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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探析

2016-08-07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黄金凤

中国商论 2016年25期
关键词:收货托运人装船

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黄金凤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探析

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黄金凤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已成为一种较为广泛的海事欺诈,特别在货物运输及保险贸易方面,凭证交易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目前,使用单证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方式。海事欺诈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提单信誉,严重的甚至会阻碍整个国际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并不断危害航运的发展,我国在面对海事欺诈问题上也做了一些举措,例如: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努力完善提单制度等。

国际贸易 提单诈骗 问题与策略

近些年来,海运合同的签订及货物的承运、接收、装载主要是以提单作为凭据,其中,还包括运输人用来进行接收货物的单据。提单应用在海运的时间较为悠久,当代使用的国际贸易形式主要以提单为基础,目前已广泛运用在各个方面。然而因为提单具备诸多功能,借助不同的方式,很容易出现欺诈现象。提单欺诈属于海运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其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一方及多方主体使用假冒提单或者在提单上没有真实记录,为另一方主体实施一项具体贸易、运输及财务行为,而从他人手中谋取金钱和利益等。前几年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提单欺诈案件,涉及范围广、类型多、影响大,这些情况的出现让人日益堪忧。因此,完善提单制度、有力打击提单欺诈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

1 出现提单现象的重要因素

1.1 提单存在的基本前提发生了动摇

提单可以加快货物的流通速度,目前,因为提单本身拥有物权凭证的特性,通常情况下,提单能够进行转让,所以提单说明货物处于流通状态,提单的转换说明货物的所有权正在改变。运用传统的海运方式,提单一般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就已经在收货者手上,收货者可以凭借提单及时提取货物。现代的海运技术日益发达,使得船舶的运行速度不断加快,但是提单仍需通过琐碎的步骤,方能到达收货者手中。这就很容易导致货物比提单更先达到目的地,收货者由于未持有提单无法顺利提货。倘若收到提单之后再进行提货,这是一种缺乏明智的行为,由于货物停在港湾花费较高的保管支出,收货者无法接受这样高昂的费用。而在码头上的货物容易发生减少、损坏等危险,这不利于运输人及收货者的利益。而提单可以提前到达目的码头,有效地实现运输人及收货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毫无疑问,这是提单出现的意义所在。现今这一意义已经逐渐消失,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提单的发展。

1.2 提单制度本身的不足

关于提单签发,国际社会一致性认为,正本提单应该是1式3份,最高不超过6份,这也引发了药提单的复本发放难题。签发几份正本提单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几次邮寄,从而保证其能安全到达收货者手中,避免重要提单发生毁损。然而,此方法也造成复本发放所隐匿的一些纠葛,为奸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方便。不过需要特别说明,提单一般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这就使得诉讼的形式日益复杂多样,诉讼时期较长、花费较高、由此错过商机等,这些无疑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因此,发放复本所隐匿的行为在很多国家拒绝实施,此外,提单的批注也出现诸多缺陷,例如:不按期批注、批注内容不清晰等问题。

1.3 提单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在海运业发展过程中,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没有提单提货、制作虚假提单、提前借助提单、倒签提单等。首先,为防止由“快船问题”带来的经济赔偿,国际贸易中存在凭其他凭证也可以提货的措施,此类措施得到诸多国家的认可,部分国家还通过法律对其实施进一步确认。但是,此措施为提货者欺诈运输人提供便利,提货者并非收货人,而是伪装收货人窃取货物。另外,作为买方的提货者提取货物后未去银行付账赎单,导致卖方及银行无法收到货款而只是拥有提单。其次,虽然提单在国际贸易及海运中存在的时间甚长,然而并未形成标准化的提单,欺诈者可以顺利地伪造提单。

2 提单欺诈的具体表现

2.1 制造假提单

一般情况下,制作假提单主要是指货物实际未装船但已经签发的提单,包含货物类型差异,制作假提单也许会被无任何干系的收货者或提单者用来实施另一个货物的交易,所以,其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在现代国际航运业发展过程中,英美国家是主要角色的扮演者,从减轻运输人责任的角度来看,提单作为运输人及船长接收货物的浅面证据,能够用事实将其推翻。因此,运输人没有收到货物时主动发行提单,运输人不受提单上要求的限制,即使提单拥有者出于善意无过错也是如此。西方诸多研究人士已经认同,制作假冒提单属于欺诈,欺诈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提单并不具有效力。名字被他人使用的运输人也不受提单的限制,倘若运输人和卖方私下沟通,为卖方获得假冒提单提供渠道也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记录不真实的货物情况

