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6-08-14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与防范课题组
文/《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与防范》课题组
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文/《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与防范》课题组
近年来,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成为业界和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关切到新闻传媒业生态圈的健康与否,也关切到媒体融合能否顺利推进,甚至关切到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
近年来,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成为业界和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关乎到新闻传媒业生态圈的健康与否,也关乎到媒体融合能否顺利推进,甚至关乎到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为深入研究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情况,《传媒》杂志特成立了课题组,并设计了调查问卷,采访了相关媒体,基本了解和掌握了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于推动此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报刊业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网络对传统媒体新闻作品侵权行为泛滥,手法多样,隐蔽性强。课题组对传统媒体进行调研发现,新闻作品版权的网络侵权成为困扰传统报刊、广电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整体而言,网络、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侵权行为集中表现在数量巨大,大型网站转载付费过低,中小网站和新闻客户端网络盗版猖獗,擅自扩大新闻作品“合理使用”范畴,对原文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侵权技术手段越来越隐蔽等方面。
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媒体单位表示,对内容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同时,在课题组的实地调研中,不少传统媒体也向课题组反映,新闻作品被侵权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在调研过程中,被侵权媒体普遍反映,网络媒体对新闻作品进行转载转引时,不署名、不标明出处、篡改标题、删减长度、断章取义、掐头去尾等情况也很常见。不少记者反映,他们都经历过新闻标题被网络媒体夸大化、严重化,甚至被篡改的情况,有的还对采访对象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央广网曾发布稿件《比亚迪就E6电动出租车起火发声:追尾车辆引燃所致》,被网易转载后标题改为《比亚迪:电动车起火怪后车引燃》,歪曲了原标题的含义,在网络上引起一部分负面评论。
如果说以商业网站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侵权主要是通过对文本信息“复制粘贴”的方式的话,那么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崛起,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客户端,主要通过“搜索链接”的方式进行侵权,即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之后,对新闻作品进行“二次加工”。这种方式被冠以“新闻搬运工”的口号,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但也难掩其侵权的事实。
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一些主流报媒维权力度大、措施新、效果好。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淡漠,面对同行和网络对本单位新闻作品的侵权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大量珍贵的新闻作品版权被无偿使用或以极低价格出让。近年来,主流传统媒体有所觉醒,很多媒体开始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维护自身的新闻作品版权,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京报社、楚天都市报社等,他们的统一特点是维权力度大、措施新、效果好。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在全国报业集团里率先发出声明维护集团的新闻作品版权。2014年3月,该集团所属34家报刊网和微博、客户端向社会公开发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新京报》自2014年3月28日起,定期刊登反侵权公告,对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擅自转载《新京报》及新京报网上刊发的作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楚天都市报》2015年5月开始,设立维权部门,明确由一位副总编辑牵头,总编室、信源工作部、新媒体部三个部门协助具体执行,分工负责版权的内外衔接、搜集侵权证据,向法院起诉“今日头条”。
为数众多的中小型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对新闻作品不经授权就无偿使用,成为侵权主体。课题组通过多家调研和走访发现,一些大型、正规的网络媒体(如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在与传统媒体合作时,都建立了内容授权机制,每年会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传统媒体。但是一些中小网站和移动互联网,不经授权、无偿使用的情况却很常见,以致侵权主体数量众多,并分散于各种类型的中小型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构成了目前新闻作品网络侵权的主体。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新闻作品版权遭到肆意侵害的情况更为普遍,电脑屏幕因为面积较大,一般来说,作者、链接、出处还能展示出来,但手机就有局限了,所以很多时候,报纸内容的精华会被直接抓取过去,而来源、作者、链接等信息,全部都被减省了。这些中小网站和移动互联网无序转载的现象,不仅对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困扰,同时使付费购买新闻的大型网站也深受困扰。腾讯马化腾在2015年两会提案中呼吁加大网络版权保护力度,提出“保护网络版权事业关乎文化兴衰”。中小网站的侵权治理,是维护新闻作品版权秩序的重中之重。
