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运作原理*
——从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角度

2016-08-07何林艺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委托方信托公司农地

何林艺,刘 进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蚌埠市委党校,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运作原理*
——从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角度

何林艺,刘 进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蚌埠市委党校,安徽 蚌埠 233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需要及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信托模式在农地流转中逐渐兴起。与以往政府主导的信托模式不同,商业信托模式偏向于以市场为导向,它将农地经营权信托和资金信托连结为统一的农地流转信托产品, 最终使商业信托公司、委托方A、委托方B、农业经营公司四方获利。这是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中的一种可贵创新,它的有效推行必将对新型城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商业信托公司;委托方A;委托方B;农业经营公司

自2008年起,浙江绍兴、湖南益阳和福建沙县率先开始以信托的方式探索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先后出现了“绍兴模式”、“益阳模式”以及“沙县模式”。早期的这些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中,充当“受托人”的多为地方政府单独成立的运营机构,并未真正引入商业信托公司。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奠定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

1.商业信托模式的基本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也就是说,我国土地的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在保持土地的公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承包权按人口均分到农户,由农户独立自主经营农地。国家明令禁止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市场上的一切形式的流转,即使是发生流转后土地的所有权也不应改变。因此,本文探讨的土地权利均指土地的承包权,涉及的范围也仅限于农用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流转。

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信托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信托,以“益阳模式”和“绍兴模式”为代表;另一种是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土地信托,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宿州模式”。本文主要探讨后一种,以下称为“商业信托模式”。

商业信托模式是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中的一种创新模式,它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指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农地承包权持有者,一般指农户(委托方A)将农地承包权委托给商业信托公司(受托人)管理,商业信托公司依法充当金融中介的角色,一方面把农地租给农业经营公司使用,创造农业经营收益,另一方面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信托产品购买者即为委托方B),将农地承包权信托和资金信托连结为统一的农地流转信托产品,运用到我国农地流转市场,这种创新使信托产品成为我国农地流转的组织载体。具体图示如下:

图1 商业信托模式的基本结构

如上图所示,委托方A(一般为农户)将农地承包权委托给受托方信托公司,委托方B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将投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把土地整合改良后出租给农业经营公司经营,获取收益后给农户分配,同时发行信托产品融资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整个过程中,信托公司把农地承包权和资金连接起来成为统一的农地流转信托产品并提供资金信托支持,为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最终使四方获益,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

2.商业信托模式的主体构成

在农地流转信托模式中,一个完整的信托流程需要四方主体的参与,即委托方A、委托方B、商业信托公司和农业经营公司。他们在信托运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功能。

2.1委托方A(农地承包权持有者)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负责统一的安排和调度,比如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土地的调整和分配,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把土地的经营管理交给农民。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特殊性使农地流转信托的委托方(委托方A)也有所差别。一般来说,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直接持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农户构成委托方A的要件有两方面:第一,委托方A作为信托当事人之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地提供农地承包权,在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获取信托收益的同时,还享有知情权、管理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许可辞任权、自行选任或请求选任权、认可清算报告权等权利。第二,委托方A是农地承包权持有者,因而可以以农地承包权作为信托标的物,转移给信托公司管理,直接成为农地流转信托的委托方A,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后,委托方A失去土地承包权,而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另一种委托方A由农户、村委会或地方政府共同构成。在当前农地流转信托机制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或地方政府将农户的农地承包权集中起来,统一委托给信托公司,由村委会或地方政府和农户共同构成了委托方A。这种方式虽然较易取得农户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沟通管理成本,迅速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管理,但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即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是农户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由村委会或地方政府和农户共同构成了委托方,这就可能造成村委会或地方政府使用强制力干预,导致农户被迫流转农地、权益遭到损害的现象的出现。此外,假如村集体的负责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利益的驱使出现徇私舞弊现象,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农户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在农地流转信托中,委托方最好是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农户,村委会或地方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协助和督促的作用。

2.2委托方B(信托产品购买者)

