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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语法的方法论价值刍议*

2016-08-23

关键词:构式方法论范畴

陈 满 华

(中国人民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2)



构式语法的方法论价值刍议*

陈 满 华

(中国人民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2)

从语言学史看,传统语法、结构主义、生成语法、配价语法、功能语法、语言类型学等理论都有较为明显的方法论价值。而构式语法尚未表现出明显的方法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构式语法本质上是一种语言认识观,而非分析手段,相对地疏于设计和运用比较系统、成熟的分析手段和手续。(2)构式语法对语言单位的认识决定其难以形成清晰有序、层级分明的语言分析方法。

构式语法;方法论价值;语言观;范畴;语言哲学

一、引言

构式语法有多个流派(approaches),即使在同一流派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有不尽相同的主张,但是各流派聚集在同一理论的旗帜下,其基本的原则是相同的。发展到最近十年,构式语法主要流派的最基本的思想(Goldberg[1]1-11[2]等)可以概括为:一个结构体的形式和功能(含意义和语用功能等)可能不是由构成要素的形式和功能直接组合而成,根据构成要素不能推知其形式和功能的结构体就是构式。另外,一个非图式结构体(non-schematic structure,即construct*即实际说出的话语(含语词),又译“语式”。(刘玉梅[3]314-316))虽能依据其组构成分推知其形式和功能,但如果已高频使用,那么也可视为预备构式。

现在大家已有共识:构式语法有自己的明显优势,也有不足之处。关于构式语法的理论价值和对汉语语法研究的意义,学者们(陆俭明[4]128-149;陈满华[5]64-70等)已经有较为详尽的阐述,这里我们不展开探讨。至于构式语法的不足和缺陷,这方面语言学界也有一些很有价值的讨论(陆俭明[4]128-149等)。然而,经过多年的理论摸索和实践运用,现在回头看看,会发现这方面的讨论还不够,所指出的问题也不够全面。在本文里,笔者拟谈谈构式语法在宏观上的一个缺陷,即方法论上的不足。

在哲学上,方法论与世界观相对应,是在一定的世界观指导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范畴、原则、理论、方法和手段的总和。方法论又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体系或系统,一般涉及对问题的阶段、任务、工具、方法技巧等的确立和阐述。

对世界的认识包含对语言的认识,即回答“语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大问题,形成对语言的总体认识,可以说这就是语言世界观,在语言世界观的指导下,用一定的方法、手段、手续具体解读、分析语言问题,就是语言方法论。虽然语言方法论也涉及原则、范畴、理念等,但是更容易让人感觉到的是与技术层面挂钩的东西,如分析手段、手续、步骤,等等。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审视以往诸多语言学流派的方法论价值,并进一步讨论构式语法的方法论问题。

二、以往语言学诸流派的方法论

以往汉语界借鉴的比较成熟的研究范式确实一般都具有较为明显的方法论价值。2014年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召开的构式语法研讨会讨论了各语言研究范式的方法论问题,会上多数人认为,生成语法、配价语法、功能语法、语言类型学等理论都有较为明显的方法论价值。笔者赞同这种看法。这里我们还想补充的是:传统语法和结构主义也具有较为显著的方法论价值。

就传统语法(这里指的是建立在古希腊语、古拉丁语的语法分析基础上的传统语法)而言,在狄奥尼修斯作《语法》(希腊语语法)时只有词类(即词性parts of speech)框架和语法范畴框架(性、数、格、人称、时、语态等)以及非常简单的句子概念,技术性手段初具规模,但还很不成熟。(Thrax[6]) 到瓦罗撰《论拉丁语》的时代,增加了新的概念和可以用于技术分析的手段,如在词法的框架里又增加了屈折、派生等word formation(构词法)的手段,其实这些手段既是形态语言里的自然构词手段,同时也为语法学家提供了分析手段,此后其内部子位手段得到不断发掘、丰富。到了100多年前的《纳氏文法》时代,其分析手段和方法已经很成熟,从词法到句法,从概念到(分析)手续和方法,相当完备,一环扣一环,也呈现出清晰的层级。正如乔姆斯基所说,传统语法基本属于分类(taxonomic)语法,虽然乔氏是批评传统语法,也不是百分之百符合事实,但是我们在他的指责中恰恰可以看到传统语法的另一面:它具有很成熟的(笔者认为仍是迄今为止最成熟的)分析手段、分析方法,所以确实具有较高的方法论价值。