付费网站多采用打包购买机制,购买金额多为十多年前商定,多年未变,以致价格与价值不能对等。据课题组调研了解到,新媒体在与传统媒体合作的过程中,以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为代表的一些大型网站虽有正规的签约授权,但一般采用内容打包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和付费标准从20世纪90年代末一直持续到现在,多年未变,内容生产成本和版权收益严重不对等成为最大的焦点。面对大型网站以传统媒体生产的内容产品作为主入口所带来的增值收益的不断增长,传统媒体的抱怨声越来越多。《新京报》曾提供过相关的数据比较:“不计印刷、纸张费,每个字成本都有5块钱,而打包卖给网站的版权核到单篇稿子、单个字的话,连一分钱都没有”。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严重被低估,于是,传统媒体纷纷呼吁“是时候对媒体版权进行重新定价了”。
此外,除去一般新闻,传统媒体在一些重要新闻报道上,更是投入巨大。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报道2010年全国两会为例,报社派出了20人的采访组奔赴北京,统计住宿、交通、餐费等成本,算下来平均每人1万元。如果再把工资、奖金算进去,这20人的支出至少要27万元至30万元。而这些报社付出巨大经济成本,凝结着记者、编辑心血的两会报道,一夜之间就被一些网络媒体廉价或无偿转载。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兴起,传统媒体创办的网络新媒体也沦为被侵权的对象,甚至陷入被剽窃的命运。近些年来,伴随着3G、4G网络的普及,移动互联网异军突起,相比之下,昔日无比辉煌的网络媒体也成了“传统媒体”队伍中的一员,成为被侵权的对象之一。2014年至今,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客户端对包括网络媒体、报刊、广电在内的所有媒介形态新闻作品的侵权使用,成为业界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热议的焦点之一。而在自媒体领域,据微信官方公众号“微信公开课”发布的《为什么你的账号被封了》一文显示,自2015年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微信公众平台日均处理的抄袭侵权单高达600单,因抄袭被处罚的账号数达到497个。实际上,自媒体中的剽窃情况还远不止于此。课题组在《新京报》调研时,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前对新闻作品的侵权主要是针对我们报纸本身,现在是对我们网站、26个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形态的全方位侵权。
广电业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课题组对多家广电媒体单位进行了调研,发现其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方面与传统报刊行业相比存在一些不同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除中央三大台外,地方广电行业对版权管理比较混乱。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中央三大台均有对版权管理的专属部门,如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产管理中心版权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办公室法规处。但地方广电行业对版权管理却比较混乱,其分属于单位内不同的部门,有的属于总编室统一管理(浙江电视台),有的属于新闻中心(河南电视台),有的由法规、法务处代管(安徽电视台);有的设置节目版权部门(深圳电视台、苏州电视台),也有的没有设置或者不清楚是否设置该类部门(湖南电视台、山西电视台、云南电视台、郑州电台)。
广电行业对侵权现象缺乏足够重视。由于电台、电视台处理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面临着费时费力又回报少的问题,所以一般电台、电视台缺乏对侵权现象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地方电台、电视台基本不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另外,电台、电视台的版权分销基本存在于有广大受众群的综艺娱乐节目中,针对电台、电视台制作的新闻作品而言,版权分销情况很少。
对广电行业影像/声音作品的侵权行为要少于对传统报刊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电台、电视台的影像/声音新闻作品侵权没有报刊的文字新闻作品侵权那样明显,这种现象可能跟影像/声音作品和文字作品本身不同的特性有一定关系。
广电行业内部相互侵权现象较少,仍然是网络侵权严重。课题组通过多方调研发现,广电行业内部电台和电视台之间新闻作品相互侵权的现象基本不存在。据多家电台、电视台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仍然是网络媒体随便“扒”其新闻的现象很严重。视频网站随意转载电台、电视台新闻作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尽管有一些也有版权合作,但大部分都是随意转载。电台、电视台版权负责人表示,确实是没有好的处理办法。遇到性质严重的侵权就会联系侵权方,沟通无果才会转交给单位的法务部门去交涉。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针对新闻作品的网络侵权现象,管理机关和新闻媒体都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维权保护,如国家层面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并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等;一些新闻媒体成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对侵权资料进行收集和跟踪,发布版权声明,建立反侵权公告机制,从个体维权走向集体维权,甚至进行法律诉讼,等等。尽管这样,新闻作品网络侵权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版权保护效果并不明显。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各媒体单位对版权保护的效果评价中,仅有42家单位认为效果明显,占比11.67%;有206家认为效果一般,占比56.67%;认为没有效果的为114家,占比31.67%。