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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6-07-20席小静

2016年24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席小静

摘要: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因。税收支出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筹划可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整体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文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税收学的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对企业纳税组织形式、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通过对纳税筹划方式的研究,对于减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组织形式;固定资产折旧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节省纳税金额,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筹划,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在设立组织类型时,可选择公司制企业或非公司制企业

当选择公司制企业类型时,存在双重征税,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所得不仅要负担个人所得税也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但若选择非公司制企业时,选择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讲,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合伙企业则可以将企业的所得额按合伙协议在合伙人之间划分,以每个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所得额不同使用超额累进,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等级为35%,因此其采用税额相对较低,税负很可能低于选择公司制企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考虑发展规模的话,为了减少纳税可以选择将公司的类型确立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的限制,会影响其发展和以后规模的扩展;另外,合伙企业又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无限合伙法律责任风险升高,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限合伙制,这样既可以规避风险,又降低了所得税税负。如若企业更加注重的是公司以后的发展和规模扩展,而且一般税收优惠政策都是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所以企业应全面分析进行选择最适合于自身发展利益的组织形式。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选择

当企业选择公司制以后,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一般往往会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时也有纳税筹划的两种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3]。这时候不管选择哪个,对应的税种都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应与母公司分开单独纳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对于分公司的所得要与总公司汇总合并后纳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子公司盈亏的情况

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一般选择分公司。一般而言,刚开始设立分支机构时,往往固定投入大而收入少,从而可能导致亏损,这时分支机构应选择确立为分公司,将其所得与总公司所得合并汇总,以抵减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但若选择将分支机构确立为子公司,则需要单独纳税[4],这种情况下即使子公司自身在亏损年度不缴纳所得税,但其无法去抵减母公司的利润,从而无法实现对总公司纳税额的抵减。

因此,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是亏损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建议选择分公司,待赢利后转为子公司。

2、分支机构和总公司所在地区存在税率差异的情况

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异地,则要考虑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与总公司所在地有没有税率上的差异,如果无差异且二者都盈利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任一种形式都不存在纳税差别。

但如果两地有税率差异,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税率较低时,则应该选择子公司,使其采用当地较低税率单独纳税,从而降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纳税额。如果总公司所在地区税率较低,则应将二者所得合并起来采用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税负比较划算,这时就应该选择分公司。

二、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以及税法规定,折旧政策有两大类: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当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年限、净残值都相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折旧政策会形成各年折旧费用不等的结果,但其应计折旧总额是一样的。当采用平均折旧法时,每年的折旧额相等,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前期折旧费用多、后期逐渐减少。

在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下,折旧费的分布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而所得额也就不同。筹划的基本思路:尽量通过合理选择,降低前期所得额,推迟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考虑的因素有:

(一)企业盈亏情况

若企业本身是盈利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因为这样可以让企业在前期少交税,前期折旧多、前期税款少交,在后期逐渐补回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纳税时间的效果。而对于不同折旧方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金额最大,因此对于盈利企业而言,获得税收收益最大的方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

若企业处于持续亏损的情况,采用加速折旧法只会使前期的亏损越多,企业后期可抵减的折旧费用越少,这时可将前期多抵减的折旧费用视作某种程度的“浪费”,因为只要企业税前利润为负就不交税,对于税前利润为-10万和-100万而言,其最终所得税额均为0。因此这时候应采用直线法,平均每年折旧费用,以使后期的折旧费用不被减少,倘若以后年度有逐渐盈利,也可以通过尽可能多的扣除折旧费导致其少交税。

因此,当企业在前期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折旧政策。

(二)企业是否处于税收优惠政策期间

如果企业处于优惠期,比如在企业所得额免税期时,不管其盈利多少所得税都能够全免,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尽量把成本费用放在没有优惠期的时候,即优惠期间尽量少扣除,则在优惠期内选择折旧费用少的政策。或者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这样我们就把本来在优惠期间扣除的折旧费用推迟到我们的非优惠期范围内,这样可以减少税金,推迟纳税从而获得纳税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

因此,当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政策。

本文通过对企业组织形式、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纳税筹划两方面进行分析,充分论证了“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对企业税负的减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税负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对税法条例进行分析,采用合理的途径进行最大限度的纳税筹划减少支出,增加获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企业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应该注意以上关于纳税筹划的分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税收的筹划都必须是在一定的条件及约束下进行的。纳税人的自身条件与税收条款是在随时变化的,若忽略这些因素的影响,积极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变成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获得得不偿失的结果。(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259-260

[2]丁铁成.《案例解析有限合伙的涉税处理》.新会计[J],2013(5):15-17

[3]赵金玉.《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J].商业经济,2009(1):51-54

[4]杨哲.《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途径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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