记录虚假的货物状况,一般是指在提单上刻意假冒记录货物的类型、数量及质量等。关于普通法方面,运输人能够证明提单所记录的货物量不符合现实中所存在的,然而,因为提单主要是记载装船数量的重要证据,若要证明所记录数并未装船,其举证责任主要降在运输人身上,并且需要有极其满意的证据。在此类状况下,运输人只能在提单中添加不知重量来保护自身,但是运输人所添加的不知重量,只局限在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被要求记录的数量的确不是装船量,或者其并未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检测。当运输人因为短交货而承担责任时,运输人有权利请求托运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此项权利几乎由于运输人不可无法确切找到托运人的具体行踪,而只是在托运人所属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这样加大行使自身权利的难度。所以,和制作虚假订单差别不大,提单记录实际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负未交付的违约责任,运输人当然也需要对收货者及提单拥有者承担责任。

2.3 借助保函发行保洁提单

保洁提单具体表现在运输人未对货物的外观情况进行批注的提单,发行保洁提单,说明运输人是在确保货物的外观情况完整的前提下装船的;若反之,则为非保洁提单,运输人在收到货物时,可以对出现毁坏的货物加以做好标记,以便减轻自身的承担责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保洁提单并不受到大家的欢迎。第一,由于保洁提单自身的缺陷,导致其很难进行转让,这就使得收货者的个人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第二,通常情况下,银行只接受保洁提单,根据国际现行的有关跟单惯例来看,拥有不保洁的提单对托运人而言,即使交付了货物,也不能得到银行的入账单,除此之外,也许会受到收货者的违约责任赔偿,在此种状况下,托运人一般要凭保函请求运输人发放保洁提单。即使凭保函发放的提单具有效力,但这种做法在本质上已经欺诈了收货者。由于保函的出现,提单无法确切地反映货物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收货人和银行账户对提单的远大期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单的可信效率,无法保证贸易及航运秩序的有序进行,同时也破坏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构架。所以,不管是托运人和运输人是出自何居心,借助保函发放保洁提单已经严重欺诈了收货者的利益。

3 提单欺诈的解决措施

3.1 秘密制定信用证条款

因为凭借各种方式获取保洁提单实施欺诈都离不开信用证交易所存在的不足,所以,我国在实施信用证支付方法时,做出了以下相关规定:第一,出售方需要上交一份具有较高信誉的商品,以此来检测出示产品有关品质及数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让其成为银行付款的重要凭据之一;第二,出售方应该上交一份由运输人或船长签订的相关证明的文本,用来证明保洁提单存在的真实性以及具体的货物装船时间,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各种以“保函”为基础的不保洁提单及其他类型等情况。否则,银行可以拒绝立即支付货款。

3.2 用海运单取代提单

近些年来,诸多国家借助运输单据来取代提单,以避免出现商业欺诈的现象,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实施此类方法。海运单主要存在于发货方与运输者之间,它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合同凭证,和提单具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意味着这是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单据,只有收货者才可以提货,所以,其不具备可转让性。当提取货物的时候,收货者仅需出具身份证明即能顺利地进行提货。此类做法有效避免了提单未到、银行担保提货的欺诈行为。

3.3 实现提单统一化及格式化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此带来一系列提单欺诈的现象,也引发了提单信用危机的不良现象。于是,国际有关贸易部门逐渐提出,必须努力完善提单登记制度,严格监管船舶登记工作的进展,设立特定信用证贸易银行,以便减少和防止提单欺诈现象的出现。国际海事局一致认为需要实行提单同一化、格式化,涉及纸张、格式、记录环节等应该给予强制性的要求,这样可以有效提升提单的分辨率,并且对空白提单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严格监管其流通范围,避免出现制作假造提单的欺诈现象。除此之外,还需规定无船运输人使用同一规格的提单样本,印刷提单过程中,需要备注本公司的登记号码,方便托运人查找运输人的基本资料,避免出现提单纠纷及欺诈行为。

4 结语

在现代社会,提单属于一类重要的物权单据,也是全球海运的基本凭证。其不仅促进了国际海运业的良好发展,还加快了商品的流转速度、增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海洋运输业已实现跨越性的发展,集装箱运输的应用也逐渐广泛,这说明海运业拥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然而,提单依旧需要由诸多银行实施复杂和断续的操作来流转,由于无法及时到达提货人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运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提单出现的问题,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全球贸易平稳进行。

[1]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吴伟南.论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J].中外法学,2016(37).

[3] 方杰,张建良.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J].法学评论,1998(03).

[4] 王亚静.论提单诈骗问题及对策[J].法学研究,2015(07).

F752

A

2096-0298(2016)09(a)-0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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