至于结构主义,也有显性的技术操作手段和自己的范畴体系。例如,结构主义的音位理论相当成熟,虽然用于穷尽的分析还是有一定难度,但是也呈现出精密性和可操作性。美国结构主义(描写主义)有一套可以切分到语素的IC(直接成分)短语和句子分析法,手续相当严密,可操作性很强。在调查语言(特别是未曾描写的语言)时,描写主义有一整套技术手段和方法,例如最小对比对(the minimalist pairs)等手段在田野调查中得到充分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都表明结构主义具有较高的方法论价值。

三、构式语法尚未表现出明显的方法论价值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对认知语言学以前各主要语言学范式的梳理,我们能发现,构式语法的方法论价值确实不明显。

本来,由一定的语言观支撑的语言学理论,能受到学界较为普遍的关注与认可,必然会与新的方法论相伴。如果认可构式语法是带有改写以往语言观甚至颠覆现有语言观性质的新理论,那么应该有新的方法论(不一定成熟)伴随着这一理论而出现。但目前人们确实不大能看到或看不大清楚这种方法论。这可能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是构式语法毕竟还是一种新理论,在方法论方面考虑还不够。二是该理论本身存在某种局限性,致使影响其新的方法论的建设。第一个因素无须展开说明,关于第二个因素,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构式语法本质上是一种语言认识观,而非分析手段,相对地疏于设计和运用比较系统、成熟的分析手段和手续。

构式语法原本是认知语言学的一部分,发展至今在基本主张上仍然与认知语言学相一致,仍然可以归入认知语言学进行讨论。认知语言学是对形式语言学的反动,其最根本的主张是:认知能力是人类知识的根本,语言的形成、学习和运用,都能够通过人类的认知加以解释。笔者认为,这一根本思想决定认知语言学在本质上基本是一种语言观,也就是对语言的认识观,即主要是一种针对语言的世界观,在对语言的认识上,其作用和解释力远胜于传统语法,但是它却主要不是一种针对语言的技术分析法,因此虽然也有某些技术性的方法和手续,但是很多时候主要依赖的是人们选择合适的思维和观察语言的角度,而不是分析技术和手段,其系统性、操作性不是很强,至少不如传统语法那样强。

作为认知语言学重要的一块或直接衍生物,构式语法理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语言观。这一语言观从其对构成该理论基石的构式定义上就可见端倪。Goldberg最近将“构式”的定义表述为:

Constructions are defined to be conventional,learned form-function pairings at varying levels of complexity and abstraction.(Goldberg[7]16-31)(构式被定义为约定俗成的、习得而来的各种形式—功能配对,其复杂性和抽象性的程度都不尽相同。)

诚然,这一表述与其早期(Goldberg[8])和十年前(Goldberg[2])的表述并无实质不同,但是现在她突出了“约定俗成”和“习得而来”,还提及了复杂性和抽象性,这就使得这一理论更难以系统地原则化、形式化和范畴化。就是说,这一界定不但与Goldberg所一直强调的构式是“基于使用”(usage-based)的理念一脉相承,而且强化了这一思想,我们认为,这些思想的基础是对语言的认识观,而非一种对语言的技术分析法。虽然构式语法也会带来具体技术上的有别于其他研究范式的分析手段,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例如对构式的内部分析和描写都可以有形式化表述,譬如,将构式分为实质构式(substantive construction)与图式构式(schematic construction),内部也还有子类;对较为复杂的构式(无论实质的还是图式的)的分析,承继关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较为有效的操作手续,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它更重视的是对语言现象特别是特异现象的解读,这些解读的“因地制宜”特点明显,而相对地缺乏比较系统、成熟的分析手段,缺少自成体系、环环相扣、条理清晰的概念范畴和分析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式语法理论的确可以说在方法论上价值不明显。以构式语法的经典著作、Goldberg[8]的代表作《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为例,其概念和范畴大都是相对独立的,对语言现象(典型构式)的个案考察几乎占了全书的一半,虽然这些个案选择得很到位,作者的释解也相当成功,但是似乎缺乏一套能统摄所有这些个案的必要范畴和技术方法,各自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并没有处于一个大的框架里,甚至都可以独立出来而相互无多大关联,而且,相当一部分的概念和范畴来自方法论比较成熟的传统语法、结构主义或配价语法等,未能展现构式语法理论自身的充足的方法论意识和价值。

