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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协议”无效?患癌“妻子”状告无情汉败诉吞苦果

2016-08-12淑红

妇女生活 2016年8期
关键词:结婚证被告夫妻

淑红

10年前,中年丧偶的他们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因男方的女儿不同意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接受了男方签同居协议的建议。然而,同居生活进行到第十个年头,她不幸罹患癌症,在最需要“丈夫”关心、呵护的时候,她却被扫地出门。为让对方履行同居协议,她将无情汉告上了法庭……

以夫妻名义签“同居协议”

2004年4月的一天,哈尔滨市民李爱菊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留下了她和刚大学毕业的儿子。中年丧夫,是人生一大不幸。一年后,李爱菊才渐渐从悲痛中走出来。

李爱菊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儿子不放心她一个人生活,想把她接到北京。李爱菊想到儿子刚毕业,在北京住的是出租屋,收入也不高,不忍心去打扰他。再说,她生长在哈尔滨,也不想离开这座城市。

李爱菊才45岁,亲朋好友包括儿子都支持她再婚。有朋友给她介绍了一个叫刘东栓的男人,见面后,两人彼此都有好感,就开始了接触。在接触中李爱菊了解到,刘东栓大自己近10岁,妻子一年前患病离世,独生女儿已经结婚成家。刘东栓一个人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平日里十分孤寂,就想找个伴儿。

通过相处,刘东栓觉得李爱菊温柔善良,又比自己小很多,对她很满意。而在李爱菊看来,刘东栓就像大哥一样,对她呵护有加,让她很受用。随着两人感情逐步升温,半年后,他们住到了一起。

一起生活后,李爱菊发现,刘东栓生活十分节俭,花钱很仔细。李爱菊有自己的工作,经济独立。对于刘东栓近乎吝啬的节俭,她理解为他是从困难岁月走过来的,现在日子虽然好过了,但骨子里的忧患意识还抹不掉。

刘东栓虽然生活节俭,但说话做事处处透着大男子主义做派,家里什么事情都由他说了算。李爱菊觉得平时他对自己还不错,也没和他计较。刘东栓提议,李爱菊每月拿出300元钱当生活费,其余的花费都由他来出。李爱菊同意了。

儿子听说李爱菊又找到了生活伴侣,心里很高兴。过年回家探亲时,刘东栓在家做了一桌子菜,把女儿一家叫过来,大家一起见了面。那场家宴,却让李爱菊的儿子心里很不舒服。他觉得母亲找的对象刘叔叔,当着他的面对母亲呼来喝去,而且刘叔叔的女儿饭桌上表现得很冷淡,对母亲连声“阿姨”都不愿叫。

吃过饭,李爱菊和儿子回到自己家,儿子对李爱菊说出了自己在刘家的感受。当得知母亲和刘东栓还没有办理结婚证时,儿子便建议李爱菊重新考虑和刘东栓一起生活的决定是否正确。儿子说:“如果打定主意和他一起过日子,就必须办理结婚证,这样对你今后的生活也是个保障。”

儿子的建议合乎情理,李爱菊表示自己会认真考虑。儿子返京后,李爱菊几天没和刘东栓联系,一直在考虑是不是继续和他在一起。没想到几天后,刘东栓提着礼物上门来请她了。李爱菊心软了,不过,她直言不讳地对刘东栓说:“咱们一起生活可以,但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我心里踏实些。”对于李爱菊的要求,刘东栓连声说:“这是应该的,你放心,咱们抓紧办!”有了这样的承诺,李爱菊再次住进了刘东栓家。

过了一个月,刘东栓还是没有和李爱菊办理结婚证的意思。李爱菊催他,刘东栓说女儿那边有些想法,他正在做女儿的工作。李爱菊也清楚,刘东栓很宠他的独生女儿,对女儿百依百顺。看样子,女儿对刘东栓和她领结婚证有些意见。

