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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业主维权作用的相关法律思考

2016-08-02赵红梅郑承华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维权业主

赵红梅 郑承华

摘 要: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维权这种新兴的业主维权方式也飞速发展起来,然而网络舆论这种极度自如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使得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杂乱无序的现状也潜藏着风险,互联网的隐蔽性,不可控性使得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极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指出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特点、作用和法律关系,针对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给出解决方法,最终推动网络环境立法规范、防止司法独立风险、公权力滥用以及推动业主法制意识建设。

关键词:业主;网络舆论;维权;法律建议

1 业主维权的基本现状

“业主”这个概念,最早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香港引入,并在1992年的深圳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即深圳天景花园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伴随着“业主委员会”在全国遍地开花,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然而,从现有文献研究资料来看,学术界关于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研究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与现今频频见诸报端的“业主维权”话题事件形成强烈反差。例如在2015年5月17日,武汉金地自在城百余名业主在团结大道金地自在城售楼部门口聚集,身着统一白色体恤反映诉求,期间与金地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部分业主遭到殴打,不同程度受伤。本来是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事件在网络社交平台“天涯论坛”爆发,引发六千余网民点击围观,庞杂的舆论压力给相关行政部门与开发商巨大压力。从此次事件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探究这种作用,合理规范和引导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特点

1、推动性

能够运用网络舆情的业主,无论维权是否取得成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取得了一些影响力,推动了一些想要维权但不知道用何种方式维权或维权难以得到保障以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业主,也加入了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队伍。从另一个层面讲,无论维权方式是否得当、有序,业主运用网络舆论维权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推动了一些欠发达城市掀起了业主运用网络舆论进行维权的浪潮。

2、时效性

业主运用网络舆论维权可以将具体的、典型的维权案例在第一时间进行广泛发布、更新,使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利用网络舆论这个大环境进行维权的同时,也会在网络上得到更多关于维权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获得评论,这其实也是一种及时的反馈。

3、运行性

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其实就是一种权利的运行,利用网络可以更方便的行使权利,也能使维权团体聚集起来集思广益,给想要维权的业主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方法,让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中的法律关系

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业主维权活动中的一种维权手段,要探究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中的法律关系,我们至少首先得明白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见图一:

如图一所示,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针对的对象可能是开发商或地方行政主管机关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业主。业主针对对象的不同表明了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采取的手段或方式强度的不同。针对这些强度不同的网络舆论维权手段,学者也应当引起重视。

1.业主与开发商

开发商生产房屋,业主买房屋,二者属于合同关系。在买卖的房屋产权转移的过程中,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如虚假广告、合同陷阱、质量低劣、配套设施不全、产权归属、面积缩水、擅改规划、未按时交房等问题,经过实践表明,当这类因开发商房产欺诈的纠纷产生时,个体的业主难以与高度组织化且拥有雄厚财力的房地产利益集团相抗衡。当业主利益或者说基于业主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救济权等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时,业主在网络舆论中会采取较为强烈的态度传播事件且采用激烈的抗争方式在微博、微信、QQ等网络舆论平台吸引网民关注,从而给开发商巨大舆论压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业主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因此业主与开发商都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之下,但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业主维权热点舆情事件都表明了,相当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或者行政干预不当,如勾结开发商牟利、操纵物业招投标、更改市政规划、违规拆迁、不指导业主大会等,当以上的“公权力滥用”行为发生时,业主尽管人数众多,但是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其处于掌控地位,于是众多的业主成为了事实上的“多数的弱者”,维权之路更显艰难。

3.业主与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众所周知,业主作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是因为自己购买的房屋(包括配套公建设施)而随之具有了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权益或权利。实践中,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乱收费、账目不透明、虚增支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自治权”行为不断上演,而相当多的物业公司又与开发商房地产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业主被侵权时,其个体性和分散性使得业主难以维权。

4.业主与业主

因为业主与其他业主都是平等的个体,二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也集中于业主的“相邻权”与基于共有部分以及专有持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以面对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时,业主维权运动规模一般较小,强度弱,影响范围也必较容易控制。

5.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是由社区全体业主选出组成的社区自治机构,二者是委托关系。业主权利委托给业主委员并让其代为行使,但以上行为都基于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真正在保障业主权利。滥用权力、不作为、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与开发商和物管勾结牟利等行为最后反而成為业主维权对象。

(三)业主维权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极易产生法律问题

1.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不仅贯穿于个案作出司法判断的全过程,还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实现和司法公信形成压力。司法权系一种判断性的国家权利,是以主观认识的客观的具体活动,必须以内在或外在的各类信息作为判断基础。业主在维权无助时大多凭此依据制造话题,寻求舆论帮助。网络舆论究其本质仍是一种民意的表达,在声势浩大,全民关注,媒体热炒的舆论压力下,法官亦容易从众,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许多热点的业主维权事件不仅有不知真相如何的网民的自发传播,更有甚者业主自己找的推手推动传播,给政府和开发商制造压力以达到不纯的“维权”目的。而在网络舆论中大多数网民关注的是结果的正义性而忽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程序性。正是由于这些心态的存在,才使得司法公正或者说司法公信力难免受到影响。

2.侵犯他人民事权益

业主因学历、素质、阶层等各方面的差異,在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时会表现出种种不同的行为,其中有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例如:有些业主在微信、微博、贴吧、QQ、论坛等网络公共领域上传并传播开发商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时,将开发商的信息散布于网络,过分夸大自己受损害的事实,造成了开发商的商誉受损。甚至有些过激的言语,是对开发商的侮辱和诽谤。而有些持有“网络围观心态”又不了解事实的网友随意进行评论和批判,加之网络环境的不规范化,无人问责等漏洞,使业主本应是利用网络舆论维权反而造成了对开发商侵权且损害后果的无限扩展性。

