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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时死亡,遗产怎么办

2016-08-30马骏

现代家庭 2016年7期
关键词:砖房继承法大儿子

马骏

案情介绍: 张某系一农户,娶妻刘某,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某以务农为生计,用自己的收入盖了十六间砖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该十六间房产都在张某的名下。后来儿女都长大了,大儿子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小儿子没有结婚,两个儿子和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女儿住在其丈夫家中。2014年春天,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张某驾车不慎,客货车不幸翻落。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该客货车也已经完全报废。

发生如此惨剧,张某一家悲痛欲绝。在为三位去世者办完丧事之后,刘某找到大儿媳,对大儿媳说:“现在老大已经去世了,你已经不是我们家人了,不过我也念及旧情,让你在我们家先住着,等你再找到人家,你就搬走吧。”大儿媳听到婆婆如此说之后非常震惊,她听得出来婆婆的话外音是告诉自己对房屋没有份额,希望自己能够离开张家。但是对于大儿媳而言,这样的结果也是她所不能接受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一家找到律师咨询。

来一点家法:在本案中,到底应该由哪些人来继承张某的哪些遗产呢?刘某的说法又是否合法?

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即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该十六间砖房均在张某名下,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该十六间砖房均归张某所有,虽然在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十六间砖房是在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存续关系期间内用张先生耕种的收入所建造的,该财产应属于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张某的遗产进行继承之前,应先将属于刘某的八间砖房剔除,其余八间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

在我国《继承法》中,继承的方式分为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所谓遗嘱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内容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法定继承则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位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张某因意外而去世,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所以对于张某的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同时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刘某和张某的女儿肯定应当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一同死亡而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他们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为无法确认张某和两个儿子的死亡顺序,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推定张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财产应当有如下继承人: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

在确定了张某遗产范围和有权继承人之后应当确定该遗产如何分配。张某的遗产为八间房产,由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平均分配,各得二间。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也已经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有关转继承的相关规定:张某大儿子的遗产应当首先分出一半即一间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归张某大儿子的妻子所有,另一间房产由张某大儿子的妻子、张某大儿子的儿子和刘某平均继承。在本案中,刘某对大儿媳说的一席话有着明显着意图侵吞大儿媳继承份额的意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大儿媳日后改嫁,大儿媳仍有权享有并处分她所可以继承的遗产;而张某二儿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刘某继承。因此,仅就遗产继承考虑,张某的遗产继承完毕后,刘某应当取得十二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大儿媳妇应当取得一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孙子应当与其母和刘某共同所有一间房产;张某的女儿分得两间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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