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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及轨道交通声环评技术导则修订探讨

2016-08-09辜小安

环境影响评价 2016年4期
关键词:轨道交通探讨评价

辜小安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 100081)



铁路及轨道交通声环评技术导则修订探讨

辜小安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100081)

摘要:结合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声环境影响评价实践,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修订,提出以下建议:进一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衔接;细化对应的规划环评内容要求;明确新建及既有铁路工程声环评内容的异同点;补充铁路建设工程变更声环评内容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现状调查监测方法及评价量等;建立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源强数据库;补充完善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声环境预测模式及相关预测参数;分类明确铁路及城市轨道噪声防治措施原则等。

关键词:轨道交通;声环境;评价;探讨

“十二五”期间,我国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2万km。其中,高速铁路运营里程达1.9万km[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3 612 km,以地铁制式为主,占73.6%[2]。在此期间,由环保部审批了61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75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4]。在此百余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及规划的环评、审批及评审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以下简称HJ 2.4—2009)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通过多年应用实践,以及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不断更新出台,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多种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需要依据其不同声源特点补充相关评价内容。本文主要分析HJ 2.4—2009在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声环评中需补充增加及修改完善的内容,以期为其修订提供参考。

1声环评技术导则中需补充增加的内容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噪声测量方法标准,环保部也发布了一系列环评规章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5]即将颁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不断更新扩充。因此,声环评内容也需要对应增加。

1.1补充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

表1列出了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质检总局及原铁道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部分与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环评直接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章,上述内容不仅宜纳入到声导则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还应据此调整相关的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等内容。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提出,“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目前,我国有轨电车、磁浮交通、跨坐式单轨和市域快轨等多形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制式逐年递增,其运行噪声源特性与普通地铁或轻轨不同,而HJ 2.4—2009中未涵盖多种不同制式轨道交通噪声监测、预测内容,因此需要补充相关评价内容。

2015年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特别要求,规划环评中应细化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明确优化调整内容、需要深入论证的内容清单。对于铁路网及城市轨道交通网规划环评,声环评结论作为重要因素之一,将直接指导建设项目环评,并作为相应的线站位优化调整建议依据,因此需要通过声导则明确相关要求。

表1 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Table 1 Relevant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in recent years

1.2建立铁路及轨道交通噪声源强数据库

>>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多种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需要依据其不同声源特点补充相关评价内容。

HJ 2.4—2009仅规定了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类型(或不同运行状态下)列车的声源源强,可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无相关规定的应根据工程特点通过类比监测确定”。目前铁路噪声源强大部分可依据原铁道部文件《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稿)》(铁计[2010]44号)[6]确定,但高速铁路噪声源强需结合我国高速动车组及桥梁线路工程的变化做适当修改完善。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源强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评价单位大多参考《城市轨道交通振动和噪声控制简明手册》中的测试数据确定。由于该手册出版于2002年,手册中引用的数据为2000年以前的测试结果,近10余年来随着轨道交通车辆及工务工程技术进步及制式的多样化,噪声源强也有较大变化。因此,亟待依据我国近15年来已投入运营的26个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源强测试统计分析结果,分类给出不同工程边界条件下的监测结果,补充城际铁路、跨坐式单轨交通、中低速磁浮交通、有轨电车等多种制式噪声源强,以此建立并完善我国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源强数据库。

1.3明确铁路及轨道交通变更工程评价内容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由于HJ 2.4—2009中无关于变更声环评内容的相关规定,而“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均占34%左右[2-3],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变更工程的声环评内容,如更加关注变更的工程内容及所带来的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及环境影响变化等内容,需要在声导则修订中补充规定。

1.4充实高铁及城铁噪声预测模式及参数

近年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迅猛发展,HJ 2.4—2009中缺失相应的噪声预测模式,仅以规范性附录形式,给出了城市轨道、铁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式,但相关预测模式及参数仍有待修订、完善。如需要依据不同噪声源特点,明确不同声源组成及贡献量,确定不同声源对应位置;完善不同速度范围的速度修正项;针对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短编组列车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噪声源几何发散损失的计算公式;针对不同类型噪声源特性确定相应的指向性及等效时间参数修正;补充完善铁路两侧建筑群及声屏障参数修正计算项,考虑有限长屏障衰减;线源预测中补充建筑物及地面等反射体引起的计算修正公式等。上述预测参数需要在声导则修订中,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补充规范。

2声环评技术导则中需修改完善的内容

2.1扩大技术导则适用范围

HJ 2.4—2009仅给出了适用于轮轨导向系统的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声环评内容,但随着国家技术政策调整,我国有轨电车、磁浮交通、跨坐式单轨和市域快轨等多形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制式逐年递增,声导则修订中应考虑扩大涵盖上述交通制式的环评内容。

2.2细化规划环评内容要求

HJ 2.4—2009仅在原则上规定了规划环评中的声环评要求,但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中规定的评价原则、规划分析、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内容尚有未衔接之处,需要依据HJ 130—2014和环发[2015]178号文中的要求,细化并完善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声环评内容。

