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实践的结构、过程及其问题
2016-08-23韩志明
韩志明,李 欣
(1.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2.天津商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134)
国家荣誉实践的结构、过程及其问题
韩志明1,李欣2
(1.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2.天津商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134)
国家荣誉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从结构的角度分析,国家荣誉实践主要包括颁授主体、表彰对象、分配客体、评选标准等基本要素。从过程上说,国家荣誉实践依次包括宣传启动、推荐申报、评议审核、表彰授勋和宣传学习等主要环节。目前国家荣誉实践的结构性要素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运作过程面临着多元的内在限制,评选结果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深入理解国家荣誉的结构和过程及其问题,对于改革和完善国家荣誉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国家荣誉;荣誉称号;国家荣誉实践;英模人物
荣誉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国家荣誉是国家对于具有优良品行、做出巨大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或集体(以下统称“英模人物”)所给予的表彰和奖励[1]64。国家对名誉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进行权威性分配,在贯彻国家意志、宣传主流价值观、动员社会民众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演进的过程中,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完善国家荣誉体系的重要性,也指出了国家荣誉实践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深入描述国家荣誉实践是如何运作的,相关的问题必须要从其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过程中去寻找答案。为此我们将从结构和过程两个方面来把握国家荣誉实践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归纳国家荣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进对于国家荣誉的认知和理解。
一、国家荣誉实践的结构性要素
国家荣誉实践的结构性要素是指国家荣誉活动的参与者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包括荣誉颁授的主体、表彰的对象、分配的客体以及评选的标准等基本要素。
(一)颁授主体
《宪法》六十七条第十六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可以“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实际上,各级党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许多具有(半)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工会、基金会等,都在举办各种表彰评比达标项,并授予荣誉称号。就此而言,国家荣誉的颁授主体是多样化的。
荣誉评选工作的筹备委员会通常由多个党和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比如“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的评选和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主体共同组织,具体事宜则由设在共青团中央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虽然很多时候需要多个主体联合负责具体荣誉的评选工作,但也有牵头或单独负责的主体。比如,国务院负责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定,中华总工会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定等。
评选国家荣誉的主体曾经出现过混乱和冲突的情况。例如1951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联席会议把“人民艺术家”的荣誉奖状授予作家老舍先生;1953年,文化部把“人民艺术家”的称号授予画家齐白石;2004年国务院把“人民艺术家”的荣誉称号授予豫剧表演艺术家常香玉;2004年武汉市政府把“人民艺术家”称号授予给“顶碗皇后”夏菊花。这就出现了中央或地方多个主体授予同一个荣誉称号的问题。
(二)表彰对象
国家荣誉的表彰对象是获得国家荣誉的个人或组织。西方国家比较注重对个人的奖励,很少把集体或组织作为表彰对象。我国国家荣誉的表彰对象则呈现出个人和集体并重的局面,一般重要的国家荣誉会同时对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比如全国劳动模范既有授予个人的“全国劳动先进工作者”和“先进生产者”,也有授予集体的“全国劳动先进集体”和“先进单位”等。
以集体为对象的国家荣誉是对集体成员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就进行的认可和表彰,比如2014年授予“网络计算的模式及基础理论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2002年至2013年12年中,中央电视台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的评选,“群体奖占总奖项数的13.7%,个人奖占86.3%”[2]68-72,给集体颁授奖项是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表达,具有激发集体凝聚力和自豪感等作用。
根据奖励的领域及其专业化程度,国家荣誉可以区分为综合性的国家荣誉和专业性的国家荣誉。综合性国家荣誉涵盖的社会成员较为广泛,如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对象包括全体国民,没有专业、行业、成就、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只要是具有相关的品行表现或显著贡献等,都可以成为此类国家荣誉的表彰对象。
专业性国家荣誉的表彰对象是特定专业或行业领域中符合荣誉标准的个人或集体,其中对行业、技能或成果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只有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或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人,才能成为此国家荣誉的授予对象,例如科技领域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公务员领域的“人民满意公务员”和电影行业的“华表奖”等。
(三)分配客体
国家荣誉分配的客体是指党和政府给予英模人物哪些方面的回报或报偿。荣誉的内容是名声和名誉,那么党和政府所给予的首先是公开的认可和尊重。但区别于社会其他主体颁授的荣誉,国家荣誉是根据法律制度而建构起来的权威性的认可和尊重。这些是无形的,也是难以测量的。
