不应只是国家间进行斗争的一项人口工具,更应成为造福国家、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护广大华人华侨利益的桥梁。在我国构建双重国籍制度,符合广大华人华侨群体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我国吸引和保留更多的优秀人才,亦可以与当今的国际立法相接轨,实为一项明智之举。
注释:
杨泽伟.国际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99.
王崇本.国籍法概论.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1942年刊印.3.
肖永平,郭明磊.全球化视野下的双重国籍——兼论我国国籍的弊端与对策.武汉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6(5).
吴宜桐.国籍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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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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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华栋.双重国籍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任会会.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
[6]高磊.国籍冲突与双重国籍的承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