课题组经过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绝大多数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维权积极性不高。传统媒体环境下,无论是报纸,还是广播、电视,在版权控制方面都占据着天然的主导地位。尽管也有人不断呼吁要重视内容版权,但对于许多传统媒体而言,通过网络转载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同时也为自身转载他人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对网络侵权持容忍和纵容的态度。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1/3的媒体单位出于提升自身影响力的考虑,乐意被转载;只有不到1/3的媒体单位对于无偿网络转载无法容忍;还有一部分媒体单位虽无法容忍侵权行为,但也不会进行维权。
收益小导致传统媒体维权积极性不高。过去传统媒体以其新闻资源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广告收入扶摇直上,版权收入相对于广告收入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在传统媒体的轻视和纵容中,以转载新闻起家的门户网站迅速做大,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相继上市。之后,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愈加严重,再加之移动互联网的崛起,使报纸广告严重缩水。此时,报纸才如梦初醒,意识到版权保护的价值,但已失去了与新媒体谈判的主动性,新媒体掌握了市场定价权。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时事新闻”界定不清晰,以致一些新媒体一味扩大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边界。早期,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是公益性的行业,没被看作是一个可以盈利的产业,媒体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在报道新闻时,媒体通常是对新闻事件的简单陈述,新闻事件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归属,不属于哪一家媒体,因此新闻稿件的著作权很少被提及。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表述却未随着产业的发展而做过更改。而对于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在实践中,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2006年8月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两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实践中,网站往往自行扩大解释“合理使用”的范围,且对“时事新闻”的标准也把握不准,侵权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的情况成为常态。
关于新闻作品的转载问题,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仍未达成一致。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这一规定延伸到了网络: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第三条)。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上未达成共识,需要统一。
维权取证困难,司法程序太过烦琐。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变化,传统媒体维权的对象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门户网站到移动终端,从APP到微信。在网络时代,新媒体攫取新闻产品的速度越来越快,技术手段越来越成熟,利用法律空隙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但维权依据、标准、方式和外部环境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是很多传统媒体无法坚持维权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取证在如今变得更加困难,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发生侵权,往往难以获得固定证据。在2015年11月《新京报》诉“一点资讯”非法转载的案件中,《新京报》方诉讼代理人年彬质介绍,在进行本案的证据公证时,她需要事先准备一部全新的手机,到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拆封,下载“一点资讯”客户端,寻找被侵权文章,进行公证。
此外,与其他案件相比,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案件受理呈现批量化特点,需要审核的内容更细致繁杂。法院一次性收案量达到十几件甚至几十件。这要求法院在同样的审限内要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维权成本高昂,侵权成本较低。一方面,侵权几乎不需成本;另一方面,现今的媒体不再局限于PC,各种新媒体、各种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在取证时不仅要固定被侵权的文章,还要探索、研究侵权手法,选择公证侵权文章的获取方式,才能完成一个没有瑕疵的公证书证据。取证难、举证难、公证成本高,是维权道路上的“拦路虎”。以“一点资讯”聚合新闻APP为例,《新京报》在公证之初要先购买一个新手机,为了规避其以“避风港原则”抗辩,采取了每天刷新公证文章的方式,30多天才公证了50篇文章,每篇文章的公证费用高达400余元。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同样显示,在对新闻作品的维权保护方面,认为应降低维权成本的媒体单位占比最高。
而对于侵权者而言,由于赔偿标准较低,其侵权成本也极低。法院在处理新闻作品版权纠纷时,往往依据侵权的字数,按稿酬标准的2~5倍进行赔偿。根据当前稿酬标准,原创作品为80元~300元/千字,即使按2~5倍计算,赔偿也非常有限,且目前最高判赔标准仅为700元/千字。即使加上判赔的合理开支,也很难冲抵权利人因维权支付的人力、物力成本,更遑论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行政力度不够,目前仅为事后惩戒,而少有事前警告。法律诉讼是一种事后惩罚,也是一种成本昂贵的保护手段。相较司法手段,我国在规范行业等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加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是进行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更为有效的手段。
