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视野下的中国经济法构建探究
2016-08-16薛庆辉
薛庆辉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低碳经济视野下的中国经济法构建探究
薛庆辉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为了抑制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低碳经济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向。为了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就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让经济法能够为低碳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从对高碳发展模式的约束性要求和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引导性要求出发,介绍修正低碳经济法内容的基本要求,提出综合扩展低碳法规覆盖面;设置低碳导向的惩罚机制等构建低碳经济法的主要路径。
低碳经济;环境;经济法;构建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这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过高的追求经济效益,企业对环境的破坏也日益明显,目前,虽然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生态环境问题却成为了遗留的社会问题,所以,我国提出了企业低碳化发展道路,它可以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以往,我国经济法一直都是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稳定等方面来进行要求和规划的,而对于保护环境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和惩罚手段,这就造成低碳经济难以正常发展,所以,在低碳经济的要求下,经济法也要进行完善,从低碳经济角度出发来构建新的标准和要求,让经济法真正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服务,保证低碳经济的稳步发展。
一 修正低碳经济法内容的基本要求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我国经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正或更改,否则,经济法的规定就会与低碳经济的要求相矛盾,从而造成低碳经济难以顺利实施和发展,所以,为了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开展,就要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经济法真正地能为低碳经济发展服务,让低碳经济模式得以正常开展,下面,笔者介绍一下修正经济法内容的基本要求。
1.加强对高碳企业的监管力度。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因此,我国一直把发展经济作为治国的根本,我国政府给高耗能、高效益、高污染的企业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国家经济法的要求也是对这些企业非常有利,从未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约束,这尽管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让我国环境遭到了破坏,目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后的遗留问题。为了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的顺利实施,我国经济法就要对大型高碳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经济法要制定条例来规范企业的碳排放量,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强制转型或者停产停业,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查,确保企业碳排放量达到环保要求。
2.引导高碳企业成功转型。
尽管倡导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但是,低碳经济就要面临诸多问题,尤其对于企业来说,大多数高碳排放企业都是能源消耗性企业,它们对能源的依赖性很强,只有通过消耗大量的能源才能达到扩大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们倡导的低碳经济对这些企业来说,无论是投入资金上,还是投入技术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此,在当今形势下,企业要想达到低碳化发展的要求,就要进行企业模式转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经济法在整改中就要加强这方面的引导,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多采取新兴技术来进行生产活动,从而让科研成果得以实践,低碳创新技术得以发展。
3.加重处罚违规的高碳企业。
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仅不按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去做,相反还变本加厉地从事高排放、高污染、高消耗的经营活动,这不仅给社会环境带来了极大危害,更让其他从事高碳行业活动的企业失去了低碳化发展的信心,会造成低碳经济裹足不前的处境,如果放任这些企业这样经营下去,低碳经济发展就会有夭折的风险。所以,我国经济法要针对一些企业的这种问题加大处罚和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制止住企业的这种行为,杜绝一切违犯经济法的经营活动,从而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开展,还社会一个良好的低碳化发展环境,让企业都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地走到节能环保的道路上来。
二 构建低碳经济法的主要路径
1.完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实现经济法的全覆盖。
自我国倡导低碳经济以来,经济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更改。例如:在2005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在2007年,我国又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国家制定这些法律就是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让我国低碳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经济法对低碳经济的规范还不够细化,这不仅影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也给一些企业转型带来了阻碍,因此,低碳经济要想顺利开展,就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针对影响环境的问题出台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保证经济法内容有一定的实践性,可以对低碳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尽管我国经济法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从新规定和约束,但是大多数法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覆盖一系列同类问题,这就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率,也影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我国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它是针对可再生能源来进行规定的,其内容只包括可再生能源这一类,其范围很局限,没有普适性;又如:我国出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它强调了工业生产中的能源利用问题,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文件虽然极具针对性,但是却范围狭小,难以对其它高碳企业进行制约,因此,经济法在改革中必须重视这个问题,经济法不仅要实现对提出的专业化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更要从低碳经济的大局出发来进行改革,保证经济法内容可以适用于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可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流程,从而有效避免污染问题的出现,让企业真正地实现低碳化发展。
2.利用附加税制来促进低碳企业的发展。
企业为了满足低碳化发展的需要,不仅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添置,更需要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其代价往往是难以估计的,这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我国经济法要从附加税制中下功夫来进行调整。其具体做法如下:第一,针对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降低的现状,经济法要在税收中给予一定的照顾,采用节税的手段来刺激企业进行低碳化改革。例如:在对企业征税时,对低碳化改革的企业要进行定义,对企业低碳化改革的时间也要进行界定,把低碳化改革的费用列入企业的支出中,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款,还要以企业低碳化改革时间为依据进行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率,为企业减少低碳化改革的成本和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款。第二,针对企业低碳化设备改造费用高,企业难以正常升级的情况,政府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技术支持,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低碳化发展的正常进行。例如:某钢厂为了达到低碳化生产要求,需要购置除尘设备10台,其总成本需要500万元,而企业只能拿出300万元用于购置新设备,这时如果政府出资200万元用于资金扶持,就可以实现钢厂低碳化设备升级,这是保证企业低碳化发展的重要手段。第三,针对企业低碳化发展情绪不高问题,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激励,以提高企业低碳化发展的步伐。例如:对第一批进行低碳化升级的企业进行纳税优惠,对第一批购置低碳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购置款补贴;对低碳化发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等,政府通过节税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低碳化发展,这是很有实际效用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扶持资金,可能存在提高低碳改造成本预算问题,这不仅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会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大力度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对有问题的企业不仅不给予资金支持,更要对其进行加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3.实施违规处罚长效机制,特别是对极端企业要加重处罚。
