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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

2016-07-25国标委综合201628号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016年3期
关键词:推荐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国标委综合[2016]28号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



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

国标委综合[2016]28号
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

为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按照《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制定本工作方案。

1 工作目标

按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对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2016年底前,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各层级推荐性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2 复审对象

集中复审工作的对象包括: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均包含制修订计划项目)。

3 工作原则

1)明晰范围,厘清边界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政府标准的范围,逐步实现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通过集中复审工作,逐步厘清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的界限。

2)问题导向,重在应用

以解决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全面掌握推荐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提出明确可操作的复审结论及相关建议。

3)优化存量,严控增量

通过集中复审逐步优化现行推荐性标准的存量,推行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的缩减。强化标准的立项评估,严控标准增量,加强制修订过程管理,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4)立足长远,协调发展

通过复审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协调和争议解决等机制。统筹兼顾推荐性标准复审与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等改革创新工作,在保证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为市场标准留出广阔发展空间。

4 复审内容和方法

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等文件要求,从标准制定范围、标准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等五种复审结论,如表1所示。

1)标准的范围

评估标准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2)标准的层级

从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的重点制定范围上判断标准应属于哪个层级:

(1)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

a)支撑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或配套使用的标准;

b)跨行业跨领域的术语、符号、分类和方法等通用基础标准(如GB/T 1.1-2009中4.3中列出的这类标准);

c)跨行业跨领域使用的通用规范、规程和指南标准;

表1 推荐性标准复审方法表

d)采用ISO、IEC和ITU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国际国内统筹推进、支撑国内外标准互认工作的相关标准;

(2)推荐性行业标准是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3)推荐性地方标准是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和管理要求。

标准不属于相应层级范围的,应给出“转化”的结论,并给出转化为何种层级的具体建议。

3)标准的协调性

评估与其他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主要技术指标矛盾的问题。

标准存在交叉的,应给出“修订”结论;不同层次间标准存在重复、矛盾的,下一层级的标准,应给出“废止”结论;若标准涉及不同管理主体,无法直接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的,应给出“协调”的评估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4)标准的适用性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的适用性:

(1)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2)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3)标准的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适应的,应给出“继续有效”的结论。

5 复审结论的处理

1)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可直接废止的,由相关管理主体发布废止公告。可由市场承接的,应做好政府标准废止和市场标准培育的衔接工作,并视情况废止,避免因政府标准废止同时没有相应市场标准给市场带来的混乱。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计划项目,由相关管理主体撤销计划。原则上,2010年以前(含)下达的计划项目应废止。

2)复审结论为“转化”的标准,相关管理主体协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化。对于计划项目,如果需要制定为其他层级的标准,应废止原有计划并重新申报新的计划项目。

3)复审结论为“协调”的标准,由涉及的相关管理主体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再提交国家标准委协调。协调一致后再修订或废止相关标准。

4)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相关管理主体按照轻重缓急开展修订工作。

5)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相关管理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

6 职责分工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集中复审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具体按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直属技术委员会分头实施,并将复审结果报送国家标准委。

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复审结果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报阶段:2016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复审结论。复审结论的报表格式见附表。

7 工作步骤和要求

准备阶段:2016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梳理现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信息;

复审阶段:2016年5月~11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其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直属技术委员会应于2016年11月底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报国家标准委;

8 保障措施

1)人员保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集中复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经费投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和体系优化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信息化保障。国家标准委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备案行业标准和备案地方标准信息,为复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撑。

附表: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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