所有的国家荣誉都包含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其中,“物质奖励指以各种物质待遇为主作为奖励手段的一种奖励形式,包括奖金、奖品、晋升工资、休假疗养、改善住房条件、提供研究经费等等,旨在满足获奖者的物质需要。精神奖励则是指授予荣誉为主的一种奖励形式,如勋章、奖章、奖杯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等,旨在满足获奖者的精神需要。”[3]16当然,国家荣誉所包含的认可、尊重和褒奖等是最为重要的精神元素。
大部分国家荣誉都确立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评选标准,但精神和物质的比重则依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有500万的奖励,但规定其中450万用于科研经费,50万归个人所有。国家荣誉制度很少明确规定应该给予英模人物多少物质奖励,并且大多只是有限的物质奖励。但国家荣誉也意味着相应的政治待遇、经济优待和福利保障等,尤其是在工资、晋升、住房等方面的优待。
国家荣誉的表彰形式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证书和嘉奖令等,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是国家荣誉的主要形式,同时还会授予相对应的奖章或证书。
(四)评选标准
国家荣誉种类繁多,名目各异,评选标准也很不一样。总体上说,国家荣誉主要是根据个人或组织的品行标准或成就标准(包括贡献度)来进行评定的,不同的评选标准之间很难有可比性和通约性。这些又可以细化为名次、知名度、前沿性、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指标。
由于主要是对品行和成就进行评价,评选标准不可避免包含了大量定性的语言,比如重要的、显著的、突出的或前列的等概念,这些都很难转化为量化的或指标化的标准体系。而大体来说,各种评选标准大体可分为政治法律标准、社会伦理标准、经济效益标准和个人成就标准。
政治法律标准主要着眼于参评者的政治立场以及是否遵守法制等,基本要求是“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2005年以来,国家在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程序上设置了事前监管环节,要求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共8个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2个部门的意见。。社会伦理标准主要是注重参评者的道德品行,这些基本上是社会主流价值体系中的基本道德品质。经济效益标准是较为客观的或可测量的标准,具有较大的能见度,也有很强的可比性。成就贡献标准主要是围绕个人的技能、成就和贡献水平来制定的,具体如取得重要的发明创新、科技进步和赢得竞技赛事等。
表1 国家荣誉评选的基本标准
既然有获得荣誉称号的标准,当然也有不能获得荣誉称号的规定,具体如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偷税漏税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方面规定的等。此外也规定了撤销荣誉称号的条件,比如伪造或编造虚假事迹骗取荣誉的、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等。
二、国家荣誉实践的动态过程
事物运行的过程是理解事物的重要基础。颁授国家荣誉的过程是一个上下各个层级互动、不同阶段环环相扣的过程。每一个阶段都有其主要任务,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家荣誉实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
评选国家荣誉首先是拟定和颁布评选章程,发布评选通知,组织临时性的评委会,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评委会由党和政府领导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代表等共同组成。评委会下面设立办公室等,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初评和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比如全国劳动模范评选由全国总工会的经济技术部负责。
宣传启动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发布章程或通知,通常先由中央下发《关于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对荣誉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标准/条件、名额分配、推荐程序、组织领导、评选要求、奖励内容以及时间安排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附上领导小组名单和申报审批表[4]。随后地方政府结合中央要求和地方情况,自上而下逐级出台通知或细则。
宣传启动阶段通常要举办启动仪式或动员会议,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反复宣传《通知》的内容及要求,引起全民关注和讨论,烘托荣誉评选的舆论氛围,扩大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5]。一些荣誉评选还通过网络投票来吸引公众参与。此外相关负责人还会通过对荣誉评选工作进行公开解读,以阐明评选的精神、规则和要求等。
(二)推荐申报
在评选工作正式启动后,各地方党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将落实通知的要求,细化评选的各项规则,进行名额分配,宣传评选政策和规则,物色合适的人选,组织申报或推荐。个人能否受到推荐,除了个人的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和事迹动人等客观因素之外,取决于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一是有没有‘名额’;二是能不能得到基层单位的推荐。”[6]20
名额主要是根据地方人口总数或行业职工总数等来计算。根据具体的国家荣誉项目,名额的比例通常会综合考虑中央或地方、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领导与群众、农民与工人、男性与女性、汉族与少数民族等各方面因素,并且通常会就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名额或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推荐通常由基层单位或是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其中大多国家荣誉评选都不接受个人申报,比如大众电影百花奖直接向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通知,各电影制片单位按照规则和要求提出候选名单;有些也允许民众参与,比如中华环境奖规定了填表自荐、他人推荐和单位推荐等参评方式,既可以是个人和集体推荐,也可以是自荐。
申请人或是被推荐人需要填写固定表格,其中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及学习和工作经历、主要事迹、重要贡献和成就状况等栏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经过遴选之后,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最后把没有异议的拟推荐人加盖公章后上报。
楚心晴看这情形,极像当今朝堂形势,心中不由得想起皇后的话来:“妹子,那大将军若是还有忠君爱国之心,你就拔了他们君臣之间的那根刺。若是没有,那姐姐求你,为百姓的太平日子,拔了危害朝堂的那根刺!”
