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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探析

2016-08-15江君健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民事责任道路交通

江君健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大小交通事故共几十万起,每年就有多达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成倍增加,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从这些案件的构成方面来看,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究其原因,它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相对不够完善有着重要的关系。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有利于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关系。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到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于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维持道路交通的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

1.1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就要先搞清楚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搞清楚了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才能为侵权责任界定前提条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和“责任”的合成概念。因此,要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先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进行认真考察和界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伍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范围内,因与车辆有关的人员或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人员的过错或者因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其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过错或者意外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2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而依照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责任条款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基于自己相关的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而导致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漏洞,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仍存在滞后性,所以我国的交通侵权责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2.1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没有系统的规定

《民法通则》有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过于简单,对于交通事故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行政方面的法律,现代法律部门的分类趋势是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开来,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却违背了这一趋势,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包含其中,只用了一个条文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配,这无疑是现代法律部门分类立法的一大倒退。

2.2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标准不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立法理念。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这体现出以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立法精神,当然,这会有一个10%的额度限制。然而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为机动车承担经济赔偿提供依据。

2.3 “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欠缺

现有的大量资料显示,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在一些特殊路段,比如校园、小区、乡间道路等。这些“道路”并不是法律层面所认可的道路,然而因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这些“非道路”交通事故,我国法律尚没有相应的机制来规范。

3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3.1 在《侵权行为法编》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民法通则》予以规范。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过于混杂,很难理清彼此的关系和界限,同时《民法通则》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因此,应理清条理,将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归入刑法中,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归入行政法规中,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归入侵权行为法编中。

3.2 依一定标准确定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标准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百分之十的赔偿标准是最高限度,而不是定额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按照百分之十来赔偿,这与原本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所以应当针对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在百分之十以下的基础上明确确立具体数额的标准,充分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将机动车的赔偿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相挂钩,这样就能使机动车一方赔偿的数额明确具体。然后由交通部门以此为标准依据实际情况出具责任认定书,若双方对于赔偿标准和数额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确立赔偿标准。

3.3 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我国在“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一方面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欠缺,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机构不明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着便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流后表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但适用和解的前提是双方损害结果都比较轻,同时当事人双方在和解过程中均能真实自由的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很严重,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比如将小区物业组织、村委会组织等专门的组织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来进行管理。

最后,针对“非道路”交通事故,我国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日益增加,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以满足民众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纠纷的解决更为公平公正,有法可依。

[1] 陈大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若干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 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3] 刘佳.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4] 林娜.《侵权责任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初探[J].司法改革评论,2012.

[5] 李添珍.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6] 刘佳.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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