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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2016-08-26马志华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

马志华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它的存在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由于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经验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笔者从经济法的角度入手,以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论述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220-01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连接经济发展中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渠道,它的优势在于决策快、短平快等特点①。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缺陷逐渐凸显出来,监管依据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和高度,且各个地方的法律文件规定标准不一,行业监管出现“力不从心”的局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各行其道的状态,在法制建设方面基本处于空白,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中国特色的草根金融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尤为重要。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内涵

1、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小额信贷机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从小额信贷的概念说起。其实,国际上只有“小额信贷”这一普通名称,并没有“小额贷款公司”这种专业称谓。小额信贷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是满足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需求。②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公司治理结构,并受《公司法》的具体条款规制。

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概念界定

监管,从字面含义来看,可以从规制和监督两方面来理解。规制是指具体监管部门在法律的授权下,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门槛、运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监督则是指监管主体通过采取具体的措施,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到目前为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内涵,专家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可以从狭义监管和广义监管来区分,狭义的法律监管是指以金融办为主导,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协调运作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法律监管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业自律协会的

监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及其它国家的监管实践

1、 监管主体

纵观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的都拥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贫困状况不同,监管主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③

(1)政府监管。一般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制定监管规则的权力,并履行具体监管职责,具有法律强制性。例如,加拿大、玻利维亚等国家是政府监管方式的典型代表。

(2)委托监管。代理监管是指将其监管职能委托给第三方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工作,但政府保留干预的权力。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繁重的监管任务而无暇顾及,另一方面是这种方式可以节约监管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自我监管。随着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日渐成熟,许多国家建立了自我监督机构——行业协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功的典范。

2、具体的监管内容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的第一道门槛,它反映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

状况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大部分国家都对注册资金提出了最低要求,如果无法满足最低资金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将没有能力支撑金融中介运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在我国,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主要是根据经营地域合理界定注册资本,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为1万美元,在乡级开展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由此看来,注册资金门槛要求越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速度越快,有助于营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相对而言,监管部门则要承担繁重复杂的监管任务。

(2)风险集中度

任何贷款都是有风险的。每一笔贷款,无论它有多么好的担保,也无论借款人是谁,都可能给贷款人造成潜在的损失。为了控制小额信贷的运作风险,大部分国家都十分关注风险集中度这一指标。乌干达明确规定,对个人或个人负责的小组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或5%;任何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资本的25%,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高达50%。

(3)贷款利率

小额信贷机构作为商业性经营机构,很大程度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避免信贷机构过度提高贷款利率,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做出了限制规定。银监会强调,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上限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地方政府对利率上限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当然,这是政府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三、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在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满足中小企业资

金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也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体系。金融业一直都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因为它是大量资金的聚集周转中心,涉及到国家多个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政治稳定。鉴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各国政府都把金融业的有效监管放在各项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利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虽然

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危害,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小企业,且经营地域受限,先天的脆弱性决定了其容易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特点,生产经营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将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服务对象带来损失。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将会有很大的信贷风险,严重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因此,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非常关键。

(二)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其融资价值。一方面,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严重缺乏,微型企业无法享受“普惠金融”体系带来的平等服务;另一方面,小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一般资产规模小,并且财务记录和财务审计等信息处于封闭状态,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从而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客户不是中小企业。同时,各大银行业很少根据小企业的管理水平、资金周转等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金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审批时间短、抵押条件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它的出现能有效的解决上述矛盾,给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需求。因此,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融资价值,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结语: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壮大,对于解决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农民贷款难、建立与完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对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的金融覆盖面、促进经济快速稳定与可持续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更好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①杨再平.2012年1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年会的讲话[C]. 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20109/142811158761.shtml

②西尔维亚. 维斯尼夫基斯. 发展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Bankakademie International, 2004。

③吴翔宇,吴东立,张英.小额信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经济》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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