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迫切的是用好执法记录仪
2016-08-26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1期
余超
理论上,所有执法过程都需要摄像,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摄像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而言,不仅是监督,也是保护。但直播不一定合适。对警方来说,我认为更迫切的是用好执法记录仪。
以刑警为例,我们从出警一下车就要把执法记录仪打开,记录整个执法过程——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抓捕嫌疑人,直到将嫌疑人带进讯问室。由于讯问室里有专门的视频监控,直到那时执法记录仪才能关闭。
对于这样的视频证据,检察院有时会要求警方出示,案件涉及的亲属也有权查,但其他人则无权查看。
警方的工作为什么不适合公开?一是会暴露侦查手段和方法,可能会使得试图犯罪者的反侦查能力增强。二是涉及保密行动,因为直播而泄露了执法时间、地点等信息,会严重影响抓捕效果。重特大犯罪现场的血腥场面更不适合直播,即便是定时定点“扫黄打非”抓嫖行动,“踹门”进去后的场景也不适合直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直播可能导致证人受到报复伤害。
公众对各类执法过程比较好奇,媒体的监督强度也很大,在这种条件下,有的执法机构难免会为直播而直播。我个人认为,与其这样搞直播的形式,还不如踏踏实实地用好执法记录仪。目前的执法记录仪视野很窄,无法固定,画面有时录不全,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是我们更应该考虑的。
当然,也有适合网络直播的,比如交警。交警的工作过程通过网络直播放出去,本质上就是交通安全的普法教育课,这个可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