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借贷对北朝隋唐均田制的影响探索

2016-08-07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廉震

中国商论 2016年25期
关键词:义仓寺院借贷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廉震

农业借贷对北朝隋唐均田制的影响探索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廉震

均田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沿革中的重要一环,其执行方式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有着诸多的相通之处。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古代金融业也进入了一个发展高峰,柜房——专职金融机构的雏形也随之出现。在均田制实行的三百余年里,农业放贷有几种模式?农业借贷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有多大?农业放贷对均田制实行的影响到底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究的问题。

农业借贷 金融史 北朝隋唐

1 北朝隋唐时期的借贷概况

北朝隋唐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在汉末大乱到永嘉之乱后被破坏的农业经济已基本恢复,商业的发展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与汉代时发达的商业相比,这一时期的商业发展有着一个明显的特点:官营商业没有过分的扩张,导致私营商业高度发达,借贷行为日渐频繁;早期原始的专门金融机构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经营抵押放款的质库、经营存款及放贷业务的柜房;另外还有官营高利贷——公廨钱。

对于刚从战乱的破坏中走出来的中国社会而言,当时的经济活动具有一些特点。其中与金融直接相关的几个特点如下:(1)金属铸币从混乱到统一;(2)货币流通中金属铸币与绢帛并行;(3)粮食作为借贷标的物与货币作为标的物并行。

简单来说在当时经济条件下,能够提供放款的必须是拥有一定固有产业,并有盈余资金;具有一定特权可以保证收回其放款的群体。构成这一群体的主体只能以下几个阶层:(1)掌握了大量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士族地主以及由其派生而出的商人阶层;(2)掌握田土,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寺院经济体;(3)国家的统治集团——各级官府。

有贷款需求的经济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商人,因其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会去寻求借贷;

(2)地主,为了进行土地经营,扩大投入;

(3)官府,为了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军事需要,需要短时间内调集大量粮食或金钱;

(4)均田农户,为了应对灾年,或者每年青黄不接时的生活与经营困难。

2 北朝隋唐农业的借贷模式

本文所探讨的农业借贷主要是以均田户民为借款人的借贷行为,以发放贷款的经济主体类型为分类方式。根据上文,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北朝隋唐时期几种放款模式介入农业借贷的情况,是分析这一时期农业借贷模式的前提。

2.1 士族地主放贷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经济时期中,封建地主一直是提供放贷的主体力量。一直以来,封建地主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两大控制手段:一是以其封建特权占有的超额农田,使得无地少地农户不得不依附之下;二是向缺少资金的农户发放高利贷或者被称为“印子钱”的放贷,致使农户始终难以摆脱地主的经济控制。

北朝至隋唐时期,士族地主放贷之风盛行,《北齐书·文襄六王传》中记载:“长恭……有千斤责券,临死日,尽燔之。”可知即使是拥有清名的兰陵王高长恭也大量地放贷,并有“千斤责券”。

2.2 寺院经济放贷

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是我国佛教势力发展的一个顶峰期,寺院经济势力之强使得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们都为之垂涎,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世”的四次大规模灭佛行动有三次均发生在这一历史时期:王朝统治者下令剥夺佛教传教权,强令僧侣还俗,没收寺院财产,国用一时充实,由此可见寺院财富之聚集。

这一时期的寺院可以发放无须直接以物抵押的借贷。寺院经营的举贷业,情况颇为驳杂。用以放贷的物品,有金钱:唐玄宗时沙门惠达曾以钱七十万资助僧夜光西上长安,后惠达亦至长安,夜光“以为收债于己”;贞元中河内郡守“常于佛寺中假佛像金,凡数锰”;宜春郡东安仁镇齐觉寺有一青衣老姥“欠寺内钱八百”;李翱断僧通状曰:“口称贫道,有钱放债。”皆为寺院和僧尼贷放金钱的实例,也有绢帛,敦煌文书中就有大量寺院贷放绢帛的借契。