2.3明确新建及既有工程异同

“十二五”期间,在环保部审批的61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既有铁路改扩建项目和电气化铁路建设项目共11项,占总审批建设项目的比例约为18%,而HJ 2.4—2009中未明确新建及既有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评内容的异同点。关于预测方法,建议参照铁计[2010]44号文,“铁路噪声预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和噪声源的特点确定。预测方法可采用模式预测法、比例预测法、类比预测法、模型试验预测法等”。其中,模式预测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噪声预测,比例预测法则适用于铁路改扩建项目的噪声预测。以评价对象现场实测的噪声数据为基础,根据工程前后声源的变化和不相干声源声能叠加的声学理论,进行铁路噪声的影响预测,相对于模式法更加精准。对于新建铁路及改扩建铁路的噪声治理原则也应区别对待。

2.4合理确定评价范围要求

HJ 2.4—2009中,关于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声环评,对于满足一级评价要求的,一般以线路中心线两侧200 m以内作为评价范围,同时提出“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目前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按照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不同标准限值,依据HJ 2.4—2009的规定,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执行标准需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铁路建设项目环评中,大多数地方环保部门回复的标准确认函要求距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60 m范围内执行4b类声功能区标准,即昼间等效声级LAeq,昼≤70 dB(A),夜间等效声级LAeq,夜≤60 dB(A);60 m以外区域执行2类声功能区标准,即昼间等效声级LAeq,昼≤60 dB(A),夜间等效声级LAeq,夜≤50 dB(A)。该标准要求距离铁路不同区域执行不同标准,60 m以外区域的标准限值严于60 m内的标准限值10 dB(A),导致环评中出现近距离达标不需要采取噪声防护措施,而远距离超标不仅需要采取噪声防护措施,还需扩大评价范围的不合理现象。建议在今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中,宜参照我国《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及国外轨道交通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对沿线敏感区域统一执行一个标准限值,以利于铁路沿线声环境影响的统一控制及评价范围的合理确定。

HJ 2.4—2009中,声环境现状监测规定了监测布点原则和监测执行标准,应依据近年来颁布的相关标准,如《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第2部分:环境噪声级的测定》、《声学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测量》等测量方法标准,修改完善相应的现状监测测量量、测量方法等内容。

HJ 2.4—2009规定,“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给出边界及敏感目标的达标分析”。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中,对于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规定“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夜间运营时段基本为22:00—24:00、5:00—6:00,则按此条款规定,在评价城市轨道交通夜间噪声影响时,需根据夜间运营时段3小时的预测结果,评价敏感点夜间达标情况。但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术语和定义”条款中,明确标准限值对应的夜间等效声级为“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3.4条款中关于夜间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两者要求不统一,因此声导则修改中应明确夜间评价量对应的评价时段。

2.5分类明确噪声防治原则

HJ 2.4—2009中,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提出了优化选线方案、加强声源和传播途径控制及受声点防护等防治措施,以及调整城镇规划和给出列车行驶规定及噪声监测计划等控制要求。但考虑到既有铁路与新建铁路对沿线声环境影响变化程度及建设时序的不同,应区别给出新建项目、既有改扩建项目的噪声防治原则。对于既有铁路噪声防治,应结合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城市总体规划,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实施解决。也可参照美国运输部关于轨道交通噪声振动影响的评价导则,对噪声累积作用的影响限值加以规定,即现状声级水平越低,允许的噪声增量越大,反之现状声级水平越高,允许的噪声增量越小[7],来确定我国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原则。

2.6取消非环评内容要求

HJ 2.4—2009中,部分条款规定了非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例如4.3.3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评价量中引入GB 14227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评价量作为场界噪声评价量不妥,7.3.2条款中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测量执行GB 14227的监测执行标准应予以取消。

3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在过去6年的环境噪声影响评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声环评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补充完善,尤其是在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有效衔接,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现状调查监测方法、评价量,补充完善预测模式和参数,引入环境噪声累积影响评价方法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修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国家铁路局. 2015年铁道统计公报[Z]. 2016.

[2]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2015年全国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统计[Z]. 2016.

[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机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和若干问题思考[C]//2016年第1期交通行业环境影响评价专题培训教材. 北京: 2016.

[4]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十二五”成绩回顾[Z]. 2015.

[5]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EB/OL]. (2015-12-21)[2016-04-06].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12/W0201512243787434 88139.pdf.

[6]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振动源强取值和治理原则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Z]. 2010.

[7]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Federal Railroad Administration. High-Speed Ground Transportation Noise and Vibration Impact Assessment[Z]. 2005.

收稿日期:2016-04-06

基金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2014Z003-A)

作者简介:辜小安(1963—),女,江苏江阴人,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E-mail:13910859951@qq.com

DOI:10.14068/j.ceia.2016.04.002

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444(2016)04-0005-04

A Study on Guidelines for Nois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Railways and Rail Transits

GU Xiao-an

(Energy Saving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search, China Academy of Railway Science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Combined with practices on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of railways and urban rail transits,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to be solved: further connect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policies, laws,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pecifying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s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larifying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f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for newly-built and existing railway construction; supplementing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hanging contents on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reasonably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the monitoring method of current status investigation, the assessment value, etc.; establishing the noise source intensity database of railways and urban rail transits; supplementing and perfecting the acoustic environmental prediction model and relevant prediction parameters of railways and urban rail transits; and clearly classifying the principles of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for railways and urban rail transits.

Key words:rail transit;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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