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跨境税源管理经验初探*
2016-08-09王谦英李英楠闫许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00
王谦英 李英楠 闫许梅 吴 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 西安 710000)
韩国跨境税源管理经验初探*
王谦英李英楠闫许梅吴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00)
韩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实施经济转型,发展半导体、电子科技、生物技术等高新科技产业,并加强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的经贸联系。近年来,中韩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随着三星、现代等韩国大型企业深耕中国市场,两国经济交往程度不断加深。了解韩国税收基本管理体系、跨境税源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情况,对于提升我国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更有效地解决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一、韩国税收管理体系
韩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有14个中央税和11个地方税,没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韩国实行地方自治,全国11个地方自治政府各设有地方税征收机构,依据《地方税税法》、《地方税税法实施法令》等法律独立征收。因此,国税厅三级税务机构负责中央税管理,地方征税机构负责地方税管理(其中道税有6个,市郡税有5个)。不同层级政府负责不同的税种管理,国地税之间职责边界明晰,不存在管辖范围的重复交叉。虽然,韩国国税厅与地方税征收机关并无隶属关系,但国税厅会向地方征收机构提供相关税收信息。
韩国国税厅由厅本部、6个地方国税厅、115个税务署三个层级组成,共有公务员2万人,负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综合不动产税等中央税种征收。
二、韩国的非居民税收管理
(一)韩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制
韩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制和中国大体相似,但在一些事项上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列为应税所得,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韩国的所得视为应税所得,主要征税流程如下图:
(二)常设机构的征税以综合申报为主
非居民企业在韩国的常设机构通常采取综合征税方式,由常设机构自行申报缴纳,并和居民企业适用一样的税率(全部所得在2亿韩元以下的税率为10%,200亿韩元以上的为22%,其他的为20%)。常设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是外国企业在韩国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例如,国外企业在韩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韩国被称为“分店”;二是经常有权为外国企业订立合同的非独立性代理人,在韩国被称为“从属代理人”。如果上述固定场所仅用于采购,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而不用于销售、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则不属于常设机构。如果外国企业在韩国构成两个以上的常设机构时,将主要常设机构所在地认定为汇总纳税地,主要常设机构所在地是指营业收入额最多的常设机构所在地。此外,非居民企业从韩国取得房地产所得和其他转让所得,比照常设机构进行综合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一般为经营活动年度结束当月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需要说明的是,韩国对常设机构没有指定扣缴制度。
由于外国企业在韩国的分店与总部或外国企业交易较频繁,容易通过扭曲正常交易价格逃税,国税厅要求其在申报税基时,附加提交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的说明,对不提交的可处以1亿韩元以内的处罚。根据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对分国别报告的提交要求,韩国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起施行国别报告报送制度。
(三)源泉扣缴的征税主要采用分类申报扣缴方式
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或不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通常采用分类征税、源泉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支付韩国国内源泉所得时,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扣缴税款,并在次年2月前报送支付清单。扣缴税款时一般按照支付全额的20%扣缴税款,但对有价证券等转让所得,可以按照全额的10%或转让收益的20%两者之中较少者选择扣缴税款。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
(四)协定待遇享受较为便捷
当非居民企业从韩国取得不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得,实施分类征税并源泉扣缴时,如果国内税收法律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税率,则应该按照协定税率进行扣缴,反之则可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扣缴。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交适用限定税率申请书或非征税、免税申请书,如不提交资料或者非收益所有人则不可享受协定限制税率的优惠待遇。
韩国源泉扣缴税率
三、韩国跨境税源管理对我国的借鉴
当前,我国正在进一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韩国在税收领域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跨国公司税收管理现代化