北朝至初唐时期时期钱、帛兼行,都具有贷币职能,故钱与绢帛的举贷尚可认为同一性质。但又有以谷物出贷者,《太平广记》卷一三四《竹永通》:隋并州孟县竹永通,曾贷寺家粟六十石。

《续高僧传》卷三五《释明解传》:贞观中,谁名州宋尚礼者……至邺戒德寺贷粟。

《说邪》卷三引《北山录》:唐徐世韵讨河北,馈炯不给,王师且赢,贷粮于市西僧寺。甚至还有借贷木材等杂物的情况,《法苑珠林》卷四五:唐坊州人上柱国王怀智……家中曾贷寺家木作门。

不过,即使是以粮食和杂物出贷,对子寺院来说,仍然意味着支出了一定量的交换价值,而要求债务人归还在此数量之上的交换价值。如前引《竹永通》·条,竹永通赖账不还所贷之粟后变作黄犊,生于寺院,“此家已知,遂用粟百石,于寺犊牛”。这个报应故事折射出的事实是一:在以实物形式出现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归还的不必就是原物,也可以是不同于原物的另一种物品,但归还物的交换价值必须大于原物。如寺院贷给竹永通的是粟,可以牛犊偿还,牛犊可折价粟百石,大于原货出的粟六十石。

2.3 公廨钱

公廨钱是隋唐时期官营放贷的一个新模式。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文帝下旨:“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一迥易生利,以给公用”,即以财政支出一笔钱,发给各级官府放贷盈利,用以筹措部分官员俸禄、补贴官府的运行资金。唐朝也间断地沿用了这一措施。

那么,公廨钱是否也是农业放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呢?从本质上看公廨钱是政府发放的盈利性高利贷,其官定利率相对市场利率较高,捉钱令史的负担很重:初唐谏议大夫褚遂良《请废在官诸司捉钱表》的表文为我们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表文中说:“大唐制令,宪章古昔,商估(贾)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许诸司令史捉公癣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资财,录碟吏部,便即依补。”很明确,诸司捉钱令史是由诸司物色来的“商估(贾)”之人担任的。这些商贾被冠以“令史”之名,一人大约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的本钱,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月利率在8%~10%之间。

另据记载: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二月:“诏,比耒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祗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取利。”可以看出公廨钱的月利率要高出私营市场利率一个百分点左右,可以看出公廨钱盈利性质很强;因此公廨钱主要流向了经营利润较高的商业,尤其是唐高宗时定制捉钱法,明确将发放对象限定在了豪门大户,其以农业借贷的方式流向均田户民的可能性极低。另外,发放公廨钱的目的在于:“托本求利以绝富家。”即用捉钱之法控制富户豪商——强制向富户放款,无论捉钱富户盈亏情况,每月收取高额利息,这样控制并削弱了这些富商之家。

因此,公廨钱不会流入农业借贷方面,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在发放贷款时就有意地避开了一般均田农户;二是均田农户的盈利能力低于能够承担公廨钱利率的水平。

2.4 社仓与义仓

隋朝时期,义仓和社仓可以互称,两者定义角度稍有不同,自人民自相周赡言之,则曰义仓,自其藏贮之地言之,则曰社仓。唐朝时期,义仓和社仓的概念逐步分离出来,义仓由州县一级政府设置,社仓由社(百姓二十五家为一社)一级来设置。其制度在隋朝文帝时期初创:隋开皇三年,长孙平被徵拜为度支尚书。他见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隋文帝表彰并采纳其建议。据《隋书·食货志》载,开皇十四年,“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义仓税初为民间主办,自己管理,每户收贮数量各地不一,后由官府掌管。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仓是带有一定互助与公益性质的借贷机构。

唐太宗于贞观二年,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畜,《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时出给,才供当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言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曰:“既为百姓预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济。

唐高宗永徽二年(651)改为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唐代自武则天末年起,便以义仓粮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唐玄宗以后更把义仓税定为国家正式赋税收入。义仓在历史上时废时设。

