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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基于S省P县法院的实证分析

2016-08-06张邦铺

关键词:实证

张邦铺

(西华大学社会纠纷解决研究中心 四川成都 610039)



·法学研究·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基于S省P县法院的实证分析

张邦铺

(西华大学社会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四川成都610039)

摘要: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至非诉机构、以充分发挥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S省P县法院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实证调研,分析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加强法院的指导、对案件进行类型化调解、创新工作机制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管理创新;实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诉调对接是指诉讼和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沟通与衔接,是一种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诉讼与调解相互作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有机衔接的机制。由司法实务界创新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对现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实现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整体的效益,是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近几年的试点工作,S省P县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非诉调处力量,对完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实地调研后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和规范运作模式,这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创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具有重大实践指导意义。

一、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在能动司法理论的基础之上,能动司法理念在内涵和特征上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创建与实施提供了法理支撑。[1]

(一)诉调对接是连接整合ADR①的桥梁纽带

我国已经建立起来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传统的人民调解、现代型的仲裁和其他不同类型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等等。[2]就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上看,可谓是“ADR先进国”。然而,问题在于包括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改变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对现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实现其合理衔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3]

(二)诉调对接有利于充分发挥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以改革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为目的,通过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这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机构去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减少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耗费,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这朵“东方之花”重新散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诉调对接有利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从理论上讲,诉调对接就是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和谐司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使社会关系在最大程度上恢复和谐状态的一种有效工作机制。

二、S省P县法院构建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做法

2012年4月,S省P县法院成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P县法院形成了以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推动、多方非诉调处力量参与的“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法院和各类非诉调处机构充分发挥工作能动性,在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图1 S省P县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总体图

(一)全面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县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由“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县社管综治办)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关职能单位派员入驻,进一步筑牢“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揽总、三大调解分中心工作平台相对集中、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有效对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司法救助维权、指导派出法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作用。县妇联、县总工会、县司法局等调解涉诉矛盾纠纷较多的单位定期入驻办公,分类衔接处理涉诉矛盾纠纷;并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求,灵活邀请或委派县法制办、社会组织等调解处理纠纷。

2.打造两支队伍。建立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两支队伍;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聘任调解员常驻各个法庭调解速裁室,由离退休的政法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组成,负责引导民事调解工作,接受法庭委托开展庭前调解,协助法官开展案件调解、协调、和解工作。人民法庭通过业务指导、以案代训、以案代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对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队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截至2013年底,S省P县法院共计有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19个、特邀调解员52名,聘任调解员15名。

3.建立诉调对接网上办事平台。P县法院依托信息化技术,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了可以网上在线立案、诉调对接的办事大厅,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进行大调解的对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分流、委托、移送、回复等办理效率,便利群众诉讼,努力减少矛盾升级。S省P县法院结合院机关“诉讼服务中心”、法庭“诉讼服务点”、村社“诉讼服务站”三级诉讼服务网络,与县司法局一道推广使用诉调对接网上办事平台。截至2013年底,网上办事平台共计开展诉调对接业务1582件,成功办理诉调对接案件659件。

4.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高发的态势,S省P县法院联合交警部门,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打造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审判平台,快速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选派精通审判业务、法律功底深厚的资深法官长驻交警部门。一方面告知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有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的权利,利用交警的专业优势进行案前调解;另一方面,对于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快速、集中、专业、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交警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效率。截至2013年底,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共处理案件2659件,其中诉前分流调解852件。

5.搭建劳动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平台。与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享信息资源,提前介入纠纷处置,参与联合调解;开通案件快审快结绿色通道,高效便捷审结。截至2013年底,通过劳动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共处理案件859件,其中诉前分流调解552件。

6.构筑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妇女儿童维权岗”,由妇联派驻调解员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此外S省P县法院积极邀请妇联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妇联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优势,化解家庭矛盾。截至2013年底,S省P县法院立案庭分流到妇联的婚姻家庭案件共计655件,其中424件调解成功,调解成功率为64.73%。