在取得农地的承包权后,商业信托公司为保障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还会结合自身情况发行期限不同的信托产品来进行市场化的融资。通过购买信托份额的投资者,就成了把资金委托给商业信托公司的委托方B。这是工商资本参与农地流转后,为农业经营提供的一种新的融资选择。投资者的资金也是这种模式中资金的主要来源,全部用于信托方案中的流动性资金支付,诸如兑付委托方A的基本收益、借贷给农业经营公司的投资本金、填补预期收益中流动性资金的缺口等。因此,委托方B(信托产品的购买者)在商业信托模式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农地流转,最突出的功能是发行信托产品进行融资。目前市场上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是一到两年,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期限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甚至10年或者更多,但基本上超过36个月的信托计划会设计成为12—24个月到期后可以申购赎回,平均的期限为1.38年,5—10年或十年以上的成熟的信托产品少之又少。信托产品的短期性无疑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长期投入需要,再加上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也非常谨慎,这就容易造成资金断流。例如中信信托与安徽含山县政府签订了11年的农地流转合同,但仅与信托产品签了2年的合作条约,余下的9年要看生产情况而定。铜陵的“牡丹集团”于2013年12月26日签约组建,主要从事牡丹的种植、牡丹产品的深加工,牡丹是草本植物,从种植到收益至少需要3年。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投资方主动撤资,牡丹集团名存实亡,信托计划由此搁浅。

2.3商业信托公司

商业信托公司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成立的专门运营机构,作为商业信托模式下的唯一受托人,商业信托公司并不直接经营农地,而将其归集连片,统一规划、整理,提升质量后,与发行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相连结,共同交付给农业经营公司运作。所以它既是受托人,又是农业经营公司的资金提供者。在整个信托流程中,商业信托公司的功能仍定位于“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主要保障土地流转的合法、有序、公平进行,不参与土地的实际经营。商业信托公司的报酬只能来源于农地流转后的地租提升以及其他的经营增值收益,所以只有商业信托公司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管理,才能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

商业信托公司介入农地流转,盘活了整个信托链,与以往的信托流转相比,商业信托模式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这种探索与尝试,有利于农地流转信托的规范发展,包括加速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使农地承包权和资本市场更好衔接,为农业生产拓宽资金渠道,甚至把流转的范围扩大至集体用地、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

2.4农业经营公司

农业经营公司是随着我国农业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公司是农地承包权的最终使用者和农地的直接经营者,是商业信托模式中最关键的因素。因为农地流转后的盈利状况是整个信托计划成败的关键,也是信托公司能否长期合理获取信托报酬的关键。

在农业经营公司的选择上,商业信托公司首先要有科学的评价标准,制定量化可操作的招标制度,遴选出专业优秀的农业经营公司。其次,农业经营公司要加强自身发展,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引进先进农技和管理经验,在经营水平、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提高。同时,政府和社会也要从多方面给予农业经营公司以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从整体上营造宽松良好的氛围,保证其更好的发展。

在农业公司的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所以农业经营公司的经营仅限于农业生产。从广义上讲,农业生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作物(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药材等)的种植,森林、树木的养护培育,水产、牲畜、家禽的养殖等。近年来,随着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日趋严格,国家对强征耕地、强占农地的打击、惩罚力度加大,因此借用农地流转的名目征集土地显然更为保险和便捷。一些地方用把流转来的农地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比如进行房地产开发,盖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经营生态园、观光园等,使国家的有效耕地逐渐减少。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委托方A与信托公司应当约定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转土地再次流转时,应告知委托方A,取得同意后由委托方A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并依法备案。未经委托方A同意和备案,信托公司再次流转土地无效。农业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签订的合同无效,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并且有可能被收回土地。

3.商业信托模式的具体运作流程

图二 商业信托模式的具体动作流程

在商业信托模式的具体运作中,主要分为三个流程:

3.1前期准备。有农地流转意愿的农户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信托公司提出农地委托申请,申请要注明农地的类型、面积、位置和委托年限等。接到申请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信托公司对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对农地信息进行确认后,与符合条件的农户签订《信托合同A》,确立委托关系。农户把农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信托公司,成为委托方A。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以募集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人即构成委托方B,与商业信托公司之间形成资金信托关系。信托公司把农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连接起来形成“双信托”,信托计划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假如双方在受益分配和保障情况方面不能达成一致,不愿意签约,则信托计划终止。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对土地进行归集、整理后,使土地的性能得到提升。随后信托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择优选择专业农业经营公司管理农地。信托公司与农业经营公司签订《农地租赁合同》,农业经营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股利、转让费或转包费等,这些构成了信托收益的主要部分。与此同时,在农业设施建设、农技推广、地租支付、资金流动等环节中,农业经营公司遇到资金短缺问题,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贷合同》,取得资金保障。假如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比如资金的使用和回报情况等方面存在分歧时,不能成功签约,则信托计划终止。

3.2中期运行。按合同约定,农业经营公司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后,在信托公司的监管下经营农地,并在约定的结算日期前支付土地租金和借贷的利息。农业经营公司要选择前景好、效率高的农业发展项目,做好农业设施建设,引进先进农技,做好成本规划,确保信托计划的成功。信托公司则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为主,设立信托基金、贷款、引进战略投资等为辅的方式筹集资金,为信托计划顺利运行提供保障。与此同时,信托公司还要及时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和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接受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的监督,保证其的知情权。信托公司在获得报酬后,按合同约定给委托方A支付土地租金和浮动收益,给委托方B支付信托产品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农地使用和经营的情况和投资回报率是农地流转信托方案能否正常存续的关键。假如由于政策、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情况,或农业经营公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再或者双方出现分歧不愿履行合同约定时,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3.3后期退出。在信托期满后,农业经营公司结清租金和信托借贷款,交回农地经营权。信托公司把农地经营权退回委托方A,把信托投资资金连本带利偿还给委托方B,与农业经营公司之间的事务也需交接完毕。信托公司就整个信托项目进行评估,信托目标是否实现,成功的经验是什么,还存在哪些不足,通过梳理、分析问题,完善信托项目,为以后的项目积累经验。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47.

[2]岳意定,王琼.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及构建[J].生态经济,2008(01):31-34.

[3]庞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3:12-39.

[4]李相芳.中国农地流转信托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23-34.

[5]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2013-11-15.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

[6]百度文库.土地法讲义[EB/OL]. http://wenku.baidu.com/view/2cfe0c64783e0912a2162ad2. html.

(责任编辑 徐成东)

Operation Principles of the Land Circulation Trust Mode in Rural China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rticipation of Commercial Trust Companies

HE Linyi & LIU Jin

(AnhuiVocationalCollegeofElectronics&InformationTechnology,Bengbu, 233000,AnhuiProvince;PartySchooloftheCPCMunicipalCommitteeofBengbu,Bengbu, 233000,AnhuiProvince)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inten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he scale of the business need and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business trust model in farmland circulation gradually rises.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trust model of government-led, business trust model tends to take the market as the guidance. Linking management of the trust with fund trust products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it eventually makes commercial trust company, the client, the client B and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pany profitable. This is a valuable innovation in farmland circulation, and it will effectively have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new urbanization.

Rural land circulation of the trust;Commercial trust company;The delegate A;The delegate B;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company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运作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5YJC710015;安徽省思政理论课教师名师工作室“高职院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验式教育名师工作室”,项目编号:Szzgjh1-1-2017-30。

2016 - 04 - 06

何林艺(1979—),女,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F321.1

A

1671 - 7406(2016)06 - 0077 - 05

猜你喜欢

委托方信托公司农地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现代企业审计中委托方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红点视觉传达最佳设计奖
2017 红点设计奖·视觉传达设计
受托加工业务会计核算探析
小田变大田破解农地零碎化
当前农地出租趋势的实证分析
深化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兼论农地分类所有制的建构
规范信托营销上海银监局重提信托代销面签
武汉市农地发展权定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