(三)评议审核
评议审核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鉴定和确认英模身份。评议审核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组织或系统内部的逐级审核评选,一般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核和报批;(2)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3)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根据公众投票来决定最终结果。
在国家荣誉评选的章程或规则中,大多强调要走群众路线,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但除了一些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来进行的评选之外,普通群众主要是以组织调查、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参与,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提供程序上的合法性支持[6]16-23。
公示是评议审核阶段的重要环节,荣誉评审的过程越来越多地强调公示环节,而且公示也是加强社会监督、扩大英模人物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比如从2005年开始,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就实行“两审三公示”,“两审”是指初审和复审,“三公示”是指在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或行业和全国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有长有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以5—7天为比较常见,比如省市级评选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通常公示期为7天(也可以算作是5个工作日),较长的有20天甚至30天的,比如2012年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终审评审结果公示期为30天。
国家荣誉也存在被撤销的问题。一些被推荐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刷下来的,比如2015年全国劳模评选就从公示名单中刷下来18人[7]。
(四)表彰授勋
在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之后,获得荣誉奖项的人选就确定了下来,接下来就是由评选机构或活动组委会等下发表彰决定或获奖名单,公布获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一些荣誉奖项颁发有比较固定的时间,比如“全国劳动模范”主要集中在“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其他荣誉奖项颁发的时间则不太固定。
为了显示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庄重性,授予国家荣誉一般都要召开表彰大会,举行勋章、奖章、奖状、奖牌、证书、奖品等的授予仪式。重要的表彰大会通常选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一般流程是先由国家领导人宣布名单,发表致辞,然后由领导人向英模人物颁发奖状或授予勋章,最后是集体合影等。国家领导人还为英模人物题词等来表彰英模人物,比如先后有13位中央领导人为雷锋题词,号召人们学习雷锋精神。
授予国家荣誉的过程还包括了大量相关的庆贺活动,比如奖励大会之前与国家领导人见面,在奖励大会之后与领导人握手、交谈、合影或共同进餐等。这些也都被视为英模人物享有的荣誉。对于受到中央表彰的英模人物,地方党和政府还会组织隆重的迎接活动,召开小范围的座谈会等。
一般来说,荣誉的级别高低直接体现在出席颁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级别的高低上。如果是最高级别的国家荣誉,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等,通常需要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共同出席,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根据职务高低,分别承担主持、讲话和颁奖等工作。
在颁奖典礼上,英模人物只会拿到勋章或荣誉证书等,奖金等在表彰仪式结束之后再陆续办理。不同荣誉称号的奖金也会不一样,少的数千数万元,多的数百万,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是500万元。
(五)宣传学习
在对英模人物的认定结束后,最重要的是开展宣传活动,号召人们向英模人物学习。对英模人物的宣传是一场铺天盖地的舆论攻势,包含了一套复杂而又程序化的“组合拳”。其中,宣传主要由党的宣传部门以及国家荣誉的主办机构(如文明办或总工会等)来组织和实施。
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英模人物的宣传方式越来越多,包括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英模人物的故事、事迹和成就,比如电视、报纸或网络上开辟专栏;打出或张贴宣传英模人物的横幅、标语和口号;利用电子滚动屏播出英模人物获得的荣誉称号;通过文艺创作——如诗歌、相声或舞蹈等——来宣传英模人物等。
对英模人物的宣传具有强烈的“运动式”色彩,这集中体现在诸如“(**先进事迹)宣讲团”或“(**模范)宣传(教育)月”等活动上。“宣讲团”一般由宣传部门或文明办等组织,宣讲团成员由英模人物数人组成。如果英模人物已经过世,那么就要由了解英模人物事迹的人(如同事、工友、下级或亲人等)来宣讲。宣讲团到地方或基层单位进行巡回宣讲,基层单位要组织学习和讨论。
基层单位学习英模人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技能竞赛、演讲比赛、专题座谈会、专题片播放、文艺演出、宣传图片展以及卫生和健康服务等配套性活动,并要求学习者进行个体学习或集体学习,提交学习心得或发表感想等。
三、国家荣誉实践中的问题及其解释
对于当前国家荣誉实践中的问题,研究者已经从不同方面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缺乏统一的法制规范、荣誉称号泛滥成灾、评选程序比较混乱、监督渠道不畅通、缺乏严格的退出机制等等。这些问题存在于几乎所有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但仅仅是描述和揭示其中的问题是不够的,更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问题及其形成机制,才能更好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下面我们主要从结构、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来诠释并理解这些问题。
(一)结构要素的缺陷与不足
