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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经验及借鉴

2016-07-20王忠成申俊龙马骅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7期
关键词:救助费用医疗

王忠成 申俊龙 马骅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的医疗问题,通过拨款和捐助等多渠道,实施专门的帮助与支持。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涵盖城镇居民、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仍存在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区域差距明显、覆盖范围不广等问题,大部分社会困难群体仍游离于医疗救助范围之外。针对于此,笔者对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建议。

一、 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经验

(一) 政府要充分体现了医疗救助职责

国外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多数国家政府提供的资金充足。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例说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充分体现政府的责任。在英国,以财政预算安排国民健康保险支出,对低收入者、高龄人、残疾者、无收入失业者等特定群体,提供普通群体的免费医疗服务外,还给予一些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免除,包括药品费、牙医费、挂号费、手术材料和部分麻醉费等。法国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CMU《普惠制医疗保险法案》,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对于年税收入低于7775美元(6600法郎)的人不缴纳参保费用。由财政预算承担低收入人群的自付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为贫困人群提供一定经济补偿。对于无收入居民,政府为其提供100%的医疗疾病保险,从而实现95%左右的人口拥有医疗保险。美国为老年人和贫困人群、军人制定专项项目。包括老年人健康保险项目Medicare、贫困人群医疗救助项目Medicaid、退伍军人医疗计划。在费用补助方面贫困者不需缴纳起付线和共付费,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补偿。虽然政府只负责承担少部分人费用,但从政府支出来看,2014年美国医保费用支出占财政比例45%,如加入税收补贴的话,已接近60%。可见,国外医疗救助实施中充分体现政府职责,提供充足资金,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及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二) 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实现多元化

国外医疗救助补偿方式多元化,包括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如瑞典医疗费补偿主要集中在挂号费与医药费上。规定当年累计挂号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时,超额部分可享受政府补助甚至完全免费。患者去医院或转诊的路费超标时给予一定补偿,长期病号的一些长期必用药品费免除。普通群体住院时,住院标准设有最高限制,实际费用很低,特定人群住院时免费。澳大利亚实施独具特色的药品津贴计划(PBS)和医疗费用支出“安全网”。目前,PBS药品目录大约有2500类,每年更新约600多类,大多数处方药物都属于PBS补助范围。公民购买PBS目录内的药品支出达到临界值时(2012年临界值为1363.3澳元),仅需付费5.8澳元,费用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医疗费用支出“安全网”方面,个人支付的费用一旦超出临界值(2009年,对于拥有医疗优惠卡的低收入家庭,其达到安全网的临界值是555.70澳元,对于其他的病人则是1111.6澳元),病人将会得到其自付费用80%的额外补贴。国外医疗救助从多方面实施了费用补偿方式,达到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医疗补偿标准由医院性质区分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建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医疗补偿标准由其医院性质区分。如法国以医院性质制定病人担负的医疗费用比例,医院建有公立医院、定点私立医院和普通私立医院。在非定点私立医院就诊,社保局对其费用报销的比例较低,如果患者在公立医院、定点私立医院就诊,社保局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的比例分别达70%、65%。再如澳大利亚公民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仅约16.6%,由政府出资补偿,其提供的公共医疗费用支出占总医疗费用的72%。在私立医院就诊时,个人需支付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的15%和25%,当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临界值时,可享受免费待遇。巴西结合免费医疗制度和私人健康保险制度两种方式,对于贫困人群到公立医院就诊、体检或申请其他预防性服务均免费。政府根据特定人群的医疗费用,对公立医院按期拨付方式进行偿付。此外,政府规定私立医院必须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服务,每年免费服务均可自行决定。国外医疗补偿标准因医院性质而异,公立医院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私立医院,满足了社会各界不同医患群体的医疗需求。