由可见社仓是隋唐时期主要的农业放贷力量,其利率极低政府依此方式缓解了农户负担,甚至有些时候为了减免均田农户负担,皇帝多次下旨免除天下债务。但是在实行中后期社仓逐渐税收化,造成均田农户借贷的困难,在农户需要扶持的时候缺乏了政策工具,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均田户的破产。

3 借贷模式、农民负担与均田制瓦解的关系

3.1 均田户的负担

要讨论均田户的负担问题,必须要先了解一下几个情况:(1)均田户每户获得田土的平均面积;(2)当时情况下田土亩的产量;(3)经营每亩土地的物资投入量;(4)每户的税负负担;(5)均田户民的生活成本。

首先,我们需要估算均田户的收入情况。北朝时期按照当时田令规定,分配给每户(以一夫一妇计,下同)粮田平均为六十亩(此处为北朝亩,一北朝亩面积约为现行市亩的175%),另有桑田,休耕田(倍田),宅院面积不计入其中。综合资料,北朝平均市亩粮食产量为34.3公斤(小麦),一户一年收入粮食3601.5公斤。

隋唐田令中均田授田均数约为每户百亩(隋唐亩面积约为北朝亩45%),由于社会的安定与技术进步亩产量上升,北方小麦市亩产37.85公斤、南方水稻市亩产56.8公斤;合计每户年收入3785公斤小麦或5680公斤水稻。

下来我们继续估算每户负担。农户负担=播种量+税负+生活负担+其他负担(比如农具损耗),根据《齐民要术》的记载,粟米的收获量均在播种量的20倍到40倍之间,按20倍来计,土地经营负担也是较轻的。均田户税负负担在和平时期一般为“粟二石,布一匹”。综合来看其税负是较轻的,但是遇到战争或者服徭役,农户的负担就会加重数倍。生活成本按“一丁月食斗米”计,扣除种子税负后的产出仅够一户户口,一旦遇到灾年或战乱均田户即有破产的威胁。

3.2 几种借贷模式对均田户的负担

综合前文,在不考虑信用放贷和质押放贷的情况下,按照贷款人发放贷款的目的为区分,我们可以把北朝隋唐时期的常见农业放贷行为划分为下面两类模式。

第一类:地主士族经济与寺院经济的盈利性放贷;

第二类:官府控制下半合作制,并带有一定普惠制的放贷——社仓放贷。

第一类借贷我们暂且估计其平均月利为4%,则一年为期的借贷(复利计算)均田农户要付出的利息支出就近本金的一半。负担这样的借款后,如果还遇到经营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只能导致均田户民卖掉私田、永业田以还债。因此农户只能选择第二种类型的借款,但是在义仓税收化之后,除非朝廷下令赈济(包括赈贷),农户很难能获得扶助性的借贷。其最后的结果就是均田户的破产,均田户民选择依附于士族地主或者寺院经济之下。

4 结语

农业经营由于其投入期与收益期间的时差较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借贷的依赖程度也较大,在投入期需要资金和物资的帮助,但其盈利能力不足;而商业借贷的趋利性会导致农业经营得不到扶持辅助性质的借贷。

因此官府需要维持一套在官府管辖之下,能自主向农户发放救济性公益性借贷的机构——社仓、义仓制度。但维持这一制度又需要政府持续的投资,一旦义仓制度受到破坏——尽管不是根本上的破坏,均田农户无法获得扶助借贷,就有面临破产的危险。

[1] 唐会要.杂录(44卷)[M].北京:中华书局,1955.

[2] 谢重光.晋唐寺院的商业和借贷业[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1).

[3] 张全明.社仓制与青苗法比较刍议[J].史学月刊,1994(1).

[4] 刘玉峰.唐代公廨本钱制的几个问题[J].史学月刊,2002(5).

[5] 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03).

F832

A

2096-0298(2016)09(a)-052-02

猜你喜欢

义仓寺院借贷
名与实:“作为一种方法”的清代云南义仓
此“义”非彼“义”
——唐宋义仓与明清义仓之比较研究
Fantasy and reality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敦煌文本P.T.993吐蕃寺院稽考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上化乐善义仓碑
“义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