从结构上说,国家荣誉实践的首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过于零碎。“国家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及管理的法律,因此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制度呈现出很多的地方特征和部门特征。”[8]69除了《公务员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对奖励有明确的规定外,大部分评比达标表彰的法治化和程序化水平都还比较低,操作性还不够。一些荣誉评选项目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依据。
为了工作需要,各级党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国家荣誉评选主体混乱,荣誉称号满天飞,有单个表彰主体的国家荣誉,也有多个主体联合表彰的国家荣誉。多主体联合是开展评选工作的需要,但也很难形成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并且容易出现沟通不畅、责任不清以及搞平衡等问题。主体的多样性表明,国家荣誉是一种门槛很低的治理技术,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因此能得到广泛的应用,但这也是国家治理技术单一化的重要体现。
许多荣誉项目的评选标准非常宽泛和模糊,结果就是大量英模人物(比如姚明和李素丽等)都会获得许多不同名目的荣誉,但这也容易使英模人物的形象更加空洞化和模糊化。而对有些品行的奖励还面临无名可属的尴尬,比如“抗震救灾英雄模范”可以颁授给在地震抢险或抗洪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但对于在其他灾害救治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却没有可授予的荣誉奖项,最后往往是临时性地命名为“**先进个人”或是“**先进集体”。
在不同的时代,国家荣誉颁授给什么人是不断变化的。比如不同的劳模定义,决定了什么人有资格获得劳模的荣誉。“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的概念和‘劳模’的构成都在悄悄地发生变化。”比如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劳模主要定位在“一线工人”,而随着技术、管理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也得到了认可,科学家、技术人员、企业家等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劳模的队伍[9]66-67。劳模范围的扩大表明了国家荣誉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也说明国家荣誉整合能力的提升。
在比较专业性或行业性的荣誉领域,比如授予军人、教师或公务员的荣誉,以及在基于特殊事件的国家荣誉中,比如航天英雄称号和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什么人有资格获得荣誉是较少争议的。但在一些身份边界模糊不清的荣誉领域,比如劳动模范领域,就很容易出现利用模糊身份来谋求名誉的问题。
另外,对于各种评比表彰和达标项目,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部门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国家监管的责任严重缺失。当然,要将数量庞大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中来,显然也是非常困难的。
(二)运转过程的多元内在限制
当前绝大部分国家荣誉的评选采取的是自下而上层层推选的模式。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推荐的主体,个人通常是没有资格推荐的*比如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可以由广大群众推荐候选人。群众可以向所在省(区、市)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以直接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既可以通过网络推荐,也可以写信推荐。。鉴于基层单位比较了解候选人的生活和工作等情况,而个人推荐则可能导致混乱和无序,因此将推荐权交给基层单位是合理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在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和自上而下的审批过程中,中央或上级单位不了解被推选人的情况,基层单位及其领导人往往是决定人选的关键。但由于结构性因素和习惯性做法等原因,基层单位领导的权力缺乏监督,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缺乏保障,推荐权最后实际上掌握在个别基层领导者手中。一些有背景、有关系、有门路的人——尤其是掌握权力资源的人——就可能获得不应有的优先权。
目前国家荣誉的审核评议主要是由上级或中央组织评审专家队伍来审核下级或地方政府逐级上报的文本材料。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工具,上级或中央以及评审专家等都不了解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评议审核只是停留在盖章或是签字阶段,短时期内进行“批量审核”已经成为审核评议的常态,有些时候为了追求效率,就不做审核而直接默认,跟着下级部门“同意”而“同意”。
如上所述,国家荣誉的评选许多都依据的是定性的标准,比如“突出的”和“杰出的”、“重要的”和“重大的”、“显著的”和“卓著的”等。这些都难以形成量化标准,不具有操作性。在评选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评选最后主要依据的是评审的参与者、领导或专家等的主观评判。他们的偏好、见识和能力决定了具体的评选标准的取舍及其高低。
目前荣誉评选的公示环节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一是许多公示信息通常是简单的一二百个字的简介,信息量非常有限;二是个别单位故意把应予公示的内容置于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试图蒙混过关,逃避监督;三是许多公示缺乏畅通的异议反馈机制,因此人们也不愿意去表达意见。如此一来,公示就沦为走形式,没有起到接受公开监督的作用。此外,由于一些国家荣誉的公信力较低,公众也不愿意去关注,因此也就不在乎公示不公示。
许多英模人物是离普通人生活世界较为遥远的小众化人物,他们赖以成功的自身禀赋、社会条件和外部支持通常不是一般人所具备的。许多普通的英模人物,比如很多一线基层的或一线的劳动模范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都不高,很难成为世俗意义上的成功者*比如全国总工会2013年组织开展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生活状况的专题调研显示,月收入在3 000元以下的劳模占到47.41%。部分劳模因为各种原因而家庭负担较重,基本生活面临困难,老弱劳模贫困化问题非常明显。。而产生见义勇为等英模人物的条件是特殊的和偶然的,是可遇不可求的。特别是“不幸的死者和绝症患者经常成为各类荣誉奖项的获得者。”[10]这些情况削弱了宣传和学习英模人物的效果。
(三)评选结果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