网络侵权的危害
不利于意识形态安全。一直以来,传统报刊、广电行业承担着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但是受互联网与智能阅读终端快速普及的冲击,报业在2014年和2015年出现了大幅度下滑,广电行业也出现了轻微下滑,而且这种现象在未来会更加严重。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传统媒体的核心资源便是新闻作品的内容资源,如果没有了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传统媒体将面临着“快速颠覆”的窘境,这将关乎主流意识形态的舆论安全。
不利于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新兴媒体的高速发展,带来海量信息的同时,也提升了信息的传播力,但同时对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传统媒体的著作权被严重侵犯,已经影响到了生存。如果不解决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任由网络肆意侵权,传统媒体不转型就是等死,转型就是找死,更谈不上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了。
不利于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传统媒体是每日新闻的重要来源,各大门户网站的首页面内容基本是由传统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再组合构成的。这些内容资源是互联网吸引用户的重要入口,构成了互联网生态链的起点,也是互联网生态链的最重要一环。
而目前,各类网络盗版行为和无序竞争使得正版网站不能实现预期的用户流量,从而导致广告与增值服务等营收模式严重受损,其斥巨资购买的内容往往无法有效地实现价值回报,加之正版网站在服务器与带宽资源方面的大量投入,使得网络版权生态体系非常脆弱。如果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难以持续,将引发网络版权交易市场的迅速萎缩,进而影响生态体系内的内容生产、内容改编、内容销售等。
重创原创精神,加速新闻作品质量的下滑,不利于新闻业的健康发展。版权价值的廉价与泛滥的侵权行为将影响新闻原创的积极性,重创原创精神,加速作品质量的下滑。这样伤害的不只是传统主流媒体,网媒也同样会失去优秀作品的来源。仅靠论坛发帖,整合归纳互抄互转,不足以支撑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品质的信息内容消费需求。新闻产品的版权弱保护现状,在损害新闻单位利益的同时,也挫伤了新闻从业者创造高水平新闻作品的积极性,最终制约了整个新闻业的健康发展。
任意删改,歪曲原意,滥造标题的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还会严重影响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传承。传统媒体一直坚持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和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传承,对公正、客观、理想的孜孜以求在新闻人身上已经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如果我们对于一些中小型网络媒体和新闻客户端肆意篡改新闻标题、歪曲新闻作品本意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不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传播后果,而且会使传统媒体多年坚守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承受到重创。
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包括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其中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工作尤为重要。
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这也是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文化创新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方面,是推动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只有尊重原创、保护原创,我们的文化发展才能生生不息、光彩四射。而目前,人们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不利于文化创新和文化强国建设的推进,这就亟待从国家层面对全社会进行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使人们正确对待当前的保护措施,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这样才能够提升全社会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增强可操作性。在当前传统媒体诉新媒体的侵权案件中,新媒体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便是认为其所转载的传统媒体的新闻为“时事新闻”。如前文所述,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未对“时事新闻”进行清晰的界定,导致不论是案件相关当事人、司法机关还是有关专家等,对此都有很多截然不同的解读,从而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维权乃至法院审判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课题组建议,《著作权法》要细化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比如,对“时事新闻”的界定可以从时间、内容、篇幅等角度进行明确限定。
简化维权司法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加大赔偿力度。
一是简化维权的司法流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国目前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为被侵权媒体带来了取证难的问题,导致维权成本高昂。课题组建议,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司法程序中,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而简化维权的司法流程,并降低维权成本。
