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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长如何参政议政

2016-08-03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4期
关键词:参政议政局限政协委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合作社理事长如何参政议政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又召开了,20多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走进人民大会堂行使神圣的国家权力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据笔者所知,大部分县级人大代表中都有合作社理事长的身影,更不要说乡镇级人大了。这说明合作社人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加入到各级人大、政协的理事长是全国150万家合作社利益的代表,既有经济利益,也有政治利益。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变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诞生近10年(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来慢慢发生的,反映了合作社群体的强大,已经成为我们国家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力量。

合作社是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过去说合作社理事长是农村致富带头人,这个说法已经不够了,应该说,理事长是现代农业的领跑人。加入到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成为立法者和参政议政者,是由领跑人的地位所决定的,是荣誉,更是责任。基于这一认识,合作社理事长行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责时应该跳出三个局限。

一是合作社局限。即要从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大局看合作社,不能就合作社谈合作社。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离不开现代农业发展的大环境。尤其是“十三五”时期,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国家“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力度,受制于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格局,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如何为农业发展争取到最大的支持和最好的外部环境,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责任,大盘子定了,合作社才会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因此,代表、委员所提的建议、提案不能仅仅局限于合作社,即使是合作社问题也要放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只有这样,才能受到重视,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是单个合作社局限。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每一个理事长都是具体合作社的领导人,感触最深的当然是本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但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提案不能局限于某个具体合作社,至少要立足于具体合作社,面向整个合作社群体乃至现代农业的发展,这样的建议、提案才能产生较大的作用。当理事长们以某个具体合作社或者具体地区为案例提出问题时,一定要说明案例的代表性,否则其价值就大打折扣。

三是跳出个人知识的局限。任何个人的知识都是有一定局限的,这不奇怪,也不可怕。但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只有跳出这一局限,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首先要提高学习能力,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准确把握政治经济形势,这是行使好国家权力和参政议政的基础,否则,有可能说外行话甚至闹笑话;其次,向选民学习。任何一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是所在选区选举出来的,所代表的首先是选区选民的利益,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选民会议,采取公开信箱、邮箱、电话等各种方式征求选民意见和建议,集中选民的智慧,是做好代表、委员工作的基础。第三,向同行学习。即虚心向同一届代表、委员学习,看他们是怎样行使权力的,怎样提出建议或者提案的。有时候,自己的确没有可以提出的建议或提案也没有关系,在别人提出的好的建议或提案上签字附议也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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