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2016-07-20李成程
李成程
【摘要】法律翻译主要在于法律术语的翻译,与科技翻译一样,其具有大量的专业术语,拥有其自身独特的专业性,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要兼顾其语义及功能两方面的对等。本文通过对法律术语几个特点的讨论,得出几种常用的翻译方法:即寻找功能对等词、模糊语义模糊处理以及增减词汇。
【关键词】法律翻译 法律术语 翻译方法
一、引言
法律翻译重点在于对其术语的翻译。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造就了中西方法律体制、体系的差异,也造成了中西方法律术语不对等,法律概念不同,法律观念迥异等,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术语。如中国的“计划生育”——“family planning policy”,再比如,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而美国则分为Supreme Court, District Court和Courts of Appeals。针对这些差异,译者应尽其所能做到使其所翻译的法律术语与原语法律术语不仅含义相等,同时还要尽量保持其形式对应。
二、法律术语的特点
要准确地翻译法律术语,首先要了解其特点,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法律术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这些术语常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专指某一意义,区别于其在其他文本中的其他意义。例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拘传——summon by force,偷税——tax evasion。这些词汇与文学、新闻、科技等其他文本有着鲜明的差别。
2.时代性。英汉法律术语具有较强的时代性,旧的法律术语可能因为废除而变得使用较少,新的法律术语随着时代的发展,又会不断产生。中国共产党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其中“劳动教养”即“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在制度废除以后便成为了旧的法律术语,不再频繁使用。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即“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这样的法律术语便是应时代发展而产生的。
3.严谨性。法律术语有其特定的意义及概念,这决定了做法律翻译时,选词要做到词义正确,语境确凿。如例句:“我们都有责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翻译为“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权益”包含“权利与利益”,翻译时要做到选词严谨,将意义翻译全面,因此译作“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三、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
1.使用功能对等词。Sarcevic提出“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比如,中文“警察”含义广泛,作统称,而美国表达警察的单词众多,其中包含“sheriff”,“deputy”,“sergeant”, “state trooper”, “marshal”,这些词在美国所指为不同区域、不同职能的警察职位。若将它们全部译作警察,显得界限模糊,指代不明,所以,相对应地,将“sheriff”译作“治安官”,将“sergeant”译作“警长”,做到功能对等即可。
2.含混对模糊。法律术语虽有其专业性,独特性,再某些情况下却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译者应遵循功能对等的原则,对这类情况应采取以含混对模糊的翻译策略,以《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第二点情形为例,其原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法律条文原文语言含混,留有余地,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疾病,因此译作“if the man or the woman is suffering from any disease, which is regarded by medical science as rendering a person unfit for marriage.”采用同样的模糊语义来处理,保留了原文当中留有余地的意义。法律解释权属于国家,译者无权作任何解释,这种情况下理应采取相应的含混表达。
3.增减词。在术语翻译中,迥异的文化差异致使法律翻译中绝对的对等很少存在,为了使翻译更加准确,译者应避免生硬的逐字译,这时可采用增减词来达到平衡。例如对法律术语“不立案决定书”不译作“decision of no case-filing”而译作“written decision of no case-filing ”,这里添加了“written”一词强调了其为“书面文件”的含义。又如“撤销立案”不译作“revoke a case”而译作“revoke a case placed on file”,增译了“placed on file”也使得译文更加贴切。《婚姻法》中第十条婚姻无效情形中的第二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译作“if the man and the woman are relatives by blood up to the third degree of kinship”,在这里,译者根据《婚姻法》中第七条禁止结婚的第一点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做了增译,使译文的意义传达得更加明了。
四、结语
英汉法律术语的差异来源于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因此翻译时可能遇到无法轻易找到目标语中与原语绝对对等的术语的问题,这成为了译者做法律翻译路上的绊脚石,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具有差异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熟悉掌握法律术语的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将原语法律文本的意义更加准确地用目标语传达出来。
参考文献:
[1]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es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278
[2]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J].法律英语.2002.
[3]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