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供水危机预防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6-08-15魏欣
魏 欣
(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处,山西 太原 030013)
0 前言
城市供水安全关系着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就是重大的事故,不仅仅会让公共服务行业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甚至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对于城市供水危机的预防研究,在目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城市供水危机预防的现状
1.1 注重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目前对于我国城市的供水行业来讲,导致城市缺水和供水安全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是水源的保护利用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上采取了多重措施,最为典型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水资源进行配置和开发。我国的水资源分布的特点是南方多,北方少,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占据了水资源的80%之多。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就开始研究跨流域调水,将南水北调工程提上了日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调水体系,即长江流域的南水北调工程和“四江”调水工程(怒江、金沙江、澜沧江和雅鲁藏布江)。通过南水北调和四江调水这样浩大的工程对我国现存水资源的不均衡进行了重新的优化配置,使得黄淮流域地区的省市以及海河辽河流域等地区的省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为公众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第二,水污染的防治和再利用。除了气候自然环境的自发改变和人口增长是引发城市供水危机的关键因素之外,工业等排放污水造成了水资源的污染也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加大治理力度,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集中对水资源的污染问题进行治理。据环保总局有关数据统计,2001年到2005年这五年的期间,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能力增加了两倍,处理率达到了50%以上。与此同时,我国也积极探索中水的利用。污水经过了必要程序的处理达到一定标准后,再利用投入使用到工业、环卫、绿化等行业。
1.2 逐步重视预防性管理措施
近年来发生的供水危机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传统安全意义上的概念,也给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预防性措施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政府逐步重视预防性管理措施的实施,比较典型的有:
第一,加大水危机的宣传力度。1993年,联合国就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旨在增强每一位公众的节约用水意识,推动各国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筹管理,以便及早预防水危机问题的发生。我国为了与联合国进行衔接,将每年的3月22日到28日确定为水周,通过电视新闻、公益广告等多种措施手段加强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不断提升公众的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第二,实施许可证制度,杜绝擅自开采地下水等行为发生。我国2002年8月2日通过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次系统全面的对城市取水、用水、污水排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一章第七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队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建立应急预案。供水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引起了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从国务院和住建部的政策指引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到县市一级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形成了多个层面的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措施。并且,几乎所有的城市供水企业也制定了完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 我国城市供水危机预防现存的问题
2.1 缺少系统完善的危机预防教育
尽管我国水资源极度缺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对于水资源的重视和节约意识很是很淡薄。即使是政府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很多人,也对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不够重视。另外,就公众层面而言,水危机管理预防的公众参与性不够透明,信息不能及时到达公众,日常化的水资源危机教育宣传无法规范化以至于不能覆盖大部分公众群体。比如,2014年4月发生的兰州水污染事件,一度引发公众抢购超市矿泉水,对全国供水行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2 缺乏有效的危机预防协调机制
第一,组织协调的薄弱。我国城市与周边农村用水、水资源管理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与供水等处于分割管理的局面,导致了供水不管排水、排水不管治理污水、治理污水不管水资源的再利用。此外,没有形成供水、水资源管理、排污治污、中水再利用部门以及政府和行业协会等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不能将我国城市的水危机预防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第二,流域管理的薄弱。我国城市长期处于重区域、轻流域的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研究和措施实施由地方政府实施,形成了条块割据,难以协调相邻省市之间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上游污染而下游治理。比如,山西省天脊化工污染事件、黄浦江死猪事件,都是很典型的例子。
2.3 缺乏更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控
第一,我国对于水危机管理预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方面还有很大的空白。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更为详尽的配套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因此,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存在一定的脱节,在危机预防调控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
第二,我国很多城市的水价结构单一,明显起不到调节供给和需求的市场矛盾。再者,没有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水危机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3 加强城市供水危机预防的对策
3.1 加强危机意识教育和模拟演练
其实,很多公共危机的爆发,源于公众不了解和政府没有及时的将客观真实的信息传达给公众,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并健全供水危机预防的教育宣传机制,重点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预防知识的宣贯。积极将社会各方力量有效动员整合起来,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渗透到公众的日常防护意识当中。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将各类公众关注的信息发布,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能够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客观事实消除内心的焦虑和恐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乡镇、街道办及设区等基层政府组织,定时积极组织公众进行预防演练,提升公众对于发生供水危机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与政府和供水企业应对危机事件的配合度。
3.2 推进区域一体化管理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方面,明显落后很多。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将现有资源整合,成立统一的一个专门机构对区域城市供水实施全面协调的管理调度,比如统一规划调配水资源、统一监测以及统一征收排污费和水资源费。另外,各个部门还应当及时将信息共享,对危机预防措施等及时动态的更新、调整、完善,能够及时调动各类资源,进行正确科学的处理,将危机控制在一定的可预期范围之内。
3.3 重视供水设施的安全保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规政策,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保证取水设施、管网施工、制水厂以及二次加压站等各项供水设备的安全运行。并且,重点发展管道输送技术,重点加强管道和阀门等关键供水设备的质量监管,减少阀门损坏和管网破裂带来的水资源浪费。除此之外,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也是保证安全供水的必要条件。只有大力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新技术进行监控,才能更加及时准确的定位管网的供水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避免或减少供水管网问题所引发的城市供水危机。
4 结论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生命保障线,城市供水危机的预防对一个城市的公共服务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从思想、基础、组织、管理、技术等多个方面综合优化城市供水危机预防机制,以实现城市四位一体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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