在以前,由于我国注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经济法的规定则侧重于保护企业的私权,对高碳排放只有一些规定,却没有严厉的惩罚制度,这就造成一些高碳企业根本不遵守经济法的规定,肆意地加大生产任务,消耗能源更不加节制,造成二氧化碳超标排放,这对于遵守规定的低碳化生产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环境,更干扰了经营秩序,一些低碳企业完全失去了竞争力,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有些低碳化企业不得不又走上了高碳化生产的道路,低碳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所以,我国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完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惩罚条例来制约高碳生产企业的极端行为。例如:如果发现高碳企业有严重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加重处罚,从而让高碳企业不敢违规生产,杜绝一切违法行为。另外,低碳企业自己的竞争力不强,它们的知识产权要受到保护,这会加快低碳化企业低碳化发展的步伐,让低碳经济真正地得到发展和推广。
两年来,新环保法制定的约谈制度被强力实施,公开资料显示,自2014年5月出台《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以来,环保部约谈的城市或单位一共有25个(2014年5个,2015年以来20个),其中,被约谈的城市超过20个。从约谈企业到约谈政府,是从“督企”到“督政”的转变。从下图1、图2可以看出约谈的范围和广度不断强化。如被约谈的省会城市郑州,主要问题是“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指数不降反升、防治形势严峻”;而河北保定市市长因白洋淀污染问题被约谈;河南驻马店市市长被约谈的主因是皮革污染被群众多次举报,几次督办整改效果不明显;环境质量一直排名河南省前列的南阳市市长被约谈,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等等,上述约谈结合限批制度的实施,对地方政府造成了强大的环保压力,安阳市市长马林青曾明确指出,“毕竟是全国第一个被公开挂牌督办、约谈的城市,脸上不好看,压力也很大。但实践证明,约谈带来环保观念变化,带来传统工业转型升级的机遇,是件好事。”“之所以被约谈,究其根本,还是重发展、轻环保,对环保重视不够;重部署、轻落实,环保监管存在漏洞;处罚不严、追究不深,没有形成强有力震慑。”
此外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生效以来,实施了新的“按日计罚”制度。据统计,2015年1至6月,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92件,罚款数额达23 635.09万元;全国查封扣押案件1 81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 092件;移送行政拘留782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40起。2015年上半年,环保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伴随环境监管执法趋严、趋实,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污染企业的底线意识、环保部门的创新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图1 2015年约谈的城市和单位 图2 2015年被约谈的原因
4.加快创新低碳技术的应用,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
低碳创新技术对企业低碳化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低碳技术快速发展,目前低碳技术可分为3个类型:第一类是减碳技术,是指高能耗、高排放领域的节能减排技术,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技术等。第二类是无碳技术,比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过去10年里,世界太阳能电池产量年均增长38%,超过IT产业。全球风电装机容量2008年在金融危机中逆势增长28.8%。第三类就是去碳技术,典型的是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CCS)。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鼓励科研机构研究和探讨低碳创新技术并迅速地应用到企业的生产活动中,从而加快企业低碳化发展的步伐。
随着爱护环境,保护地球的提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点要求。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经济迅速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997年,世界上84个国家在日本京都参加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国际上首次针对国际环境问题而举行的重大会议,其内容中明确强调了碳排放量的额度,建立了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让世界各国整体实现了经济低碳化发展;2015年12月12日晚结束的巴黎气候大会达成新气候协议,它被业内人士称为“历史性突破”,将引领全球进入低碳时期。本次达成的《巴黎协定》共有29项具体条款,包含减缓、适应、损失和损害、资金、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要素。普遍认为《巴黎协定》是一份全面、平衡、有力度、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根据协定,各方同意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控制在2℃以内,并继续努力、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之内,以大幅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这份历史性的决议无疑会推动低碳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时代。我国经济法理应以此内容为要求来制定法律法规,以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低碳化发展的水平。
三 结语
低碳经济发展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面进步。可以说,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出路,因此,我国经济法一定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低碳环保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经济法的实效性,让经济法真正地促进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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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No.:F205:D922.6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Construction of China's Economic Law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ow Carbon Economy
Xue Qinghui
(Fujian Polytechnic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uzhou, Fujian 350007,China)
In order to curb the increasing deterior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 the low carbon economy has been taken as become the direction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economy,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economic law, make economic law to escort the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economy.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we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expand the low-carbon regulations coverage, to establish additional tax terms of low carbon and the punishment mechanism to construct of the main path of low carbon economic law.
low carbon economy; environment; economic law; construction
A
薛庆辉,硕士,讲师,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类法律教学与研究。
1672-6758(2016)08-0069-4
F205:D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