(四)针对高龄化人群的医疗救助要突出

高龄化人群是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和新加坡针对高龄化人群的医疗救助最为突出,补偿力度较大。瑞典针对老年人,政府出资为其修建养老院、退休者公寓等老人服务设施,提供免费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署对其还给予一定额外补助金,且针对照料高龄化者的服务人员众多,基本实现了提供1对1的服务。新加坡政府对于老年人设立了乐龄保计划。乐龄保计划主要针对65岁及以上公民给予医药津贴,有效解决了老龄人口医疗保健问题。2014年新加坡政府拨出80亿新币设立了建国一代基金,不以个人经济情况区分终身资助满65岁及以上的国人在医药方面的开销。这笔由财政预算支付的专款,预计未来至少20年里承担建国一代的大部分医药费。瑞典和新加坡均强调医疗救助制度中照顾高龄化人群的政策责任,为其提供了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

(五)要建立相关医疗救助基金

医疗救助基金是政府为帮助特定人群支付医疗费用而专门建立的捐赠基金,对于医疗救助制度的实行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如韩国通过颁布《医疗保护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范围涵盖其从门诊到住院服务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者,其门诊医药费用以及一部分住院费用由医疗保护基金承担,其余的住院费用可无息贷给。1993年新加坡政府出资建立了医疗基金项目。医疗基金从第一笔2000万新元捐赠开始,每年捐赠金额达1000万新元。每一个公立医院都建有审批申请和发放基金的委员会,针对特定人群提供帮助。从1993医疗基金运行以来,共有上万人申请并得到了帮助。据新加坡卫生部数据显示,2005年28万人受医疗基金的帮助,2012年达58万7400人次。同年,医疗基金中提供给急症机构和长期护理机构贫困病人的资金分别达8600万新元和1600万新元。针对高龄患者提供的总援助金额为3320万新币,增幅达19%。医疗救助基金不以公民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充分体现了团结互助的社会共济原则。

二、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救助制度标准混乱,申请程序繁杂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标准混乱,申请程序繁杂。一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各地方政府纷纷依据自身发展情况颁发地方性救助规章政策,如烟台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烟台医疗救助办法》,江苏2016年3月6日落实城乡农民享受医保待遇及关系转移接续新政,青岛2016年6月9日实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新政等。医疗救助制度的标准混乱,一定程度上使各地医疗救助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救助程序繁杂。由于医疗救助工作在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互合作,协调步伐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但是,这些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分配和有序的联系,均从各自的角度开展工作,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申请者获得医疗救助的过程漫长。而英国申请者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能得到救助资金,但在我国至少需要十五个工作日。

(二)医疗救助覆盖区域差距明显

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我国医疗制度在救助覆盖区域存在明显差距。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长期存在且各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人口分布等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导致不同地区医疗救助情况也各不相同。对城市居民来说申请医疗救助的过程并不复杂,接受救助不会很困难,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申请过程复杂、手续繁多,且农村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利,行政审批过程冗长拖沓。据新华网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其中,城市家庭333.5万户次,农村家庭317.2万户次,城市家庭受助次数明显高于农村家庭。此外,城市之间医疗救助范围、资金投入力度存在差距。在发达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较广,资金投入力度较大,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发达城市,医疗救助覆盖了全市有需要的大部分弱势群体;但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覆盖范围较小且资金投入不够,差异化明显,并且仅有一小部分特需人员才能得到救助。从财政下拨的资金来看,如2015年某市获得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仅为3000多万元,而有的其它市竟获得医疗救助资金高达近7000万元,救助资金差距较大。

(三)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医疗救助工作必须依靠足够的资金才能顺利开展,为了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国家把医疗救助纳入了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是,医疗救助资金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仍有不足之嫌,资金投入总额不足,无法应对贫困患者增多及医疗费用上涨的情况,供需矛盾尖锐。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医疗救助水平分别达98元、139元,同比增长12%、15.8%,虽然获得部分提高,但这些补助是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另一方面,医疗救助资源筹集渠道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规范、稳定、长期有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主要依靠政府下拨资金,而社会捐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中,中央财政投入占63%,地方财政投入占32%,社会捐赠占了不到5%。综上可知,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与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资金还有较大差距。

