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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我们如何告赢了奥巴马

2016-08-19唐涯陈靖陈戴希

商业评论 2016年8期
关键词:总统令罗尔斯威胁

唐涯 陈靖 陈戴希

2015年11月4日,一家来自中国湖南的民营企业——三一集团,在被定罪“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3年零5个月之后,最终与美国政府全面和解。美国主流媒体用“纪念碑似的”、“罕见的”、“史无前例的”等词语来形容三一的胜利。

罗尔斯公司是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企业,在美国从事风电投资与建设。2012年2月,罗尔斯公司收购了俄勒冈地区的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并投入1, 300万美元开始建设。没想到,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接连颁布了两次禁令。2012年9月奥巴马下达总统令,苛刻要求强停、强拆。三一斡旋无果,将奥巴马和CFIUS告上了法庭。

然而地方法院以总统依721法案做出的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为由,不予立案。三一曲线救国,以“做出决定的过程不合法”为由上诉,2013年2月法院终于受理诉讼。同年10月一审判决三一败诉,三一不服上诉,2014年二审判决“奥巴马向三一下达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三一小胜。2015年11月三一集团诉奥巴马和CFIUS案最终结案,双方全面和解,三一拿到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这次和解,替三一洗清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冤屈,为三一的产品充分赢取了美国市场。更重要的是,三一通过一己之力,改变了一直以来CFIUS与外国投资者的不对等地位,扭转了CFIUS完全不透明的做事规则。在CFIUS成立37年的历史上,从未有人敢于叫板。但从此以后,外国投资者可选择诉之法庭,CFIUS也要接受审查,受管制了。

在危急关头,为什么三一能够摆脱中国式思维限制,敢于正面挑战绝对权威,而且还赢了?三一为什么能赢?有什么值得“走出去”的企业借鉴?

三一做到的,是不断地学习和适应美国市场的游戏规则。挑战对手的基础,是对其背后的法制、政治、文化环境的根本认识。美国从建国以来,宪法就清楚地将行政、司法、立法分开,三权分立。事实证明,强权不敌法治,绝对权力最终被法律框架所约束,三一走的是一条以美制美的路子。二审判决中,哥伦比亚联邦地区分区法院认定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中获得了不容置疑的受相关州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本土对私人权益至高无上的保护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一战略上的高歌猛进,落到实处,是战术上的精益求精,是其倾尽所能,做到的万无一失。三一的高管多次将胜利归功于请了一支最精英、最了解情况的律师梦之队。他们为三一精心挑选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递交诉讼,又在屡次否决奥巴马提案的特区巡回庭上诉;规避了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款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的规定,改诉奥巴马未经正常程序剥夺了合法财产,可因违宪被审查。在极其不利的环境下,争取到了天时、地利、人和。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三一的挣扎,为自己挣脱了一条绳索,减轻了中国企业在国外暗箱操作中蒙受的损失,打开了CFIUS的黑盒子,同时也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使用国际手段来解决国际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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