二是建立特殊的“集中审理”模式,提高审判效率。课题组建议,对于网络新闻侵权案件,可以建立特殊的“集中审理”模式,把新闻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交由一个专门的法庭集中审理,既能保证统一的审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是加大赔偿力度。加大新闻侵权的赔偿力度和惩罚力度,不但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受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更能给侵权人以震慑。目前法院最高判赔标准为700元/千字,一般判赔标准仅为200~300元/千字,使财大气粗的新媒体公司根本不放在眼里,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更谈不上震慑作用了。
建立新闻侵权的提示、预警、投诉行政治理联动机制。一是开展大型集中治理活动(如净网行动)。重点整治中小网站、移动互联网无序转载、无偿转载的乱象。主管部门要严惩文章不署名、作品不注明稿源、不打招呼、不付酬的“网络搬运”现象。
二是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与电信管理机构的联动,对以从事盗版为业的中小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建议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构建新闻作品维权的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实现诉讼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
三是强化内容侵权投诉管理机制。可效仿法国版权管理“三振出局”的原则,即给予侵权者三次警告整改的机会,三次不改,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
总之,政府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为文化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传统媒体要建立健全法制化版权资产管理与维护体系。一是制定统一标准,解决媒体和记者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由课题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可知,大多数媒体都没有与员工签署过版权的书面约定,占比高达近70%。这一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到媒体单位自身的版权资产管理与维护体系是否健全,并关系到司法维权能否顺利进行。在这方面,《中国青年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做法可资借鉴。《中国青年报》自2010年开始,就通过作者委托的形式由报社出面进行维权,维权赔付归个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记者参与维权的积极性。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制定了《重报集团版权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本集团所属媒体人员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系列媒体发表文字、摄影、音视频、美术、图形、版式等作品系职务行为,个人享有署名权,所属媒体享有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集团所有采编人员须与所属媒体签订《著作权归属约定》《单方承诺书》,明确职务作品相关事宜。
二是定期发布版权声明,建立反侵权公告机制。2014年至今,包括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京报》在内的多家传统媒体都发出了维权声明,《新京报》还在自己的官方平台上发布了《反侵权公告》;此外,包括《楚天都市报》《广州日报》《新京报》《长沙晚报》,以及搜狐网等在内的多家媒体集体声讨“今日头条”,并称其侵犯版权,更有多家媒体将“今日头条”上诉至法院。第一财经、凤凰网、人民网、楚天都市报、十堰晚报、新华网等媒体都有了自己的反侵权公告机制,不少网络媒体也站到了反侵权的队列中。
三是设立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版权管理。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得知,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现,通过新技术手段发现的有120家,占比20.41%;接到举报后发现的有108家,占比18.37%;工作人员日常搜索发现的有90家,占比15.31%;员工偶然发现的有240家,占比40.82%;其他渠道发现的有30家,占比5.1%。由此可见,多数媒体单位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制,对侵权行为的发现多出于偶然因素。这方面比较好的做法,可以借鉴《南方都市报》《楚天都市报》和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将版权的销售与维护进行捆绑,将被侵权的文章全部公证下来,再向各网站发律师函并附上公证书,然后和对方进行谈判,直至对方要么付出合理价格正常合作,要么决心不再用《南方都市报》的稿子。《楚天都市报》从2015年5月开始,明确由一位副总编辑牵头,总编室、信源工作部、新媒体部三个部门具体执行,分工负责版权的内外衔接、搜集反侵权证据,等等。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于2012年正式成立了法律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原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原创图片库建立,信息及图片购买,著作权合同管理,维权诉讼等。
探索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新型版权利益分配与合作机制。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事件,多数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种现状与课题组所做的问卷调查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在被调查的360家传统报刊和广电单位中,有45%的单位认为目前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是协商解决。
