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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地方性立法

2016-07-22

家用汽车 2016年7期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乘车保护法

2014年3月,经过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在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方面,新增“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以及“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这是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出要求,反映出社会对儿童乘车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

随后,山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地方法规的范畴。其中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还规定,违反条例的驾驶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不过现阶段,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仅为一成,而且目前其他城市尚未跟进,全国立法更是遥遥无期。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的难题,只能依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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