(二)确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诉前分流制度。通过诉调对接服务窗口,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形,分别进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委派调解。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大调解窗口将诉前案件有效分流至立案庭的大调解办公室,再由大调解办公室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形,分别进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委派调解,进行息诉疏导,多元化地解决纠纷。

2.建立类型化的诉前委托、邀请调解模式。S省P县法院近年来受理最多的案件为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这一特点,积极构建和完善“请进来、走出去”的类型化调解模式。“请进来”就是邀请工会、妇联、司法局等组织的调解员常驻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现场办公,及时参与调解,充实大调解的队伍,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合力化解矛盾。“走出去”就是法院派出工作人员常驻其他机构,如在交警大队进行现场调解,将案件调解的关口前移,有效化解矛盾。目前S省P县法院已成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立案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3.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S省P县法院与县法制办、司法局联合下文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经过各类调解组织和委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法院即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截至2013年底,共计153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对123件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4.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和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县法院就以上内容在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导及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在调查并征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就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并制作了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协议书。案件当事人若无法达成调解方案,但在调解过程中对某些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或者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字记载在册。

三、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实证分析

(一)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的整体成效

本文通过对S省P县法院2011年到2013年的诉调对接解决纠纷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来真实呈现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状况。2011年,S省P县法院全年审结民事案件3185件。其中,分流到人民调解69件,成功13件,成功率18.84%;行政调解案件数为零;分流到社会组织(仅分流到妇联)调解89件,成功30件,成功率33.71%。非诉调处解决案件数占整个民事案件总数比例仅仅为1.35%。

2012年S省P县法院被确定为诉调对接试点单位后,非诉调解案件数及成功率明显上升,全年审结民事案件3187件,调解撤诉结案2219件,调撤率为69.63%。其中,分流到人民调解318件,成功67件,成功率21.7%;行政调解无;分流到社会组织(仅分流到妇联)调解355件,成功144件,成功率40.56%。

2013年,S省P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055件,随着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推进,非诉力量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凸显,民事案件与2012年相比下降了132件。其中,分流到人民调解810件,成功363件,成功率44.81%;行政调解(法制办、卫生局)187件,成功43件,成功率22.3%;分流到社会组织(分流到妇联、工会)调解363件,成功172件,成功率47.38%。

图2 分流至人民调解案件数及调解成功数

从图2可知,分流至人民调解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2011年的69件上升至2013年的810件;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由2011年的13件上升至2013年的363件。调解成功率由2011年的18.84%上升至2012年的21.7%,2013年上升至44.81%,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人民调解成效明显。

图3 分流至行政调解案件数及调解成功数

从图3可知,分流至行政调解的案件数量在2011年和2012年均为零,这说明在诉调衔接机制运行初期,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尚未建立一套具有可行性的衔接机制,诉调工作在行政调解这一块尚处于起步阶段。经过多方协调,2013年行政调解取得突破达到187件,但在三大类调解中案件数量仍相对较少;调解成功数量为43件,成功率为22.3%。

图4 分流至社会组织调解案件数及调解成功数

从图4可知,分流至社会组织调解的案件数量由2011年的89件上升至2012年的355件、2013年的363件;调解成功率由2011年的33.71%上升至2012年的40.56%,2013年达到47.38%,调解成功率在三大调解组织中最高。这些数据表明,社会组织与法院诉调对接顺畅,调解成效明显。

综上所述,自2012年以来,S省P县法院以诉调对接试点为契机,构建衔接平台,激发非诉力量,多元化解矛盾,与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畅通,分流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的核心指标深度解析

对S省P县法院诉调对接过程中几项核心指标三年来的变化进行数据对比,可以直观展示出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状况。

