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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鱼用疫苗和渔药管理措施的两点意见

2016-09-03陈昌福陈华中农业大学武汉430070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南京003

当代水产 2016年12期
关键词:渔药水生动物用药量

■ 陈昌福陈 辉(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 430070;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 南京 003)

对我国鱼用疫苗和渔药管理措施的两点意见

■ 陈昌福1陈 辉2(1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 430070;2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 南京 210023)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昌福

在我国已经先后有几个鱼用疫苗(嗜水气单胞菌灭活疫苗、草鱼出血病细胞灭活疫苗等)拿到了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但是,这些疫苗为什么没有也不能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广和使用?其原因是值得我们总结和深思的!

科学研究的结果已经证明,疫苗应用效果主要决定于疫苗中存在的保护性抗原,有些病原毒株上部分保护性抗原已经被研究结果证明是与其血型抗原是一致的。因此,疫苗的应用效果与出发毒株的血清型是具有密切关系的。

病原生物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已经证明,从不同地域和水生动物中获得的属于同种类的病原生物毒株,其血清型是有差异的,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同一种病原生物可能具有多种血清型。虽然有些不同血清型的毒株上存在共同保护性抗原,但是,有更多属于不同血清型的病原毒株其保护性抗原是不相同的。

在某一个地方采用某种疫苗对疾病进行免疫防控时,用于制备疫苗出发病原毒株如果没有覆盖当地病原生物的血清型或者有效抗原的话,就不仅难以获得有效的免疫防疫效果,还有可能因为当地病原生物在接种疫苗的应激性刺激下,发生更快、更多的变异而衍生出更多不同血清型的病原毒株。从而为该疾病的有效免疫防控造成更多地麻烦。

因此,除了在疫苗使用之前,一定要了解和掌握疫苗应用地同种病原的血清型等背景资料外,还需要在疫苗的使用过程中继续监测病原生物血清型及其保护抗原的变化及其变异趋势。要根据防控对象毒株的变化及时修订疫苗的制备技术并提供对应的疫苗、以保证制备的疫苗始终具有良好的免疫防疫效果。

基于上述的科学研究结果来看待我国鱼用疫苗中存在问题的话,就可以发现我国农业部关于鱼用疫苗的管理规定是与科学规律相悖的。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在鱼用疫苗的管理中应要求鱼用疫苗研制单位以及生产企业,必须做到对所研制和制备鱼用疫苗的应用效果终身负责。疫苗的研制单位不要只是将自己的工作停留在研制到申报新兽药证书后就止步,而是要继续跟踪疫苗的使用效果并及时根据疫苗应用地病原毒株的变化,允许疫苗研制单位应用新的应对方案甚至采取及时更换疫苗出发病原毒株的措施。鱼用疫苗生产企业也不要只是将其疫苗生产出来销售出去获利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在出售疫苗之前,一定要肩负起对疫苗应用地病原毒株本底清楚了解的责任,必须将鱼用疫苗的销售行为建立在疫苗应用背景清楚了解的基础之上。

除此之外,农业部应该允许在我国不同地方使用符合地域病原特征的“自家疫苗”。因为这是解决我国鱼用疫苗研究、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最便宜而又符合科学规律的措施。

在这里,我们还愿意指出一个问题,我国的不少专家和管理者一旦提到鱼用疫苗如何有效时,就会以日本、挪威和以色列作为鱼用疫苗应用如何成功的例证。其实,日本的国土面积377,800平方公里,挪威385,155平方公里,以色列只有14,900平方公里,这3个国家的面积全部加起来也不足中国新疆(1,660,000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一半!在这些国家使用鱼用疫苗,本质上也就是相当于在我国应用“自家疫苗”。

我们的结论是,如果农业部不改变对目前鱼用疫苗研究与应用的相关管理规定,要依靠疫苗有效地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就永远只是在期待画饼充饥。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在鱼用疫苗使用的有效性上,不能与挪威、日本等国家相提并论,农业部应该允许在我国不同地方研制和使用“自家疫苗”。

几年前,我国开始实施水生动物执业兽医制度,毫无疑问这是提高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水平和做到科学使用渔药的重要举措。因为依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才有可能提高科学诊断水生动物疾病和正确使用渔药的水平。

要做到科学与精准地使用渔用药物,掌握病原生物对药物的感受性是必须的。只有掌握了病原生物对药物感受性及其变化规律,根据病原生物对药物的感受性,合理地调整用药量也是获得有效治疗疾病的基础。人们已经意识到监测病原微生物对药物敏感性的变化,是在水生动物疾病治疗前选择有效药物的前提,是开发新型渔用药物的指导方向,也是决定治疗疾病用药量的主要依据。

可喜的是,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自2015年开始,已经开始资助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水生动物致病菌耐药性普查的工作了,2016年此项工作已经在全国的12个省市开展。

但是,在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法》中,并没有赋予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根据病原生物对药物的敏感性,可以灵活调整渔用药物用药量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现在的管理规定,无论是否知道当地病原生物对药物的敏感性,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地方,均只能按照渔用药物说明书中规定的用药量使用这种药物,减少或者超出说明书中规定的用药量就是属于滥用药行为。

我们的结论是:如果将同一个公司生产的同一种渔用药物,北方用到黑龙江,南方用到海南岛,所有的渔药使用者均只能根据其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量使用药物的话,不仅难以在不同地方获得一致有效的药物治疗效果,也在某种程度上,失去实施执业兽医制度的意义。

因此,我们认为为了让水生动物执业兽医能真正能做到科学使用渔用药物,农业部应该赋予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根据病原生物对药物的敏感性,适当调整“国标渔药”用药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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