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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权力的笼子再上一把锁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

2016-07-29

看天下 2016年20期
关键词:组织部门情形党的领导

今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半年后,据新华社6月2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印发,几乎与此同时,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刊发题为《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的署名文章,对条例内涵进行阐释。

新华社称,问责条例是对纪律和处分条例的一个补充,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6种问责情形

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这6种情形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7种问责方式

条例区分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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