图5 立案调解成功数量变化图

从图5可知,立案调解案件成功数2012年同比显著增加,2013年同比有所下降,下降比例为16.6%。

图6 委托调解及成功数量变化图

从图6可知,这三年委托调解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调解成功率由2011年的14.23%上升至2012年的41.19%,2013年下降为23.88%。

图7 邀请调解及成功数量变化图

从图7可知,这三年邀请调解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调解成功率由2011年的16.43%上升至2012年的35.16%,2013年为30.80%。

图8 确认人民调解数变化图

从图8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数量有待提升。这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不够通畅;另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不足。

图9 集团案件及大案要案调解成功数

从图9可以看出,这三年来集团案件调解成功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至2013年达到335件,与2011年相比增幅为276.40%;大案调解成功数由2011年的10件上升至2013年的18件,增幅为80%。这反映了诉调衔接实施以来,集团案件及大案要案调解处理成效明显。

图10 刑附民案件调解成功数及调解成功率

从图10可以看出,诉调衔接机制运行以来刑附民案件调解成功率很高,运行效果呈现稳步提升的良好态势。

图11 执行案件调解成功数及调解成功率

从图11可以看出,由于执行案件本身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导致执行案件的调解和解数量及成功率均不高。2011年调解成功率较高,为53%;2012年和2013年成功率维持在20%左右。

图12 行政案件调解成功数

从图12可以看出,行政案件的调解成功数在2011及2012年连续两年都为0件,2013年调解成功数仅为2件。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案件本身数量少(2012年行政案件数量为39件);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案件本身调解难度较大,案件双方矛盾更多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冲突,不太适宜调解。

(三)分析结论

1.诉调对接实施以来优势层面分析

S省P县法院开展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诉调对接机制逐渐建立并运行畅通,分流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人民法院本身的案件调解数量和调解成效(如集团案件调撤率)也有较大提升。这就使得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冲突时不用再单一依靠司法这一途径,而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渠道方便快捷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诉讼辅导2013年4月至12月3007件,这也反映出诉前辅导“二三二”②制度在分流案件处理、畅接当事人诉求、化解案件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2.诉调对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尚未与法院形成良好互动,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仍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1)从观念层面来讲,诉调对接观念还没有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非诉解纷得到群众认同和接受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大部分当事人愿意选择司法调解,不愿意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程序。个别部门、乡镇调解人员配备跟不上,难以适应改革需要。

(2)从机制对接层面来讲,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调解的衔接不通畅,运行效果很差,分流至行政调解案件数量少且调解成效不明显,这需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配套对接、人员配置、制度规范、经费保障等层面加以综合考量,才能进一步畅通衔接机制并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很多核心的指标反映出诉调对接现状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数量较少。这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仍然不够通畅;另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不足,调解协议存在瑕疵,导致人民法院有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数量较少。

(3)诉调对接机制参与主体有待扩大,部分新制度不切合实际。目前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非诉调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其他非诉调处机构参与较少。另外,部分新制度不切合实际,推广运用价值不大。如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新制度,适用主体为相关调解组织,法院虽不断加强培训,但效果仍不明显。又如调解协议支付令、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适用主体为相关调解组织、公证机关,法院虽加强了联系,但实际运用非常少,没有实际价值。

四、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我们知道,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是有限的,如果诉讼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相互衔接,将会使更多的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4]为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发挥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如何,都将永远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主要裁决者。然而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特点,单靠司法途径不可能解决所有复杂的社会纠纷。法院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法院法律专业化优势和司法调解技能优势,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前后延伸,着力于“诉讼外解决纠纷、调解解决纠纷”。因此,需要加强诉前调解、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加强对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支持和指导。

