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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参与群众矛盾化解可行性研究

2016-08-01殷路路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变革时期。这种社会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而民间组织作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其鲜明的自身优势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中起到弥补政府治理缺位、市场调节失灵的功用,同时有助于形成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民间组织;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功用研究

一、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独特优势

(一)专业性与目的性—“有的放矢”

如今民间组织的发展正呈现出行业分化、专业对口、分工细致的特点,其专业性使得其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时通过专业的知识、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特色、有针对性处理措施,这使得各个民间组织都在向着运行机构更加系统、组织目标更加明确、服务对象更加特殊、成员素质普遍提高的方向发展。其次,明确的目的性使得民间组织在各领域如同“放大镜”一般直指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根源,高效且直接地切入问题要害。比如,由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范良珍于2002年创办的非营利性环保民间组织-武汉市绿色环保服务中心,是武汉市第一家环保NGO。十多年来此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公众推进环保工作,发起并组织举办武汉地区公众环境督导免费培训活动,化解多起民间环保矛盾纠纷,为我国民间环保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而在其他领域类似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尤其是在面对人民群众矛盾纠纷问题中,各个专门的民间组织都能及时明确地采取措施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二)时效性与灵活性—“识变从宜”

民间组织在处理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由于其成员多数身处于矛盾纠纷发生的环境中或本身就是其中一员,所以能够以敏锐的嗅觉迅速了解掌握事件起因及其发展动态,由此针对由矛盾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可以迅速调整策略,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进行及时的疏通引导,利用及时有效且迅速准确的手段推动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其次,民间组织在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优势也体现在其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上。民间组织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最准确的时机介入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把握矛盾的苗头和变化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策略,采取富有弹性的处理措施,很有可能就会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问题消灭在源头处,防止矛盾的不断累积发酵。

(三)缓冲性与疏通性—“因势利导”

民间组织作为一种建立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过渡机制,在民众矛盾纠纷发生时可以起到“缓冲带”、“减压阀”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民间组织可以有效缓解危机发生时政府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冲突。民间组织可利用其贴近民众的优势在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之前起到预警和防范作用,一方面稳定利益受损民众激动急躁的情绪,另一方面在政府介入之前尽量将事态置于可控范围内,避免相关职能部门与民众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第二,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中所起到的疏通性优势,是政府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依靠,也是各方面信息上传下达以及利益诉求表达与整合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间组织利用其内部成员对于矛盾纠纷事件的深入了解,将民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初步收集整合,及时理性地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使政府能够获取更为有效地信息,倾听群众的呼声,从而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在了解事态原因过程后可将初步处理措施和意见利用民间组织的利益疏通功能传达反馈给民众,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从而使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于协调协商的形式中解决。

二、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路径选择

(一)思想路径,纠正错误思想,培育公共理念

由于民间组织在我国兴起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上对于各种民间组织和团体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因此从思想层面探究民间组织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路径,首要任务应是纠正人们对于民间组织的错误思想,打破人们对于民间组织的偏见。一是要加强会民间组织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各界特别是普通民众对于民间组织存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正确认识。要使人们认识到民间组织是我国公民社会形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需品。二是要加强人们对民间组织定位以及职责的认识,要明确民间组织是处于政府与民众、政府与企业中间的“缓冲区”,是疏通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沟通渠道,是旨在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工具。

(二)制度路径,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发展空间

首先,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民间组织提供制度保障、构建发展空间。完善有关我国民间组织的完备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民间组织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如根据民间组织的性质差异、行业分类、功能作用等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是维护其合法地位、独立发展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其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中作用的根本保证。其次,引导建立健全民间组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组织规模、人员构成、服务对象、职能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严格规范。二要建立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活动流程、换届选举的制度规定。三要建立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突发预警应急机制、证据收集整理机制、解决方案拟定机制、政社沟通协调机制等。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各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的专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

(三)实践路径,提升专业水平,增强实践能力

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的效率效果,无不体现在其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与工作实践能力的强弱,而这种水平与能力又反过来作用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民间组织首先要逐步培养专业技能、提高专业能力。民间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具有自身价值,而自身价值的大小也决定了在某一领域内的民间组织是否优于其余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只有在某一领域只有优于其他民间组织的,才能使政府意识到该组织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与政府并存合作,从而促进该组织自身的成长进步。第二,必须加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吸收。一个配置合理的民间组织应具有领导型的上层人才、知识技能素质强的专业人才以及具备基本服务能力与服务意识的志愿者队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在民间组织人才储备中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民间组织应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等加强沟通,启动相应的人才流动程序与人才培养机制。

