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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系安全带也应自担损失

2016-08-01颜梅生

新农村(浙江) 2016年7期
关键词:梁某安全带受害人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系安全带也应自担损失

两个月前,我驾车上高速公路前,曾两次提醒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的搭车人即好友梁某系好安全带,但被其以麻烦、不方便活动为由拒绝。上高速后,因我突然感觉刹车出现故障而惊慌失措,导致交通事故。梁某被甩出车外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是我驾驶的小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驾驶该车辆行驶致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后,梁某的亲属曾多次以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要求我全额赔偿全部损失。而我坚持认为梁某没有系安全带也是造成死亡的因素之一,故其必须自担部分损失。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丽芳

林丽芳读者:

你的理由成立,即梁某的确必须自担部分损失。

一方面,梁某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汽车行驶过程中,即使速度较慢,若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产生的惯性也足以使驾、乘人员无法控制身体,与汽车方向盘、挡风玻璃等车内坚硬部件碰撞,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如果是在快速行驶的情况下,则很容易被甩出车外。安全带恰恰可以将驾、乘人员牢牢固定在座位上,使其不至于与车内物品发生第二次撞击,更能避免驾、乘人员被抛出车外。相关统计数据也表明,在所有可能致命的事故中,系了安全带,能够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正面碰撞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碰撞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可减少死亡率80%,不系安全带的致命概率比系了安全带的要高出整整10倍。也正因为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可梁某不仅不系安全带,甚至在你已经两次提醒的情况下仍不予理会,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之过错。同时,虽然你经交警部门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只是针对事故的发生而言,就损害结果来讲,如果梁某能够系好安全带,至少不至于被甩出车外,更不至于跌地受伤。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过错并不存在完全的包含关系。

另一方面,梁某应承担部分损失。因为《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颜梅生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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