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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6-08-08曹志鹏唐春花

会计之友 2016年14期
关键词:餐饮企业税负营改增

曹志鹏+唐春花

【摘 要】 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企业是一次重大变革。文章首先对餐饮业“营改增”后的优势进行分析,其次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角度估算对其财务的变化,并分析了“营改增”后灵活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餐饮企业;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13-03

一、前言

2016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且之前发布的所有有关“营改增”的政策除另有规定条款外均相应废止[ 1 ]。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细则,生活服务业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餐饮业的营业额为4 615.3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81.97亿元,2014年末餐饮业就业人数达234万人。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增加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我国一直以来对餐饮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负担,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其征收增值税,与国际接轨的“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业而言是一次巨大变革。本文对餐饮业“营改增”后的优势进行分析,然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角度估算对其财务的变化,并分析了“营改增”后灵活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对餐饮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实质意义。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优势分析

(一)消除重复纳税,降低税负

餐饮企业将购进的材料加工成成品提供给顾客消费,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这一业态与制造业极为相似。但是在“营改增”前,餐饮业购入直接材料时需要负担材料的增值税,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存在较大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购进直接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的不动产也可以抵扣,餐饮业购买的房产和高昂的物业租金费都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减少缴纳流转税。我国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中小型餐厅的税负将显著降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也同比例减少[ 3 ]。

(二)减少餐饮业涉税风险

目前大多数餐饮企业不仅提供现场消费服务,还提供外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餐饮业提供现场消费应缴纳营业税而提供外卖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难以分清是否为现场消费,缴纳税款时随意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4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避免了两种税的混淆情况,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

(三)优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餐饮企业是一场重大变革。餐饮企业会重新进行市场定位,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优化采购流程,妥善保管票据,加强财务核算,提升员工素质,以此适应增值税征管特点,减轻企业税负。因此,这一系列变革有利于餐饮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财务影响

现假定餐饮企业只提供现场餐饮服务,其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及费用为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比例为N,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我国餐饮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数因规模偏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负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征收率为3%,相比“营改增”前按5%缴纳营业税税率,下降了40%。同时,附加税缴税基数的下降同比例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另一方面是营业利润略有上升。虽然“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的确认由含税价格S转为不含税价格S/(1+3%),其值略有下降,但是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到“营改增”前营业利润R前=S-C-S*5%*(1+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R后=S-C-S/(1+3%)*3%*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差额?驻R=R后-R前=2.34%S。因此,两者的综合作用使得营业利润略有增加。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1.对流转税的影响

在餐饮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前,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产生的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缴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采用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计算,进项税额按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费用计算。餐饮企业营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组成,其中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餐饮企业采购物资周期短,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多,这就使餐饮企业短期内收到税负明显减少的效果。“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1+6%)*6%-C*N*17%=0.057S-0.17CN。餐饮企业“营改增”前营业收入的流转税负率为5%,若保持流转税负率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0.057S-0.17CN)/S=0.057-0.17CN/S=5%,得出CN/S= 4.1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12%时,流转税负率与“营改增”前相同。当餐饮企业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4.12%时,流转税负率小于5%,企业所缴流转税额减少。

2.对税负总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对企业税负总额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方便分析,不考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而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净利润和税负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1-25%),税负总额=流转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25%。

由上可以看出,X前恒大于X后,即“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了(0.0055S+0.0153CN)元,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前所交的营业税抵减了一部分所得税,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下降且增值税不能抵减;当Y前=Y后时,CN/S=3.0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3.02%时税负总额会下降。

综上分析得出:一是在考虑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净利润会略有下降。但是“营改增”后,企业一般会对自己的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不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形。二是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5%时流转税额和税负总额均会下降。5%的比例对大部分餐饮企业是能够达到的,然而现实中可抵扣税率还有13%、11%和6%,因此更高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才能降低企业税负。

四、“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由于不同的税收征管特点,餐饮企业从采购物资到提供饮食服务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一)进货渠道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增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是要减少向上游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按3%税率抵扣。二是采购初级农产品要合理选择供应商。餐饮企业由于提供服务的特殊性,以农产品为主的原材料占成本总额比例较大,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时应慎重考虑,不同农产品供应商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大不相同。这是因为企业如果购买供货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了不同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饮企业从农场购买自产的蔬菜,价格为1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农场开具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而企业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同样的价格购买,可以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农场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餐饮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除了要比较价格高低,还需要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进货材料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具备加工原材料的能力,购进食材除了可以购进初级农产品外还可以选择已经加工的产品,经过加工后的产品价格一般高于初级农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厅既可以选择购买10万元的生牛肉,再花费4万元加工成熟牛肉,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15万元的熟牛肉。从表面上看,买生牛肉后自己加工要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1万元。因此,企业在购买材料时要综合考虑其价格和适用的可抵扣税率差异影响。

(三)提供服务形式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同时提供现场和非现场消费,“营改增”后适用同一税种,但适用不同税率。前者适用的税率为6%,后者属于销售动产的范围,适用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餐饮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按17%税率缴纳,将严重增加税收负担。因此,餐饮企业有兼营行为的,一定要做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工作。

(四)招聘员工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人工成本比较大,在招聘人员时不仅要考虑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结合税收扣减事项的规定,从最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相同业务能力上雇佣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五、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征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更低,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 5 ]。例如,某企业拥有分公司A,试点前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多,按一般纳税人计缴的增值税额更低。这种情形下,总公司可以将利润率高的业务转移给A分公司,使其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可抵扣进项税优惠。

(二)增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为加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上游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醒各部门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即使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同等水平上优先聘用符合增值税扣减事项的业务人员,比如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三)调整内部结构,降低成本

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可推进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和安保类。以上四类业务外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调剂劳动力,提高效率,最大化满负荷工作,降低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扩大产业链,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承接上游专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提高智能化和机械化程度,代替使用人工,降低运营成本。

(四)提升员工素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的管理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对企业是一个新的挑战。餐饮企业需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知识的培训,对增值税有关条例、细则以及“营改增”新规定和注意事项详细解读,并以本企业实务案例演示,方便财务人员对企业“营改增”后的进销存业务做好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工作。除了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也要了解相关知识,以便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定价,采购部门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2] 李廷明,刘洋瑞.“营改增”对餐饮行业是利好还是利空:基于乡村基中国有限公司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5(21):98-101.

[3] 官波,刘春花.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6(1):102-104.

[4] 伍唯唯,周向均.酒店业“营改增”影响预测及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4(4):18-19.

[5] 熊丽.“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4(3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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