(二)加强纠纷的类型化调解研究

诉与非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机制,并不存在先后或优劣之分,因为如果一种机制优于另一种机制的话,劣的机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两种机制各有所长也各有所限。[5]P县法院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的实践表明,有的纠纷当事人愿意通过非诉机制解决,有的纠纷当事人则更愿意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有的纠纷非诉机制解决成效明显,而有的纠纷非诉机制难以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纠纷类型化研究,从纠纷当事人、纠纷内容、纠纷是否具有持续性等不同的角度,确定不同的纠纷类型,再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确定适用不同的解决机制并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的成效。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和调解规律,对不同类型的常见、多发案件进行类型化调解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技巧。

(三)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

一是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等环节延伸。二是通过法庭职能转型③,根据案情灵活开展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联合调解、行业调解和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不断加强法庭区域内调解力量建设,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挑选民间纠纷调解员,加强对辖区求诉群众的指导。三是各法庭针对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反映出的矛盾纠纷集中点,探索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方式方法。如针对辖内传统婚姻家庭类案件较多的特点,联合县妇联的同志共同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全程调解”;针对辖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较多的特点,设立了专门的维护妇女权益巡回法庭和未成年人巡回法庭;针对区域位置较为偏远的村舍采取“全方位调解”(即调解室调解、庭上调解和上门调解相结合的全方位调解措施)。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和调解规律,对不同类型的常见、多发案件进行类型化调解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技巧;与此同时,人民法庭与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沟通联系机制,通过巡回审判、法律讲座、调解经验培训会和座谈会等形式,交流指导调解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有力推动了诉前联调工作深入。

(四)完善立法,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

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司法、行政和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有序衔接和互动机制。将诉调对接实践活动纳入统一调整框架,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比如对委托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机制的救济制度等需要详细规定。

(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6]进一步完善诸如医患纠纷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专业性比较强的调解,以及法院诉前调解等等,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当事人的需求。比如,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以终局性效力。

注释:

①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概念源于美国,现在已引申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②“二三二”立案工作制度即:“二”是用二十分钟倾听当事人陈述案件情况。“三”是给当事人讲清楚三件事,使当事人有诉讼心理预期:(1)讲清选择法院帮助解决问题,就要相信法律,通过向当事人发廉政监督卡表明法院工作接受当事人全程监督;(2)讲清可以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等多元途径解决,以及采用非诉解决具有灵活性、时间短、成本低等优点;(3)告知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则存在诉讼风险,让其提前有个心理准备。“二”即“作出两个判断”,是明确判断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如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判断适于哪类调解,进行诉非分流。

③该法院为最高院“法庭职能创新”的试点法院。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运作体系,无法彰显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重心下移背景下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重要单元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担当人民法庭有效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对人民法庭的原有职能进行思考和重新定位,需要对人民法庭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人民法庭职能转型的基本理念有:以批判地继承传统的派出法庭职能模式为基本前提;以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为指导思想;以法院与法庭层级职能划分为有效抓手;以创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方式为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胡赪,宋昱君.论诉调对接的法理基础与价值诉求[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2.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66.

[3]赵远.困境与出路:我国诉前调解制度改革论析[J].法学杂志,2009(6):107.

[4]孙振庆,赵贵龙.论诉讼与非诉解纷方式间和谐衔接机制的构建[J].法律适用,2011(5):37.

[5]陈浩.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49.

[6]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5.

[责任编辑刘瑜]

收稿日期:2015-05-07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A0045);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ZFK15-01)。

作者简介:张邦铺(1976—),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西华大学社会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律政公证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系副主任,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7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05(2016)01-0082-07

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its Improvement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urt in the P County of S Province

ZHANG Bang-pu

(SocialDisputeResolutionResearchCenter,XihuaUniversity,Chengdu,Sichuan, 610039,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deepen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 new form of the people’s court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should be explored. Therefore,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settling disputes of the people’s courts on the basis of ensuring them to perform their duty to legally resolve disputes. This thesis empirically dwells on the operating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practicing in the courts of P court of S province, offering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existing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And some advices on how to improve the operating resolution dispute mechanism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are aslo given.

Key words: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 ovation; empi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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