3.业主用网络舆论维权抗争方式的“非法性”演变

目前,我国网络舆论规制尚不能满足立法需求,在嘈杂的网络舆论洪流中,质疑成为多数网络公共事件的逻辑起点。当公众的声音与矛盾无法在传统媒体上得到体现的情况下,伴随着网络舆论的批判和否定,弱势和强势在网络上发生了逆转,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占据了网络舆论的强势地位。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就易使业主与开发商地位“互相转化”。而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使得这种“互相转化”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实践来看,网络舆论正在放大这种心态,而这种心态导致了维权行动由“合法”演变为“非法”。

2 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产生原因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中国庞大的网民基础使得网络舆论成为政府关注收集舆情民意的重要来源地。庞大的舆论聚集使得开发商企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处理问题的好坏与否甚至决定了企业的成败。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业主之所以利用网络舆论维权原因有三点。

(一)网络的特性推动

1.网络舆论的四大特点

网络舆论具有“传播主体隐蔽性、传播方式开放性、控制力度弱化性、舆情内容指向的公共性”这四大特点。首先,传播主体的隐蔽性使得业主在维权时保护了自己的隐私,敢于维权、大胆维权,使维权更加具有主动性。其次,传播方式的开放性使更多的人加入到维权的行列,使维权的队伍更加壮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然后,由于控制力度的弱化性,使得业主维权具有更加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舆情内容指向的公共性使维权内容更具透明化,直接推动维权效率的提高。因此,网络舆论的四大特点的特性使得业主在传统维权方式得不到支持时往往选择用网络舆论来维权。

2.网络舆论的“高效、低成本”

网络舆论的推动使得了业主维权事件更能广而告之,使得业主维权的效率得以提高,相比以往的维权方式更加方便快捷,加之维权的低成本,从而使更多公众参与被侵权业主“维权”行动中来,网络舆论的推动性使得维权结果更加公平,也增强了被侵权业主的维权意识,扩大了维权的范围。

(二)网络“聚集效应”

1、网络聚集效应的特点

网络聚集效应具有自发性、放大性、施压性的特点。网民自发地参与到维权活动中,既壮大了网络舆论维权的队伍,又使得维权拥有更多的意见及建议体现出不同层次,不同背景的维权业主的意思表示,让维权更具民主化。再次,网络效应的放大性,各种意见和建议被交流和探讨,各种分析、评论、批评和质疑被聚集和放大,由此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最后,业主在网络中发布信息,表达个人观点,交流信息和情感,制造公众议题,获取公众关注和支持,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开发商施加压力。

2、网络聚集效应的必要性

从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热点业主维权事件来看,大部分事件都是网民自发对维权事件有关信息进行搜集、发布和传播。在实践中,业主中的积极分子往往把网络作为一种重要的维权策略。当众多的业主积极分子在网络上聚集起来的时候,就形成了巨大的力量。加之网络舆论的推动性就使得网络舆论成为了维权的一种必要方式。

(三)网络舆论的“围观心态”

1.“围观心态”的产生

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影响使得一些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得到了更多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当一个业主维权热点舆情事件在网络上被传播开之后,就会有许多的网民对其进行关注,发表自己的言论。

2.“围观心态”的压力推动

媒体曾对1758人进行了一项调查,84.7%的受访者表示网络围观现象普遍,88.7%的人表示自己参与过网络围观;被访者认为网络围观流行的两大主要原因分别是,“喜欢看热闹”(64.9%)和“表达意愿强烈”(60.0%)。由此可以看出,喜欢围观是大部分人的心性。当一件事得到大多数人或者是全民关注的时候,为维护社会稳定,业主维权自然就会得到高效的解决。

3 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建议

进入2011年以后,关于业主维权的案例也逐年增多(图二)。然而业主的个体性和分散性使得其难以对抗高度组织化且拥有雄厚财力的房地产利益集团,甚至维权时遭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平等区别对待与不作为。其次,业主文化素质的差别,心理素质的好坏使其在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时采取不同的抗争手段,激烈之人甚至会采取“打砸抢”等违法行为。最后,网络舆论具有不可控性。在业主维权时,尽管网络是个平等表达、自由化较高的平台,但是其特性使其在事件最后难以与业主原意相符。因此,针对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我们应该予以整治与规范。

(一)防止超越法律的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风险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西方,主要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舆论和媒体将案件推向顶峰,干扰司法独立审判,使得案件无法得到合理的法律结果。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了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是独立自主的。综上所述,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要注意合理引导事件发展,及时澄清事件真相,防止围观的媒体出现超越法律的“未审先判”。

(二)网络环境的立法规范与整合

尽管我国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各项现有制度都还有待完善,完善对网络环境的整治,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整合,以便于适应飞速发展的复杂的网络世界。

(三)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抗争方式的合法引导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条司法解释,说明了中国政府大力打击利用网络舆论进行非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网络舆论不再是法律的盲区。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这种新兴维权方式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监督,因此必须要对业主利用网络舆论维权抗争方式加强引导。一切维权行动要遵守法律规范,合理合法进行。

(四)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公权力)参与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业主个体力量难以抗衡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组织化、集体化集团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权力的参与,合理引导业主维权,监督管理开发商违法行为,为广大业主制造合法有序的维权环境。

(五)业主法律意识的建设

业主作为一个公民,其具有公民权。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在业主在网络中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应该忘了公民还具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义务。在社会实践中,不管作为单一的个体还是群体,不管是业主还是公民,我们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建设,依法维权,依法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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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程轶楠:“媒体审判”及其防范[D].吉林大学;2010年

作者简介

赵红梅,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本科。

郑承华,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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