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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研究

2018-05-14张红

今日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株洲市贫困户

精准扶贫的顺利完成对于我国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意义中,株洲市在精准扶贫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尤其是在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探索中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本文主要从株洲精准扶贫的突出成就、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突出困境以及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在精准扶贫中作用的有效策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前言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考察的时候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思想,精准扶贫是相对于粗放扶贫而言的,就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的环境、贫困户的实际状况进行精准的识别,通过精确帮扶和管理的方式来帮助贫困人口思想脱贫。简单来说就是“谁贫困就扶持谁”。为了帮助困难户脱贫,株洲市多年来不断拓展精准扶贫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到扶贫攻坚中来,成绩斐然,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可行性的经验。

二、株洲精准扶贫的突出成就

(一)创新了互联网+精准扶贫的模式

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了互联网的深刻影响,并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成了促进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最为一项民生工程,精准扶贫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巨大优势,来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株洲市积极寻找互联网与精准扶贫的结合点,依托于“中国社会扶贫网”构建起了互联网+精准扶贫的模式,利用这种新模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在社会上掀起了扶贫的人潮。通过构建由市、县、乡镇以及村四个管理体制来给联网+精准扶贫的模式的运行提供重要的支撑。在这四级运行体系支撑下,已经发展了1593名村级管理员,全面覆盖了还存在贫困人口的行政村;已经有5.5万贫困户完成了注册并发布了7.3万条贫困需求;同时吸引了超过十万名社会爱心认识关注株洲市的精准扶贫计划,并帮助解决了4.29万个贫困户需求。通过构建互联网+精准扶贫的新模式,株洲市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得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在贫困户、政府和社会爱心人士和团体之间搭建起了有效的沟通桥梁,运用社会的力量来弥补政府在精准扶贫当中的空缺,形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多方联动机制。

(二)实现了民间组织的有效参与

一般而言,民间组织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的总的称呼,民主组织是政府之外的一股强大社会力量,在现代社会中民间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完成许多政府组织难以完成的工作,是社会发展中政府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在精准扶贫工作涉及到众多的贫困人口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无疑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有效地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就可以将更多的社会资源调动起来,投入到精准扶贫中推动扶贫工作的进展。依托于“株洲社会扶贫联盟”许许多多的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被联结起来,形成了联盟先动与上下联动的局面。打通了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渠道,将更加丰富的社会资源集中起来,进行合理的调配。针对于贫困户“三保障”问题通过社会扶贫联盟来筹集资金,资助937名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3312名疾病患者疗疾病,4975户贫困进行危房改造。为民间组织搭建起参与精准扶贫的渠道不仅使得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还为社会爱心人士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更重要的是体践行了共同富裕、互相帮扶的思想。

三、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突出困境

虽然,通过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和社会扶贫联盟可以给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提供更加顺畅的渠道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当中,并且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障碍并没有完全拆除,依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境。

(一)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缺失

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于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民间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更好地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对于其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一个有效的指导。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在法律建法规建设上的缺失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有关于民间组织的立法不仅数量上,难以全面涵盖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而且在立法时间上也比较久远,已经与现在民间组织发展和运作的现状相去甚远。在现行的三个针对于民间组织的立法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时间都是在1998年,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没有进行修订。而就算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也是在2004年颁布施行,也已经超过了十年的时间。很显然着三个现行的条例是难以全面覆盖所有的民间组织类型,尤其是新近产生的民间组织。同时,在近十年我国的民间组织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不仅数量和涉及到的参与人员大增,其涉及到的领域也更加多樣化,旧有的管理条例是很难照顾到这种新现状的。由于国家层面上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民间组织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其发展得不到法律的规范,野蛮生长的现象严重。更重要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缺失还会给地方层面的立法带来不利的影响,使得地方层面针对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出现了更加严重的缺失。

从地方层面上看,我国地方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几乎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在株洲市也不例外。由于缺少地方性的立法,株洲市针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和运行难以进行全面的、规范的规定,这与地方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的趋势形成了巨大的矛盾。

