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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及防范

2016-08-17徐瑶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防范

徐瑶

摘要: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对承租人而言,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亦要承担物权风险。就债权风险而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租人承担的风险不能大于其所享有的权利。就物权风险而言,应当建立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明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状况。本文主要从出租人的角度浅析在融资租赁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望能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防范

一、融资租赁的概述及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传统租赁的一种发展型,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做出了说明,具体总结为: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并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1)融资租赁也的行业规模和业务迅速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租赁市场渗透率平均值为4.24%,比2007年提高了15.8%,2009年前11个月租赁渗透率继续保持增长。其快速发展,为一批大型设备销售商和中小企业解决了“销售难”和“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2)租赁市场需求大。融资租赁是一个市场广阔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租赁业的发展程度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2008年权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17万亿,如果达到发达国家10%-15%的平均渗透率,则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规模应在17000亿.25500亿元之间,目前市场尚有90%的上升空间,远远未达到其应有的程度。

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了保护融资租赁的不断发展,应切实地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又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可主要从物权风险和债权风险两方面重点着手。

1.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债权风险保护

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承担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时,出租人则享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这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个补救的机会,而我国《合同法》也同样通过“催告”这一规定给予承租人一个补救的机会。

2.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风险保护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占有者与所有者的分离,极有可能导致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行为的发生。因此,保护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是重中之重。

通过物权公示制度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物权公示方法,一种“占有”,另一种是“登记”。具体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来看,租赁物的占有和所有者是属于分离状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会因为占有权的转移而被牵制,因此,“占有”的公示方法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我国于2009年7月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建立了融资租赁的登记公示系统。但是关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效率等尚无明确规定,故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和确认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3.租赁物风险规避一租赁信用保险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风险。但是,若承租人遭遇破产或是其他原由而无力承担风险时,则风险最终还是由出租人来承担。因此,国外建立了一些替代保障机制来维护出租人的权益,主要通过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实现。

在美国,政府为租赁公司建立另外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政府通过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国外特别是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跨国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保险。美国的保险制度有效地降低了租赁公司的跨国业务风险,保护了租赁公司的利益。

在日本,其通产省负责建立了租赁信用保险政策。韩国也建立了“忠信基金”,其作用是,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冲此租金中得到赔偿。

4.呆账准备金制度

在出租人无法收取全部租金或是其他风险措施均为奏效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呆账准本金制度,应用风险消化策略将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部位进行弱化。使企业在发生损失后,适用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最大限度地控制出租人的损失。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美国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其比例可以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自行确定;日本的最高呆账提取额在债务人申请整顿、破产、和议、更生、改组或票据交易被停止时,可计入呆账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

三、结语

自从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保持了极大的重视与关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也进入了草拟阶段。但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对融资租赁交易较多方面的调整仍为空白,政府的风险分担作用仍有待发挥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过高的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控制,则需要更细微、更全面的学术研究和切实的实务经验,不断地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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