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控制经验
2016-08-15薛志钢郝吉明柴发合
文 薛志钢 郝吉明 陈 复 柴发合
欧美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控制经验
文 薛志钢 郝吉明 陈 复 柴发合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欧美发达国家最先出现了大气污染问题。 20 世纪 3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公害事件,例如比利时的马斯河谷事件(1930 年)、美国宾州的多诺拉事件(1948 年)、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 这些公害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不得不采取措施治理大气污染。1956 年,英国颁布了清洁大气法,作出了污染企业远离居民区、加高烟囱使污染物扩散到远离居民密集区的地方等规定。之后,其他工业化国家也由于类似的原因制定了一些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总之,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努力,环境空气质量已经得到很大改善。
国外主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
欧洲主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欧洲各国针对大气污染物的跨界输送问题,签署了一系列跨国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一定期限内,各国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跨国输送的大气污染物的削减量。1979年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支持下,签署了远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1985年在芬兰赫尔辛基签署了第一硫协议对硫的排放进行了限制;1994年签署的第二硫协议 (奥斯陆协议) 第一次在生态系统的沉降方面制定方法以减少实际沉降和临界沉降量之间的差距,协议形成了国家排放减少约定,不同国家约定不同;1999的 Gothenburg协议针对硫、氮氧化物、氨和有机挥发物的排放制定了2010年的排放限制。20年间欧洲空气污染控制的国际合作在减少排放和改进环境质量方面作用明显,1980年到1996年欧洲二氧化硫排放量从6000万吨减少到3000万吨,根据Gothenburg协议,欧洲的硫排放在2010年前将再减少50%。欧洲空气污染控制的下一步将继续对烟雾和细颗粒采取措施。1996年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通过了欧盟空气质量标准。
美国主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美国《清洁大气法》于1970年通过,1977年和1990年进行过重大修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美国环保局于1997年制定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美国1990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中的主要规定有:
空气质量控制区。《清洁大气法》要求联邦环保局局长划定空气质量控制区。全国被划分为247 个空气质量控制区。空气质量控制区的界限可与行政边界不一致。除州内空气质量控制区外,联邦环保局局长还有权划定州际的空气质量控制区。州际空气质量控制区的污染问题由有关州政府联合组建的州际空气污染控制机关管理。
州实施计划。《清洁大气法》要求各州必须在国家空气质量标准颁布后9个月内,向联邦环保局呈报该州内各空气质量控制区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实施计划。州实施计划由联邦环保局在 4个月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州实施计划包括:空气质量控制区的达标计划和时间表,为达到和保持初级和二级标准所必须的排放限制及其他措施,为监测和分析空气质量数据所必须的设备、方法和程序,固定污染源的改造、建设和运转方案,定期检查和测试机动车遵守排放限制的情况,在未达标区实行重大固定污染源建设许可证制度等内容。
许可证。1990年前的《清洁大气法》只要求新污染源领取许可证。1990年的修正案要求各州在1991年后必须按照联邦环保局有关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所有空气污染源的许可证规划,目的是把适应于每一污染源的所有联邦和州的管理规定都纳入一个许可文件中。污染源可以在联邦环保局认可州许可证规划之后的一年中,提交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由州有关当局发放,但联邦环保局有权审查。为了满足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污染源必须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和监测排放的系统。
二氧化硫排放的配额和交易。1990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和排污交易制度,其目标分两个阶段 实施,到2010年使主要电站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80年排放量减少1000万吨,并有效地降低二氧化硫减排费用。主要控制对象是电站,纳入控制规划的电站按原有的排放量得到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每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这一年的配额。联邦环保局每年拍卖一定数量的配额,配额可以买卖和储蓄。
流动污染源。1990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削减汽车尾气排放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规定1994年卖出车辆的40%要达到这一标准,1996年卖出车辆的100%要达到这一标准。同时规定从2003年开始流动污染源的上述污染物排放要进一步削减50%。 同上述标准配套, 修正案规定了两个与燃油有关的规划。
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的有效措施
欧洲主要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针对严重的大气污染状况, 欧洲各国的大气污染控制是以履约为主并根据各国自身特点制定大气污染控制规划。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提倡节能,增加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优化的家庭管理实践,减少道路交通排放,增加清洁生产技术的使用。
通过煤和重油的替代,通过对固定源和机动车氮氧化物的控制和柴油发动机排放量的减少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所有国家履行已有的国际公约,如日内瓦远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协定。
履行最近制定的在日内瓦协定下的针对对流层光化学氧化物问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协议。
履行对维也纳公约的哥本哈根修正案和里约“框架公约”, 在1996年前停止向地球大气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 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建立和执行完整的排放清单,实施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和控制。
美国主要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美国大气污染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排污权交易。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气泡、补偿、银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体系。这一时期,排污交易只在部分地区进行,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多种大气污染物,交易形式也是多样的,为后来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1990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政府开始实施酸雨控制计划,排污交易主要集中于二氧化硫,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成为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实践表明,排污交易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
(本文由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供稿,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