(二)民间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监管缺少

必要的监管对于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都是及其必要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是对于民间组织进行监管的两个主要渠道。就内部监管而言,民间组织无论在章程的建设,还是内部管理规定的制定上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极为松散,更加谈不上有效的内部监督了。而针对于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府、利益相关者、社会监督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这四个主题来实现。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政府无疑是最具权威性的外部监督主体。但是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监督所遵循的理念落后,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使得不少民间组织有利于法律和政府管理之外。而社会监督及利益相关者由于监督渠道不通畅,难以获取相关信息,外部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出来。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更加客观,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专业机构比较少,独立性无法保障,信誉和可信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精准扶贫涉及到的利益巨大,民间组织参与到其中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出现借公益之名来行谋私利之实的情况。不但没能在其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发挥应用的作用,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流失,使得民间组织的声誉严重受损,精准扶贫受挫。

(三)民间组织自身建设存在缺陷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益事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起步晚,在经验和资源的积累上还远远不够,这使得民间组織在发展中的基础薄弱,所能够调动的社会资源极为有限,限制了其在精准扶贫当中作用的发挥,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尤为明显。

首先,缺少专业的人才队伍。在发达国家公益事业其实是具备产业属性的,需要有一大批专业的人员参与其中,并将其作为终身的职业。但是,在我国人们对于公益事业的映像还停留在用爱发电的阶段,公益事业难以获得长期的收益,为民间组织的运转提供基本的保障,参与公益事业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基本的将其当做业余的兴趣,而没有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在民间组织发展的过程中难以形成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由于没有办法保障基本的生存需求,很少有人会将其作为一项终身的职业,那么民间组织在管理、活动组织和实施等方面就没有专门的人才来负责,这会使其活动开展的成效大打折扣,这对于民间组织的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活动经费短缺。在我国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组织捐款等有限的渠道。而民间组织自身的运作需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更是需要有大笔资金投入,无疑使得民间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经费短缺的困境更加凸显。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都寸步难行,就更不用说投入到精准扶贫当中了。

四、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在精准扶贫中作用的有效策略

民间组织在自身发展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在精准扶贫中也有许多困境需要克服。但是,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无疑是有着政府难以比拟的优势的。如何克服民间组织自身发展及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困境是需要各个社会主体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是在发展过程中要实现从野蛮生长向规范治理的转变。我国精准扶贫的任务仍然比较繁重,民间组织在当中是一支极为重要的力量,只有转变野蛮生长的模式,民间组织才能通过自身的规范运作建立起一整套具备可行性的精准扶贫治理模式,使得精准扶贫的效果更加显著。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组织应该更加规范扶贫行为,真正体现出精准的特点,构建起个体和社区有机结合的整合型框架。例如可以通过将贫困户作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激发社区的活力,以免出现供给与需求错配的情况,真正做到精准扶贫。

二是物质援助向发展赋权的转变。在早期,民间组织对于社会贫困群体的援助主要是一种物质援助,而且很多时候也是一次性的。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开展精准扶贫就意味着要更加关注于贫困人口的全面发展,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次性的物质和经济援助。民间组织中集中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参与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可以发挥这些专门领域的专业人才的作用,为贫困人群的脱贫构建起更加广阔的发展渠道,从而帮助其实现发展的权利,提高其在今后自主发展的能力。例如,对于贫困残疾人可以构建起小组成员互助的模式来帮助其构建社会网络,使其处境在互惠得到有效的改善,能力得到发展,而不是仅仅提供物资上的援助。

三是构建起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互补的模式。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和民间组织是两个极为重要的主体,二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相互分离的,二是存在着交叉的领域,具备坚实的合作基础。精准扶贫作为社会治理当中的一项内容就是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互补的重要平台,通过构建合作互补的模式可以将社会和政府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推动精准扶贫的进程。一方面,民间组织在精准扶贫中可以在微观具体事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政府执行范围之外发挥作用,在社会治理上进行有效的补充。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逐步推进放权的进程,将更多的服务领域向民间组织开放,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从而使得民间组织能够更加深入地参与到精准扶贫当中。

五、结语

总之,精准扶贫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精准扶贫中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应广泛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参与其中,使得惠及全面的全面小康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作者单位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系株洲市社科联课题,课题名称:株洲市民间组织参与精准扶贫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编号:ZZSK18101。

作者简介:张红 (1982年-)女 湖南省株洲市 汉族 管理硕士 讲师 研究方向 :财务金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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