(四)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相对狭窄

目前,部分地方存在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救助范围狭窄等问题。虽然2015年21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还表明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人员等纳入救助范围,还增加了救助金额总数,但是仍有少数城乡低保中的一般保障对象未能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流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据凤凰光数据显示,2015年广东市规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可达11万元,而外来务工人员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仅有3.5万元。可见,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可行性有待提高。

三、完善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实施多方筹资方式

从国外救助制度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需提高医疗救助制度有效性,保证其稳定的资金渠道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可持续资金筹集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政府方面,可以借鉴英美国的做法,在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化政府责任与义务,充分重视政府的基础性地位,有效发挥其在资金来源渠道中的保障性作用。同时重视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重,采取多方筹资方式,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规模,大力发展民间捐赠,带动慈善机构的力量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包括个人、企业、社会、慈善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国际组织等),全面促进医疗救助事业的快速发展。并建立专门捐助机制,以期保证医疗救助的长期有效性。

(二)建设医疗救助相关法律,加强协同管理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不完善,应借鉴国外经验,参照美英两国的《社会保障法》与《济贫法》等,从法律层面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虽然,大多地区政府部门管理中已明确了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内容,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依然缺少强有力经费方面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难题,应当采取由民政部门主要带头负责,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模式。卫生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共同保障弱势患病群体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通过提高法律内容的针对性与明确性,使医疗救助有法可依,并且通过建设统一完善的法律,明确医疗救助各环节的有效实施。保证有限救助资金的救助效果与效率,进而推进我国医疗救助事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救助者方面,应明确救助对象,确定其法律权利与义务,核实其收入水平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等。而对救助部门方面,我国应严格审核救助程序和资金来源,确保救助方式的合理性。并对资金滥用或筹资困难等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协同管理措施,杜绝挪用和骗取救助资金等不良行为。

(三)加快建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

2015年12月9日我国正式实施《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目前政府应按照《意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统筹一体化建设。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针对目前城乡和农村发展的自身特点,重点考虑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遵循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一筹资标准。从正面宣传并引导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建设,学习各地区成功经验,及时关注公众反馈,通过网络等方面对社会预期及时回应,努力整合并营造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应加快推进各医疗救助机构结算业务合并工作,如通过合并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结算业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建立就医,人员以及费用信息流通共享平台,加强农村地区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衔接性。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覆盖率,实现住院或大病救助的“零门槛”。此外,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及时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群与特困人员的医疗服务问题,切实提高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及时性与可及性。并且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基础上,实施多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最大化利用城市困难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四)规范医疗机制,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加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费用也大幅度上涨。基于此,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明确的医疗救助运营机制。由专门医疗管理机构规范药品生产流程,确保药品流通安全,监控药品使用渠道,控制药品价格。通过规范医院以及医生的医疗行为,医疗程序等方法减少医疗资金消耗。国家民政部门与医疗相关部门需共同建立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定协议的方式确立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促使针对医疗检查,药品,治疗等方面的收费合理性。应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基金范围内的诊疗服务,药品名称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解决大量不合理的救助资金消耗问题,大力提高医疗救助中就医困难的病患群众救助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制,全面监督其医疗程序,加强其在运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诊疗技术过程中的合理性,严格管控不合理支出,费用过度消耗等问题,进一步节约医疗成本。

(五)采用预先救助方式,注重边缘群体

医疗救助制度按救助时间分为预先确定受助者和事后垫付医疗费用两种方式。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来看,除新加坡外,医疗救助制度多采用预先救助方式。预先救助制度,有助于医疗救助机构通过身份准入方面的审核来控制医疗费用。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中,预先救助制度的占比低,对于提高边缘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有限。因此,我国应积极采用预先救助制度,在疾病风险发生之前,依据边缘群体收入水平或其他条件,确定被救助对象,为其提供相应证明,该人群患病时可直接在医疗服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卫生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机构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所谓边缘群体是指,收入水平高于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线,但难以负担高额医疗自付费用的群体。预先救助制度偏重于边缘群体,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计划,有利于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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