《新京报》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他们若干年前和TOM网站的官司,打响了向商业网站维权的第一枪,但当时并没有法院判决,是通过协议方式解决的。因为TOM网站当时正要上市,而要上市是不能有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的案子存在的,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选择了协议解决。无独有偶,之后,《新京报》和浙江在线的案子也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而不是司法胜诉,主要原因也是由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要上市,其自身特殊情况使其不得不协议解决。此外,据了解,近两年来,多家媒体与“今日头条”的案件也多是通过和解方式协议解决的。
因此,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还不是太健全的环境下,通过多种途径探索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新型版权利益分配与合作机制,不失为一种可行性策略。这需要联合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在标准制定、团结维护、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版权许可和争议调解机制,促进新闻作品实现依法依规使用。如与新兴媒体重新探索打包付费购买的定价机制;探索重大新闻和独家新闻的付费、分成新模式;探索重大新闻和独家新闻流量、广告等增值收益的分成模式;探索新老媒体融合发展的可持续合作模式。
《新京报》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京报》在探讨这样一种合作模式:希望在垂直领域和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将内容产品化,《新京报》在里面享有充分、永久的产权,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版权。在产品吸引广告和投资的过程中,《新京报》永远享有收益,而非像版权的销售那样,一次性买断。比如,《新京报》与腾讯合作京津冀生活门户大燕网,《新京报》与小米、360、三胞集团等合作“动新闻”,就是这样的合作模式,《新京报》认为这种模式才是可持续的,才是传统媒体转型的正确出路。此外,腾讯和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打造的国内第一个商业性区域门户网站腾讯·大渝网,也是这方面的成功先例。
利用新技术搭建全国统一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探索使用新闻作品在线版权登记、确权、交易的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寻求与第三方版权交易机构联手,对新闻作品版权以最简便的手段进行网络确权登记、实现交易,提升付费转载的使用效率。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建议由国家管理部门立项,由国家财政拨专款,建立全国统一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积极营造健康的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和市场惯例。目前已有东方雍和版权交易中心研发出微版权交易确权方式“版权印”。
利用新技术手段,构建内容保护体系。面对各类网络盗版技术丰富多样,特别在云计算、P2P、网络聚合、文字转码、网络电视(包括IPTV)、快速建站等新型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的情况下,原始版权方、正版内容购买方应依托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平台管理优势,建立相应的版权管理系统和版权监控平台,应对不断涌现的盗版行为。如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承担的国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研发了版权侵权追索项目,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可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此外,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刊司副司长农涛介绍,总局在建数字产品资源库时,结合版权保护的需要,做了相应的设计,以便能为入库报刊社提供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据介绍,这个系统一期的目标是实现600家报刊入库,长远目标是实现所有报刊全部入库,通过这种形式,凝聚行业的力量,提高行业的议价能力。
加大对国外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究的力度。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单位认为海外发达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有不少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付费墙”、德国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国的“三振出局”,等等。但在各大网站搜索后发现,有关国外版权保护的全面系统研究甚少,尤其是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内容更是寥寥无几。此外,虽然国内专门研究版权问题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却很难找到熟悉国外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情况的专家,也并没有查找到能提供系统、全面、可资参考与借鉴的相关资料。在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下,这实属不应该。因此,课题组建议,可专门成立研究小组对发达国家新闻作品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大研究范围、研究力度,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本文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与防范》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杨驰原、杨春兰、高方、冉然、李栋、左志新、鲁艳敏、杜静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