(2)构式语法对语言单位的认识决定其难以形成清晰有序、层级分明的语言分析方法。

由于构式语法是一种基于使用的理论范式,主张所见即所获,该理论十分强调语言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固化的语音符号与功能(含语义、话语功能等)的匹配或映射(mapping)关系。激进构式语法认为,“说话者的语法知识是这些知识:构式知识(表现为形—义配对)、词语(也表现为形—义配对)知识以及词语和词语所配入的构式之间的关系映射的知识。”(Croft[9]46)对语言单位和语言知识的这些理解,导致对经验和体验的前所未有的重视。这样一来,在构式主义看来,大量通过高频、句法挤压(coercion)等等而固化或规约化的部分,就很难通过直观的形式化方法进行解读和描写。构式语法主张语言单位并非都具有组合性,也不承认生成语法所提出的转换,既然这样,语言里的不具有组合性的部分,必须依赖学习,而且需要逐一地习得。虽然构式语法很讲承继关系,认为语言就是多重承继网络形成的象征符号和构式的总库(inventory),但是构式并不构成严格的分类等级,这些承继关系的网络实际是一个巨大复合体,既呈叠合状,也现辐射状,我们无法想象能在平面上进行一个一个的单个拆分和描写,而且某些规约化的构式根本不可能在承继网络图上得到全部反映。

构式语法对语言单位的认识也决定其难以形成清晰有序、层级分明的语言分析方法,这一点在激进构式语法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认知语法之前,各个语法研究范式基本都是采取还原主义的语言观,即大的语言结构都可以还原成更小的语言单位,直至还原到最小的原子单位(Atomic elements)。但是,正如张伯江(2009[10]17)所指出的,“激进构式语法否定原子单位,并非否认初始单位,因为激进构式语法是非还原论的。”那么什么是“初始单位”(primitive units)呢?实际就是基本单位,原子单位一定是很小的,而基本单位不一定很小,而且常常是一个较大的结构体(构式)。还原主义模式(reductionist model,如传统语法、转换生成语法等)在一个结构体里寻求句法关系的来龙去脉,自然同时也依赖能反映原子成分间关系的句法范畴(categories,如动词、名词、主语、宾语等)*这里的句法范畴是广义的,不同于限指性、数、格、时(tense)、体(aspect)、语态等的语法范畴。可能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为区别于后者,有的学者(如张伯江 2009[10]9-30)将这里所说的category译为“语类”。。Croft &Cruse[11]284-285明确指出:“在构式与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上,激进构式语法持不同的观点*指与还原主义方法论持不同的观点。,它把构式作为句法表征的基本或初始成分,根据范畴所出现的构式来定义范畴……换句话说,激进构式语法抛弃原子单位的存在,因为原子图式单位被限定为独立于构式之外了。”

在激进构式语法那里,传统语法的“句法范畴”如限定词、形容词等被排除了。因此,激进构式语法“以纯语义方式定义构式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Croft &Cruse[11]285)例如,对原子实体构式“the song”,激进构式语法是这样图示描写的:

此图由大中小三层框构成。大框是构式的全部形式——语义配对,上面的中框显示的是该构式实例(an instance)的“形”(即语音外壳),下面的中框显示的是“义”(s)。此构式前后两个组成成分的关系(r)在此实例构式里是“限定”(DEF)与“SONG”之间的关系,即“歌”是限定性的、特指的。但这还不是该构式的终极语义关系,激进构式语法用语义极(semantic pole)表示这种终极语义关系,该构式的语义极即终极语义关系是“限定”(DEF)和“事物”(THING)的关系,而不表述为诸如“定冠词”和“名词”之类的关系。这样的构式解读只反映语义关系,撇开了句法范畴概念,最终彻底抛弃了对其句法结构的描写。“因此,听者无需依赖the和 song之间的任何句法关系”。(Croft &Cruse[11]285)其实,激进构式语法之所以“激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体现在这一点上,即对句法范畴的“不上台面”和对句法关系的彻底抛弃。然而,由于语义的不确定性,激进构式语法走向了与结构主义完全相反的道路,以往基本建立在语法范畴上的语法分析手段和手续几乎完全被取消。这就必然影响激进构式语法的方法论的形成和展示,而且表现得有甚于一般的构式主义流派。