三、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有效弥补政府治理失灵

我国政府目前正处在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但其实我国社会仍处于一种“大政府”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仍然习惯将各类问题一一包揽,从而导致很多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矛盾纠纷问题既得不到及时解决,又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导致政府经常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种政府治理失灵或缺位的问题,民间组织可以很有效地弥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面临突发群众矛盾纠纷时反应迟钝的不足。当矛盾问题发生时,政府部门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反应迟缓现象有可能使得一般性矛盾转变为群体性矛盾,激化加剧矛盾程度。而民间组织可以通过贴近群众、扎根基层的优势迅速敏锐地介入到事件中去,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反应速度的缺失。其次,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化解群众矛盾手段单一的不足。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问题时大多情况下习惯采用行政强制手段,管控色彩较强,经常墨守成规的处理问题而不能有效灵活地变通处理方式,忽视了矛盾的特殊性。这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中当事群众的不满。而在这方面各种类型、各个行业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其专业化性质判断发生的矛盾纠纷是否与其对口,从而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更加合理的处理措施和手段。最后,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成本较高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矛盾问题时往往需要由下往上逐级汇报,层层传达方可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而且很有可能错过了化解矛盾的黄金时间。民间组织具有扁平化的结构特征和成员来源广泛化的特征,可以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动员政府人力资源和财政体系之外的社会经济资源、公益资源、志愿服务资源等低成本资源,卓有成效的弥补政府治理的失灵。

(二)有助于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失灵

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滞后性与盲目性 ,必然产生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从而导致利益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呈现出巨大差异,而这也成为了很多群众矛盾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第一,民间组织具有协商和平衡不同行业群体的利益的功用。由于各个民间组织分别代表了各自行业群体,因此各民间组织也旨在表达各自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寻求与其他群体的利益协商与平衡。这同时也为每个成员个体或民众主体表达愿望搭建了平台,有效地预防了部分因市场调节失灵导致的矛盾冲突爆发和累积。第二,民间组织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当前社会利益资源分布不均衡必然导致了社会事务决定权和话语权往往偏向利益聚集的群体,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方必然很难找到合适有效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随着问题的日积月累很多弱势群体成员便极有可能寻求非常规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这种恶性循环于是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问题的突然爆发。而很多民间组织都是旨在深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表达愿望诉求的渠道,从而可以在源头上消除或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大大减少了社会矛盾冲突和对立。

(三)有助于形成公共危机治理的长效机制

民间组织参与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也是力图将政府、民间组织以及民众纳入到一种稳定的系统机制中,彼此形成更好的上下沟通、内外联动效果,旨在建立常态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终为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一种坚实的制度保障。

首先,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效率与公平图和兼顾的问题和收入差距两极分化的问题日趋复杂化,这也促使很多民间组织主动参与到维护社会公平的实践中去,比如各种慈善组织通过举办各类公益事业活动、积极参与扶贫救灾、建设希望工程、创办养老机构、等来维护民众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权益,保证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这本身就是在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也是在为民众创造多种社会公正保障机制。第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群众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这表现为:一是民间组织可以将分散的民众聚集起来民间组织可以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众集合起来,为他们提供利益表达渠道。二是群众通过民间组织表达诉求的同时增强了维权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很多民众遇到问题无处寻求帮助只能逆来顺受的局面,疏通了表达渠道,避免了矛盾的积累。第三,有利于形成社会协同性发展机制。民间组织有利于促进城乡协同发展机制和地区协同发展机制的形成。城乡差距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是长期困扰我国总体发展的问题,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民群体一直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中西部地区发展仍处于劣势,因此农村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和群众矛盾纠纷的高发地区。而如今很多关注三农问题的民间组织比如各种农业协会等和各类跨地区性的民间组织正在积极帮助农民和中西部弱势边缘群体提高社会地位,增加经济收入,缓解由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冲突,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新的选择机制。

参考文献

[1]韩兆柱,司林波.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弥补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中的作用[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6(04).

[2]康晓强.有效发挥民间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J].教学与研究,2014(04).

[3]王焕培.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2).

作者简介

殷路路,女,汉族,1990-,山东梁山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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