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态势下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债务使用监管机制研究
2016-08-11刘莉
摘要:近些年国家经济的发展促使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不断扩大了自身债务的规模,间接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风险指数。由于缺少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以及监管机制的运,严重降低了政府在融资平台上的经营效益,也彰显了自身具有较低的偿债能力。为此,文章针对该省各地方政府存在的债务以及监管机制等现状展开研究。
关键词:新经济态势 黑龙江省 地方政府 债务 监管机制 研究
当前在黑龙江省地区的个地方政府存在较大规模债务,该现状亟待相关政府部门等进行偿还,也体现了有必要加大政府债务监管的力度。但在落实监管工作时应注意其债务具有快速增长的特性,且和长时间缺少完善、规范监管机制的实施有直接关系。因此,如何在该省各地方政府中有效运行监管机制、对其债务进行有力监管是现今研究的重心。
一、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特点
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涉及的债务在内容上之广,其包含了整个省所有地方政府债务,分直接性、间接性债务,其债务类型也繁多。主要还是政府官员挂账、欠款以及其他债务,债务存在的基本特点为:具有较大的规模、众多的债务项目、较广的涉及范围、较强隐蔽性以及高的转化率等。债务基于以上基本特点,致使该省政府债务存在较大运行风险,不利于政府部分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二、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债务使用监管机制的现状
1.举债主体繁多,统计口径不一
该现状在繁多举债主体中包含:有经费补助的相关事业单位,地方组织的融资平台等。此外,在种类上有向银行直接借入的贷款债务、担保形式的间接债务等。由于该省存在繁多的举债主体,致使政府无法统一其统计的口径,进而难以掌控其债务的整体规模。
2.对信息缺少了有效的管理,责权不清
在黑龙江省实行政府债务的管理中,其举债项目在规划职权方面主要集中于发改委部门,然而财务部门或银监会掌管了贷款、审核的权利,但其债务承担圈最终落实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银监会等同样具有监管权,并未落实自身监管职责,缺少对债务信息实施有效管理,主要还是监管部门职权不清。
3.没有完善的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当前国内法律在债务管理方面相对缺少完善的法规,促使了“政府性债务”向无限方向的扩散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快构建完善的管理法律,以便在预算中平衡其政府债务。针对政府债务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尤其是在政府财务方面,彰显出缺少完善性的债务管理法规切实现状。
三、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机制进行完善的建议
1.统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口径
由于政府债务具有多元化表现形式,导致统计口径间存有较大差异。对于财务部门应用的统计口径而言,一般是直接、担保两种;针对设计部门其统计口径则是投资、融资平台或公共事业相关单位等。为了进一步确保其地方政府能够精准编制出自身资产、负债等实况,应依照性质进行层次划分,以达到统一其统计口径的监管目标。
2.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机制
由于政府缺少相应完善的监管机制,致使监管部门间缺少明确的职责划分,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有必要健全其地方政府监督债务的相关机制。通过把“政府性债务”列至有关预算管理行列中,合理利用政府债务的资金,严格控制债务的整体规模实现。
3.改变当前GDP为纲的政绩考核机制
政府在经济激烈增长的竞争之中,促使举债行为的产生与演变,令地方政府的部分官员今重视自身在任期间的经济增长实况,并未综合考虑其累积的债务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例如: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收入率等。这要求政府必须坚持转变现今以GDP为纲要对政绩展开考核的机制,明确并将质量作为考核机制发展的核心,同时增加对经济增长的风险评估,构建相关机构去落实该考核机制。
综上所述,经过分析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在债务方面具有基本特点,进而探讨了运用监管机制存在的现状等,主要是存在繁多的举债主题且缺少统一的统计口径,在信息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自身的职权,同时管理政府债务的法律、法规也不具完善性。针对以上现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通过统一各地方政府的债务统计口径,并完善其债务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此外,还应转变当前以GDP为主要纲要对照政绩实现考核的机制等,从整体上顺应新经济的态势下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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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莉,1990—,女,汉族,山东省潍坊人,在读管理学硕士,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