在与女儿商量的那段时间,刘东栓对李爱菊疼爱体贴,让李爱菊尝到了被宠爱的滋味儿。2005年3月的一天,李爱菊问刘东栓办结婚证的事情商量得怎么样了。刘东栓连忙说:“正要给你说呢,闺女死活不同意咱俩办结婚证,还威胁我说,如果咱俩领证,她就和我断绝父女关系……”李爱菊生气地说:“你对女儿一味忍让,就不考虑我的感受吗?”刘东栓马上赔着笑脸说:“怎么会呢,我有个想法你看行不行。咱领不了结婚证,可以签个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我违反了协议,将来你可以到法院告我。”当时李爱菊没有表态,过后她打电话征求儿子的意见,儿子觉得这样也行,签份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母亲来说也是个保护。

2005年4月8日,刘东栓与李爱菊签了一份“夫妻同居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的生活;三、共同生活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男方应按雇工方式每年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万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将患癌“妻子”扫地出门

与刘东栓签了“同居协议”后,李爱菊心里踏实了许多。从此,她在这个新家里任劳任怨,把刘东栓照顾得十分周到。共同生活中,他们偶尔也闹些不愉快,但两人的关系还算融洽。

转眼间,李爱菊和刘东栓已经同居生活了10年。2015年10月,李爱菊食欲减退,吃一点东西腹部就胀痛,人也经常感到乏力。一个姐妹看李爱菊突然消瘦了不少,建议她到医院检查一下。李爱菊去医院做了胃镜等检查,没想到却查出了胃癌,而且已到了中晚期,必须尽快做手术。医生给她算了一下,手术加放疗、化疗等费用,几个疗程下来需要近20万元。

这个残酷的现实把李爱菊击懵了,她一路流着泪回到家。见到刘东栓后,她忍不住放声大哭。看到李爱菊递过来的检查单,刘东栓全明白了。看着共同生活了10年的妻子痛不欲生,他表情显得很复杂,长叹了一口气,一个人走到阳台上,望着远处默然无语。最需要安慰的时候,丈夫却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这让李爱菊很失望。

病情不等人,李爱菊想和刘东栓商量手术问题,刘东栓却支支吾吾,说前段时间女儿装修房子,他拿了不少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她治病。李爱菊看着刘东栓目光躲闪,心里顿时凉了半截。“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刘东栓的表现,让李爱菊想起了这句老话,何况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想到这里,李爱菊心里五味杂陈。

治病要紧。刚强的李爱菊不再乞求刘东栓什么,她拿出自己的近12万元积蓄,在北京打工的儿子又给她汇来了5万元,加上亲友给她凑的3万元,她顺利住院做了手术。

手术加上放疗、化疗,李爱菊前后在医院住了将近3个月。让她寒心的是,在她住院期间,刘东栓仅来看过她两次,第一次拎了兜水果,第二次带了箱牛奶,每次坐10多分钟就走。李爱菊的亲友十分诧异,问她:“你这个老公咋回事儿?一起生活了10年,怎么表现得如此让人寒心!”

面对亲友的质疑,李爱菊这才尴尬地说出了两人未领结婚证的实情。亲友们都说她太傻了,不明不白地和别人生活了10年,生了病却被人这样对待。尽管李爱菊感到心寒,但她内心对刘东栓还是有着某种期待,毕竟共同生活了10年,两人还是有感情的。有一次,她打电话给刘东栓,让他把她放在家里的几件内衣拿到病房来。第二天,刘东栓给她送衣服来了,趁病房里没有其他人,李爱菊直视着刘东栓,问道:“你给我说心里话,我现在这个样子,你是不是有其他想法?”刘东栓没有看李爱菊,而是把眼睛望向了窗外,然后吞吞吐吐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是,这,这么想的,我都60多岁了,身体也不太好,你这种病,我照顾起来真的有心无力。”联想到刘东栓此前的种种表现,他的话并没让李爱菊感到意外。想想10年来自己对眼前这个男人的付出,却换来如此无情的对待,李爱菊气愤地说:“对你我说不出抱怨的话,我只怪自己眼拙,遇人不淑!”看着李爱菊伤心的样子,刘东栓无力为自己辩解,只是讪讪地说:“爱菊,我知道对不住你,可这种病大家都知道的……”看着刘东栓自知理亏的样子,李爱菊挥挥手说:“你不用多说了,咱们本来就不是真正的夫妻,我也用不着你可怜、同情,你走吧……”刘东栓站起来,想说什么又咽了回去,然后头也不回地走了。