总之,构式语法理论在方法论上可以说有些先天不足,更准确地说,构式语法理论还未能充分显示其方法论的价值。

四、怎么看待和应对构式语法方法论价值不足的问题

面对构式语法方法论上的不足,语法学者该持有什么态度?该怎么办?笔者的想法是:同认知语法一样,构式语法能够帮助我们最多的地方不是分析、描写语言现象,而是解读、解释语言现象,因此不要期望独立运用构式语法理论对具体语言(包括汉语)进行全面、彻底的分析和描写。对汉语语法的研究乃至对一切语言现象的探索,不能完全局限在构式主义的框架内,还可以也应该采用其他有效的理论范式作为辅助手段,对传统语法、结构主义、生成语言学和功能语言学等等的有效原则和范畴乃至技术操作手段都应择善而从。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构式语法的经典作家也是这样做的。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构式语法为主要范式对语言系统进行分析,至少先可以进行样品性的分析,甚至是较大规模的样品处理。譬如,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正在进行的汉语构式知识库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当然,就目前构式语法的发展水平而言,要对整个现代汉语进行彻底、穷尽的构式分析、描写,恐怕难以做到,但是仍然能够进行较大规模地描写。

至于具体做法,笔者建议:可以分几个层次,每个层次拿出一定量的样品,而不是全部。首先分图式、半图式和实例(即语式)三大块,然后对每个部分进行再分类。对于图式、半图式构式知识库的设计和描写,可以参考对外汉语界的《汉语水平等级标准与语法等级大纲》等成果,当然,因为各自的分析原则、角度、语料来源及适用对象等等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最终建立起来的知识库(指的是有代表性的、规模较大的样品性知识库)的具体构式与“语法等级大纲”或类似成果里的语法项预计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没有关系,这个构式知识库展示的将是更新的、更有时代气息的汉语语法结构的知识图谱。

五、结 语

以往的语言学研究较少涉及语言哲学问题,自然也不大重视语言学流派的方法论问题。2014年北大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召开的构式语法研讨会提出了构式语法理论的方法论价值问题,开拓了构式语法学者的视野。今天,借助对构式语法的深入了解和评价,我们可以加深对语言理论的方法论思考,乃至一般哲学层面的梳理。这将有利于我们更准确把握各种语言理论的本质和特征,以期扬长避短,更好地借鉴从国外引进的语言学理论,从而推动语言科学特别是语法学的发展。

[1] Goldberg,A. E. Constructions:A New Theoretical Approach to Language[J].外国语,2003(3).

[2] Goldberg,A. E.ConstructionsatWork:thenatureofgeneralizationinlanguag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3] 刘玉梅.构式语法研究的新进展——《构式与语言演变》评介[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4).

[4] 陆俭明.构式语法理论与汉语研究[C].汉语语法语义研究新探索[A].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 陈满华.构式语法理论对二语教学的启示[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9(4).

[6] Thrax,D.The Grammar of DionysiosThrax[M].Translated from the Greek by Thomas Davidson,St. Louis,Mo. Printed by the R.P. Studley,Co.. 1874.

[7] Goldberg,A. E. Constructionist Approaches[A].In T. Hoffman & G. Trousdale(eds.)TheoxfordHandbookofConstructionGramm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8] Goldberg,A. E. Constructions:A 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 to Argument Structure[M]. 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95.

[9] Croft,W. 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syntactic theory in typological perspectiv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10] 张伯江.《激进构式语法——类型学视角的句法理论》导读[A].Croft,W. 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syntactic theory in typological perspective,北京、广州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

[11] Croft,W. & D. A.Cruse. Cognitive Linguistics[M].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4.003

2016-03-26

陈满华(1963-),男,湖南安仁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语言理论与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语义功能语法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H04

A

1001-6201(2016)04-0013-04

*本文以笔者在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构式语法专题会议(2014-12-06,北京)上的发言为基础增补整理而成,在会上得到与会专家的反馈意见,本文初稿完成后,承蒙陆俭明教授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致谢!当然,可能存在的错误概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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