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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与问题探析

2016-07-20周垚吉

2016年24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市民化就业

周垚吉

摘要: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市民化是中国现阶段的必然发展。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征收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这使得两江新区大量的农民沦为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后,导致他们的收入下降、就业生活不稳定和社会保障缺失,应通过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产补偿收益和增加技能培训等方式以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

关键词:失地农民 ;市民化;城镇化;就业

为确保失地农民生活质量和就业机会,并且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必须以城乡统筹发展观念来看待失地农民。农民的身份要转变成市民,并纳入城市范围来保障了他们的长远生计。

本文以重庆市两江新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为调查对象,探析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收集资料,调查时间为2015年,本次调查者44%是18-40岁,共发放调查问卷110分,收回有效问卷100份。

(一) 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基本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失地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少,文化程度不高,有58%的人口在初中文化水平,而在高中及以上人数较少,仅占19%。这表明农民在教育程度上不够重视或者受教育的机会少,这与市民的差距比较大。

对征地情况的调查,发现很多失地农民对征地政策并不了解,表明他们对政策新闻不关注,这与知识的缺乏有一定关联。而且他们认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对集体土地征用也认为不公平的成分较多。

(二)失地农民市民化收入情况。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务农和打工是收入的重要渠道,但是征地后务农从54%降低到4%,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有以打工来做为主要收入来源。问卷调查数据显示,52%的失地农民收入明显减少,失地农民变成市民后收入情况两级分化较为严重,有些失地农民利用政府赔付的款项作为生意成本,收入得到提高,而仍有一部分失地农民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收入,但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现有的生活标准和物价上涨的需要。

(三)失地农民市民化就业情况。根据问卷调查得知,失地农民很难在一个岗位上持续工作,22%的失地农民频繁的更换工作,61%的失地农民偶尔更换工作,只有17%的失地农民工作比较稳定。失地农民市民化后与原本的市民相比较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术能力缺乏,所以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乐观。问卷调查显示,失地农民市民化后等靠思想较为严重,希望政府对他们的就业能够提供较大帮助。有32%的失地农民希望政府能够对他们职业进行安置,这一部分人主要是文化水平在小学初中人的期望,还是有21%的失地农民希望有较多的就业信息,29%的失地农民希望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社会保障。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仍然有26%的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对他们老年生活非常没有保障,而且根据调查资料显示,两江新区还有大约60%的失地农民没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其家庭收入一般只有300元/月左右。失地农民虽变市民,但对社会保障的了解度不够,不能够明确带来的有益之处,这与市民思想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两江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通过问卷调查,有75%的失地农民表示征地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首先是不合理的补偿程序,重庆市现有的征地标准全部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切实为失地农民着想值得商讨。其次是友邻区县政策差异。目前两江新区范围内的渝北区龙石片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与江北区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政府机关在制定征地补偿时,是根据划分的区域地价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虽然土地增值但农民并没有获得收益,使失地农民不满政府的决策。

(二)集体土地征用资产分配不均。对待集体土地征用是否公平,分配得当,69%的失地农民认为分配不当。一是集体资产类别复杂。集体资产、资金分配,以及社与社之间的边界之争等问题。二是合理科学分配没有依据范本。按规定,集体资产补偿费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地方村社组织在集体资产补偿收益的分配中,多则十多年没有分好分成功。而农民作为集体资产的直接使用者和修建者,在补偿中往往带来较多纠纷,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是影响拆迁速度的重要方面。

(三)失地农民等靠要思想严重。通过调查,58%的失地农民是初中文化毕业,而高中及大专以上只有19%的比例,可以看出他们从事非农工作能力较缺乏,造成失地农民就业更加难度。由于平时的生活主要依靠土地,但如今被国家征收,所以在找工作的问题上他们认为政府应该帮助解决,失地农民很少会想到提高自身技能而寻找工作机会。

(四)失地农民求职困难。虽然两江新区对失地农民进行了一系列的专业技能培训,但是只有少部分失地农民参与培训,培训也没有把握就业市场的实际需求,只是盲目的安排一些培训内容和形式,参与培训的一部分是被动接受,培训者和培训老师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培训互动机制,培训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对策及建议

(一)科学适当确定补偿标准与方式。适当补偿可以理解为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在不降低的前提下,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与地方具体实施办法相结合给予补偿。一是要人性化科学拆迁。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即使在具体实施中提高了土地产值的补偿费用,依然还是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因此,要使赔偿的基本标准公平、合理,就必须要全面衡量诸如地理位置、交通规划、对土地投资大小、供求关系和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二是尝试转变拆迁补偿办法。是否可以用土地入股的形式替换征地补偿,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上的一些矛盾,还可以缓解在拆迁和建设资金上的不足。

(二)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产补偿收益。集体资产也是土地征用范围内的一部分。一是要村民自治来分配。包括当前村社中的遗留问题,大多是集体资产补偿争议问题,发挥社员大会的作用将涉及到的社员的切身利益,进行意愿民主,争取大多数村民利益支持,做到基层民主分配合理合法,搞好学习借鉴,科学民主地处置集体资产、资金,保护好失地农民的最大化利益,这一特殊性在土地补偿中应予以考虑。政府机关应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补偿收益,教导他们用于再就业,并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三)有效实施技能培训。政府应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不同的年龄层次和文化水平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要注重实效,不能侧重于表面形式,让失地农民在培训后能提高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真正做到学有所用。政府应该在培训方面刺激他们的潜力,让他们不要有消极的就业思想,事事都必须靠政府安排,要树立他们的自信心,敢于接受现实的挑战,不断进行自身的调整和较快掌握新技能。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在短期时间内,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难度的,需从资金方面作出让步来实际解决问题。首先,政府可以从征收土地所带来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金。其次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为失地农民筹备资金,失地农民本就是弱势群体,社会有义务多关心和照顾,也让他们感觉从失地农民变为市民是为我国社会进步做贡献。(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高君.论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的社会保障[J].兰州学刊,2010,04:67-70.

[2]赵艳霞.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3]乔宁.集体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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