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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高利贷化成因及对策研究

2016-08-15张巧巧张运书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贷利率

张巧巧 张运书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民间借贷于我国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隋唐时期有“合会”形式的民间集中融资形式,以后历朝历代高利贷现象生生不绝,到了明清两朝以及后来的民国时期,民间借贷更是昌盛一时。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在规模和形式上都有着较大的变化。除了传统的亲友之间的借贷和小规模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之外,民间融资机构也迅速发展起来。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成为主要的民间借贷主体。另外,一些资金充裕的正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据统计测算,2013年末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32.7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8.3万亿元,占比25.4%,民间借贷7.4万亿元,占比22.6%。另外,据央行数据报告,2013年委托贷款规模25465亿元,2012年同期为12838亿元,2013年同比约增100%;2013全年实体经济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合计融资占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29.9%,占比较2012年高7.0个百分点。这些数据纷纷表明,民间借贷已在中国借贷市场上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不容小觑的影响。然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在很多地区已呈现出高利贷化现状,尤其是在江浙一带。民间借贷不可或缺,但不能对这种高利贷化现象视若无睹,应该引起相关机构和广大民众的高度重视。

1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现状

一直以来,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学术界并未对高利贷作出确切的定义。社会民众普遍认为,只要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的年利率,贷款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的,都可称之为高利贷。直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才重新定义了民间俗称的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了异常的动向,非法集资活动层出不穷。但由于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而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一些群体性事件。

伴随着紧缩的宏观政策,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增长速度极其迅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案例在江浙一带尤其突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收案105502件,2013年收案110359件,2014年达到127759件,而2015年上半年收案数就达到了84166件,同比增长了30.2%。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收案量和标的额的骤升最为猛烈,分别迅速增长了60.57%和216.1%,数字十分惊人。

从各种调查统计资料以及民间走访资料来看,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三大主要特点。首先是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逐渐广泛。现如今,民间借贷已经从亲友熟人间的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而正常合理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往往交织其中,不易区分。其次,高利率和高风险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逐渐趋于隐蔽化。由于正规金融并无法满足当今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民间借贷日益繁荣,市场的借贷利率也不断走高。在像温州、宁波一样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高者甚至达到5分以上,即年利率超过60%。为规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的借贷视为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的法规,借贷双方通常会采取提前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借贷事实带来重重困难。最后,民间借贷还呈现出中介化和组织化的特征。据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透漏,不少地区出现了一些专业从事放贷的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以牟取利益的中介组织,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在利益诱惑下暗中利用其机构管理漏洞来操纵借贷资金流向以从中牟取银行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的高额利差。

2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原因

2.1 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低

随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也随之迅速崛起,资金需求也相应急剧增加。虽然我国的国家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近年来针对城乡居民开展了新的消费信贷业务,但是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从全国金融机构2010年年终统计报表来看,真正进入农村的资金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用度不高、资金信息状况不透明、经营状况不稳定等原因,难以获得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民间融资。由于民间借贷风险更大并且资金供不应求等原因,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高利贷也就随之产生了。

2.2 信贷政策的影响

各国的经济发展证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急剧调整极易导致民间高利贷现象的膨胀。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刺激经济发展,我国出台了四万亿刺激经济的计划,实施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2010年,为应对通货膨胀,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十三次,加息五次。随着信贷政策的不断紧缩和银行贷款的流失,银行为民间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能力不断下降,民营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短缺,掀起了新一轮的“钱荒”。民间借贷成为了民营中小企业无奈之下的选择,从而推高了民间借贷的利率。

2.3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不健全

民间自由借贷的利率是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改变而变化的,但我国目前缺少规范和引导民间自由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性保证以及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监管,仅凭单薄无力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有效地管理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民间借贷的这种“灰色属性”给“地下钱庄”等高利贷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一些民间融资机构越权经营,违规提供办理资金拆借、垫资还款等各项业务。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信用缺失严重,各种自由借贷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产生。然而,由于法律并没有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明文规定,所以大量的纠纷案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法高利贷行为因而更加猖獗起来。

3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改进策略

3.1 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

由于我国利率管制制度的严格实施,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持续偏低甚至表现为物价水平上涨下的负利率。这种利率管制制度导致了资金价格和资源配置的扭曲,使大量的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企图寻找投机机会。早在2002年,央行就确定了“利率市场化”的整体思路:先本币,后外币;先存款,后贷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下,只有放松利率管制,循序渐进地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由市场资金供求来决定利率水平,才能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行,合理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地抑制高利贷现象。

3.2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性行为和法律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和正规的金融体系形成的竞争,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能力的提升和金融业的发展。然而,我国现如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不是亟待管理与引导的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由于存在交易隐蔽以及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等犯罪现象。因此,在金融改革创新中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制,赋予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定地位,是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和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必要手段。

3.3 建立健全监管与自律机制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程序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即所谓的“谁来监管”、“监管什么”、和“怎么监管”。首先,应依照《贷款通则》上的规定,由地方政府来确定监管主体,并根据各地区情况确定监管标准,要具体到中小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和贷款流出的金额、途径、和投向问题,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监督。此外,为防止一些机构各自为政,可成立由民间借贷主体自愿发起的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的自律性组织。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自律性组织自我监督,调节纠纷,并对违反行业规范者进行处罚。

3.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尽管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小,注册资金小,企业员工少,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愈发不容忽视。仅以江苏省为例,截至2014年底,全省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77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6%以上,成为社会就业和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和促进科技进步和转型力量,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部分中小型企业正面临着融资难、成本高等诸多发展瓶颈。因此,只有正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局,加大扶持力度,才能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增强企业造血机能。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快捷的服务。

[1] 叶世昌.中国金融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35).

[2] 李成成.影子银行达15万亿严格监管中与国际接轨[N].企业家日报,2013-05-06(011).

[3] 陈正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现状、诱因及制度改进[J].湖北社会科学,2012,(9):66-68.

[4] 刘泽赫.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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