荣誉称号只代表过去。一些英模人物由于某方面的品行而获得荣誉,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其他方面也同样优秀,更不意味着他们以后也能以英模人物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甚至不免于走向堕落和犯罪,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的“最牛志愿者”陈岩,曾经获得“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何涛等,都因违犯法律而受到惩处[11]。
相对而言,根据个人品行来授予的荣誉称号,尤其是道德行为领域的荣誉称号,必然会面临未来的不确定性的问题,特别容易因为英模人物后来的不良作为而颠覆英模人物昔日的高大形象。但对于根据个人的成就或贡献而颁授的国家荣誉,如国家科技进步奖和院士等,尤其是一些终身成就奖和死后追赠的荣誉称号,就不会出现因为时间而“变色”的问题。
由于还没有建立起灵活的动态管理机制,当前许多国家荣誉基本上都是“只管评,不管撤”,“只管挂牌,不管摘牌”。一旦这些“荣誉称号”到手,便成为一些个人或单位终身享用的“金字招牌”,给他们带来源源不断的好处。一些个人或单位获得荣誉之后,或者自我满足,不思进取,或者忘乎所以,居功自傲,导致荣誉名不副实。“这不仅背离了荣誉称号设立的初衷,而且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甚至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12]77
值得注意的是,荣誉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赢者通吃”的现象,意思是指“当一个人获得某种成就之后,各种荣誉和鼓励就会向他聚拢”[13]53。“某方面取得成就或声望,许多原本不属于他的社会资源都会聚拢而来”[14]。对于真正美好的东西来说,给予多少荣誉都是不过分的。但名目繁多的荣誉也会降低荣誉本身的价值,模糊了英模人物应有的面目,而且有浪费公共资源的嫌疑。
综观“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历年的获奖名单,医疗和教育领域无私奉献的人物占了非常大的比例。颁授他们国家荣誉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各级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最美乡村医生”在恶劣的环境中为社会奉献了人间大爱,但“目前乡村医生的身份仍是农民,在收入、编制、养老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些人生活十分困苦甚至负债累累。在道德褒扬‘最美’医生坚守理想的同时,如何切实解决他们的难题?如何让医疗资源分配更为合理。”[15]89因此比简单褒奖这些英模人物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要深入解决那些制造了道德需求的社会问题。从长远来看,也许少出一些这样的英模人物才是更有意义的。
总之,设置和颁授国家荣誉对于国家治理、资源配置、激励民众以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荣誉主要是褒扬和鼓励那些在市场或其他领域中无法获得应有回报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有利于提升国家实力、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发展,因此需要国家给予他们公开的认可和表彰,以彰显这些行为的价值。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应该进一步规范整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健全荣誉评选的机制,优化荣誉评选程序,畅通社会参与的渠道,完善国家荣誉的退出机制等,充分发挥国家荣誉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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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ructure,Process and Problem of the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Honors
HAN Zhi-ming2,LI Xin1
(1.College of Political Culture and Civilization,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2.College of Marxism,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China)
National honor is the important tool of nation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ucture,the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honors mainly includes the basic elements such as the award subject,the commendation object,the allocation object and the selection criteri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ss,the main link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honors are propaganda starting,recommending reporting,auditing,commendation and promote learning. At present,there are a number of problems with structural element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honor,such as operation faces diverse inherent limitations,the results are dynamic and uncertain. Further analysis of these issues is meaningful for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national honor system.
National Honor;Honor Title;Practice of National Honors;Model Hero Personages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4.021
2015-12-2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3AZZ0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ZZ036)。
韩志明(1977-),男,湖南永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李欣(1986-),女,山西晋城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D621
A
1001-6201(2016)04-0128-07
[责任编辑:秦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