从那次和刘东栓谈过话后,李爱菊再没给刘东栓打过电话,刘东栓也再未出现在她的病房。好在亲友们对李爱菊照顾得很周到,儿子虽然不能经常陪在她身边,但几乎每天都给她打个电话。李爱菊觉得,即便为了儿子和爱她的亲人,自己也得坚强起来。于是,她调整心态,决定和病魔斗一斗。术后放疗、化疗她都挺了过来,身体康复得也很快。出院后,她回到家中静养。

2016年2月下旬,因为自己的许多生活用品还放在刘东栓家,李爱菊前去取东西。可是到了家门口,她掏出钥匙开门,门锁却怎么也打不开。她定睛一看,原来刘东栓把门锁换掉了。李爱菊清楚,刘东栓的这个举动表明,她已经被扫地出门了。此时的李爱菊已经生不起气来,她怪只怪自己当初看错了人,和这样一个冷漠的人一起生活了10年。

“丈夫”不履行协议成被告

那天下午,李爱菊等了两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从外面回来的刘东栓。看到站在门口的李爱菊,刘东栓愣了愣神,不好意思地说:“你来了,前段时间门锁不好用,我换了新锁。”李爱菊冷笑道:“别担心,我不会赖在这儿不走,我是来拿我的东西的!”听了这话,刘东栓神情缓和了许多,连声说:“好,好,东西我都给你收拾好了,你看一下。”

刘东栓打开卧室的门,只见门后的地板上整整齐齐地码放着几包物品。李爱菊讥讽道:“哟,你还挺细心的,省得我自己打包了!”这时,刘东栓反倒放开了,没有任何掩饰地说:“爱菊,你也别冷嘲热讽了,我知道你心里有气,咱们相处一场,好聚好散吧!”李爱菊爽快地说:“好吧,等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了,我就把这些东西搬走!”说罢,她扭头出了门。

对于李爱菊所说的“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的话,刘东栓明白其话语所指。的确,以夫妻名义同居10年,她每天做饭、拖地、洗衣服,几乎所有家务都由她来做。如今两人不能再生活下去,按当初那份协议约定的每年1万元的雇工费,他该出不少钱。

2016年3月1日,李爱菊给刘东栓打电话,约他到一处街心花园见面谈事情。刘东栓如约赶到,两人坐在公园长椅上,李爱菊开门见山地说:“你说咱俩的事情如何了结?”说着,她掏出了10年前签的那份“夫妻同居协议”。

刘东栓像是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他接过那份协议,不慌不忙地说:“爱菊,造成咱们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不是因为我这一方,而是因为你患了重病。咱们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我才支付你劳动报酬,咱们得讲道理啊!”

那次谈话,让李爱菊彻底看清了刘东栓的无赖嘴脸。为了替自己讨个公道,2016年3月中旬,李爱菊聘请律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东栓履行协议,支付她10年同居生活期间的雇工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4月1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原告代理人称,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现原告罹患癌症,正需要被告照顾时,却遭到被告的遗弃,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赔偿原告雇工费10万元。被告代理人则辩称,造成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系原告身体出了问题,被告年事已高,对原告照料起来力不从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遗弃。另外,双方共同生活10年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未当庭做出判决。

2016年5月6日,在法院二次开庭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得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面临败诉的结局时,李爱菊无奈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接着,主审法官做被告刘东栓的工作,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李爱菊与他共同生活10年,对这个家庭做了不少贡献,现罹患癌症,生活难以自理,无论从道义、情理上,都应该给予帮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刘东栓愿意支付3.8万元补偿款,补偿款结清后,李爱菊把自己的生活用品搬离,两人正式解除同居关系。李爱菊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双方签了调解协议。

如今,已经正式和刘东栓解除同居关系的李爱菊,正积极进行康复治疗。那段10年的同居生活给了她难以言说的伤痛,她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女同胞:男女同居难保会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在决定和对方共同生活时,一定要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同居生活出现意外,女性是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

〔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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