一是机构设置较为合理,职责划分明确。在韩国国税厅本部国际租税管理局下设国际税源管理课,主要负责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情况分析,制定转让定价等反避税调查计划。调查局承担对国际税收活动开展调查的职责。除国税厅本部外,在外资企业较多的地方国税厅中,专门设立了国际交易调查局,其他国际税收业务相对较少的地方厅,在调查局内由一个课负责国际税收调查工作。
二是加大跨境税源的管理力度,提高纳税服务实效。受韩国国内市场体量限制,韩国跨国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了防范韩国税基遭受侵蚀,减少不合理利润的跨国转移,韩国税务部门实施了多项举措,例如参与反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突出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与合作等措施。2009年,在韩国国税厅国际租税管理局设立境外遵从实施课,主要负责对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与服务等。在税收服务方面,韩国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等措施,着力提高预约定价安排(APA)谈签效率,平均每个APA谈签可缩短时间5个月左右,同时规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部分项目的标准和办法,在增加税收透明度的同时,也取得了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效果。
三是高度倚重对信息情报的搜集和利用。1.韩国广泛参与国际组织有关会议和区域税务局长会议,并向OECD、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驻外使领馆派驻税务官员,并积极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金融信息互换机制,通过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获取大量的有效信息。2.韩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不仅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化程度较高,而且已经实现和多个政府、金融部门的联网,确保信息的及时获取。
目前,我国对大型跨国纳税人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服务层次不高的问题。监管不到位,一是税务机关各层级间对大型跨国纳税人管理的职责划分不清,虽然总局也提出上收大企业管理层级,但大企业划分标准主要以是否是跨区域经营或重点税源为主,从而使一些税务事项较为复杂的超级大型跨国企业税务管理层级较低,造成监管不到位。二是税务征管信息化程度不够,层级之间的税务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造成主管部门和监管分析部门之间管理脱节。三是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在税务服务方面,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服务便捷化方面力度较大,但增加税收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方面进展较慢。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新一轮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韩国经验,实施改进:1.对一些跨境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大型跨国企业,日常事项遵从属地化管理基本原则,但应提高国际税收活动事项分析及调查层级,以提高管理实效。2.以金税三期推广为契机,加大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层级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同时在总局层面强力建设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金融部门的联网,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获取信息,扫清税务监管信息障碍,切实提高监管实效。3.在税收服务方面,对一些大型跨国企业的特殊事项可采取APA、事先裁定等服务措施,增强税收确定性。
(二)源泉扣缴机制简易化
韩国的源泉扣缴机制在部分事项操作上简捷易行。一是韩国的源泉扣缴机制为法定扣缴,没有指定扣缴机制。非居民企业在韩国构成常设机构实行综合申报征税,其他情形采取源泉扣缴分类征收。例如,非居民在韩国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但取得人力劳务所得或经营所得,无须计算所得利润使用指定扣缴,而由支付人按全额的一定比例直接扣缴。二是扣缴义务人被赋有更多的税收责任。例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形成欠税的,按照韩国法律仍可向扣缴义务人追缴欠税,而在中国只能向非居民企业追缴欠税。三是扣缴义务人需在次年2月报送支付清单,若未报送或内容不明确的,可加征2%的加算税(限额为1亿韩元,中小企业为5000万韩元)。四是对外支付金额时无须在税务机关备案,银行会自动将超过1万美元的付汇信息通报给韩国国税厅。总体来看,韩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征管过程相对简化,重视事后监管,处罚力度较大。我国恰恰相反,管理过程较为前置,比如,企业发生5万美元以上的每一笔非贸易项下的交易均需到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发生交易或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均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合同等。两种管理方式各有优缺点,管理前置可以给予企业税收上的确定性,但同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做法,还责任于企业,日常扣缴由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扣缴,只需在年终一次报告支付清单。但同时也应给予企业一些降低税收风险的选择,比如,一些重大项目或企业对收入性质不确定的项目,可以和税务机关进行事前裁定,增加税收上的确定性。同时,应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和税款追缴力度,做到真正的放管结合,权责相当。
*本文数据来源于与韩国济州税务署座谈时对方提供的资料。
责任编辑:赵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